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综执劳安罚字〔2022〕22号)
索引号:bszhxzzfj001/2022-00174 分 类:劳动、人事、监察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2年10月22日 文 号:(白)综执劳安罚字〔2022〕22号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22日 主题词:(白)综执劳安罚字〔2022〕22号
被处罚单位: 白沙黎族自治县凯达实业有限公司金凯大酒店
地 址: 白沙黎族自治县桥北路2号 邮编:5728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陆某健职务:法人联系电话:139*****006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12月16日白沙县应急管理局邀请专家对我县21家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检查白沙黎族自治县凯达实业有限公司金凯大酒店发现该单位存在22条安全问题隐患。2021年12月27日县应急管理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白)应急管责改〔2022〕27号),要求该单位在2022年1月10日前完成整改。2022年5月12日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白沙黎族自治县凯达实业有限公司金凯大酒店进行现场复查时发现该单位在复查当日仍存在5条安全问题隐患未整改到位,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单位填写整改复查意见书((白)安监管复查〔2022〕5号)并经你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名签收。白沙黎族自治县凯达实业有限公司金凯大酒店存在拒不执行县应急管理局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白)应急管责改〔2022〕27号)的5条安全监管指令的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1、白沙黎族自治县凯达实业有限公司金凯大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 份;证明企业的合法性。证据2、县应急管理局聘请专家排查的问题隐患清单及现场检查图片;证明现场检查行为及现场检查企业存在问题的真实性。 证据3、县应急管理局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白)应急管责改〔2021〕27号;证明现场检查行为及现场检查企业存在问题的真实性。 证据4、县应急管理局下达的整改复查意见书(白)安监管复查〔2022〕5号及现场复查图片;证明证明现场复查行为及现场复查企业存在问题的真实性。 证据5、白沙黎族自治县凯达实业有限公司金凯大酒店法人陆明健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明白沙宏扬实业有限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2022年7月12日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白)综执劳安罚告〔2022〕18号),白沙黎族自治县凯达实业有限公司金凯大酒店于2022年7月12日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现已过了5个工作日,白沙黎族自治县凯达实业有限公司金凯大酒店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版)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版)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1500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白沙县支行(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10076737052001000100047,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白沙黎族自治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7月2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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