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综执市监队(罚)决字〔2021〕37号)
索引号:bszhxzzfj001/2021-00122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1年08月03日 文 号:白综执市监队(罚)决字〔2021〕37号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03日 主题词: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白综执市监队(罚)决字〔2021〕37号
当事人:羊春霞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雅钗市场二楼21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羊春霞
身份证件号码:460030198209123328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1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羊春霞经营的缘缘美屋进行化妆品执法检查,在羊春霞经营化妆品店的货架上发现“纤韵®SPA温泉矿物卸妆水”数量5瓶;“纤韵®SPA温泉矿物卸妆水”标签信息如下:贮存方法 请放置于阴凉通风处、避免阳光直射及高温、广州市雅利思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村苏太路二横路8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1430、执行标准:QB/T 2660、生产日期/限用日期/生产批号:见包装所示(批号:341008、EXP:2021/05/03)、净含量:250ml。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现场向当事人出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白综执市监队实强字〔2021〕8号)、《财物清单》(文书编号:白综执市监队实强字〔2021〕8号)。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5日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进行立案查处。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在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雅钗市场二楼2101经营,于2018年8月15日从海口美兰宏丰达百货商行购进上述“纤韵®SPA温泉矿物卸妆水”(批号:341008、EXP:2021/05/03)5瓶,购进价格是12.5元/瓶,销售价格是48元/瓶,销售货值金额共计240元,由于当事人经营的“纤韵®SPA温泉矿物卸妆水”(批号:341008、EXP:2021/05/03)5瓶已被我局执法人员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未销售出去,违法所得为0元。
当事人能提供上述“纤韵®SPA温泉矿物卸妆水”(批号:341008、EXP:2021/05/03)的供货商海口美兰宏丰达百货商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108MA5RGJ7L6C)复印件和购进票据复印件。
截至目前,我局执法人员未接收到消费者有使用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纤韵®SPA温泉矿物卸妆水”(批号:341008、EXP:2021/05/03)后有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投诉举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羊春霞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2.2021年6月28日《现场笔录》一份、2021年6月28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白综执市监队实强字〔2021〕8号)一份、2021年6月28日《财物清单》(文书编号:白综执市监队实强字〔2021〕8号)一份、2021年7月15日羊春霞《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3.“纤韵®SPA温泉矿物卸妆水”(批号:341008、EXP:2021/05/03)供货商海口美兰宏丰达百货商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108MA5RGJ7L6C)复印件一份、
购进票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合法来源;
4.照片10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被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我局于2021年7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白综执市监队(罚)告字〔2021〕3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案件性质:我局认为,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数量较少,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较小,未销售出去,社会危害性较小,当事人能提供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纤韵®SPA温泉矿物卸妆水”(批号:341008、EXP:2021/05/03)供货商资质证件、购进票据,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的案件调查工作,且我局执法人员未接收到有消费者投诉购买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后,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
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和第十二条第(一)、(二)、(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七)其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我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被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超过使用期限的“纤韵®SPA温泉矿物卸妆水”(批号:341008、EXP:2021/05/03)5瓶;
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上缴罚款名称: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
上缴罚款账号:9558852201000102112
上缴罚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
限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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