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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综执旅文罚决字〔2021〕5号)

索引号:bszhxzzfj001/2021-00138 分  类: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1年09月17日 文 号:白综执旅文罚决字〔2021〕5号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17日 主题词: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综执旅文罚决字〔2021〕5号)


                    白综执旅文罚决字〔20215


当事人:白沙飞宇网吧,住所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桥北路(五金公司集资大楼一层)

投资人:梁国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0L51606048G

本机关根据移交案件线索,依法对当事人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于202183日经批准予以立案,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白沙飞宇网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469030L51606048G;类型: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网络信息服务;投资人:梁国锋;成立日期:20120309

羊某斌:海南儋州人;身份证号码:460003********6612

羊某活:海南儋州人;身份证号码:460003********6619

经查,202171522时许,羊应斌在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桥北路(五金公司集资大楼一层)白沙飞宇网吧8号机上网玩游戏,2230分左右,未成年人羊章活进入网吧内,并在8号机旁观看羊应斌玩游戏,期间羊应斌因事离开,在旁观看的羊章活坐到8号机上,接替羊应斌玩游戏,2240分许,公安机关到该网吧进行检查,在核对上网人员身份时,发现在8号机位的羊章活属于未成年人,并于对上述人员进行传唤,制作了询问笔录。我局于202185日对当事人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对上述行为给予证实。

当事人未严格落实制度,对进入营业场所人员未进行身份核实,导致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并使用电脑上网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的规定。

综上所述,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以上事实证据有:1.移交案件线索清单;2.现场监控视频;3.现场认照片;4.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5.羊应斌询问笔录;6.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2;羊章活询问笔录;7.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3;梁国锋询问笔录18.梁国锋调查(询问)笔录29.调查询问通知书;10.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证据。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例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本机关执法人员先前多次对白沙飞宇网吧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多次向当事人宣传营业场所禁止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相关规定,但当事人直至事发前仍未建立有效管理机制,鉴于在调查取证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知错认错态度好,未造成严重后果,有向执法人员提供现场监控视频,依据《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于20218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白综执旅文罚先告字〔2021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本机关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在告知期间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就拟作出的处罚事项提出陈述、申辩要求,经复核,决定不采纳当事人意见,维持原行政处罚事项。

本机关现决定对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作出以以下处理:1.警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机关开具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白沙黎族自治县工商行银行缴纳罚款(收款人: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955885220100010211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 办 人:林  松、李新兵    

联系电话:0898-27729887

联系地址: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牙叉东路75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831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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