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白综执生环责(决)字〔2021〕9号)
索引号:bszhxzzfj001/2021-00144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1年10月21日 文 号:白综执生环责(决)字〔2021〕9号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21日 主题词:白综执生环责(决)字〔2021〕9号
名称:白沙黎族自治县荣邦乡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688400082620565
法定代表人:杨永鸿
身份证号码:460001*********838
现场负责人:陈世波
身份证号码:460030*********914
联系方式:139*****777
地址: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芙蓉田农场芙蓉田西路108号
案由: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8月31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大队联合县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希望猪场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单位希望猪场污染防治设施曝气机因故障未及时维修,导致沼液池超出容量负荷溢流进雨水管网,并从雨水管网溢流出外环境。
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现场勘察示意简图》等证据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单位)应自接到本《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立即停止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暗查等方式组织对你(单位)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
你(单位)可以在我局实施复查前,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钟振强、周克成
联系电话:0898-27713316
地 址:白沙县牙叉镇牙叉中路75号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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