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白综执生环责(决)字〔2021〕14号)
索引号:bszhxzzfj001/2021-00146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1年10月21日 文 号:白综执生环责(决)字〔2021〕14号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21日 主题词:白综执生环责(决)字〔2021〕14号
名称:康得莱材料科技(海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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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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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即投入生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9月29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大队前往你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生产设备已建成且投入生产,但部分污染防治设施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要求建设。
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现场勘察示意简图》等证据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单位)应自接到本《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立即改正建设项目尚未建成污染防治设施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暗查等方式组织对你(单位)建设项目尚未建成污染防治设施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实施复查。
你(单位)可以在我局实施复查前,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钟振强、周克成
联系电话:0898-27713316
地 址:白沙县牙叉镇牙叉中路75号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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