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综执劳安罚字〔2022〕23号)
索引号:bszhxzzfj001/2022-00175 分 类:劳动、人事、监察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2年10月22日 文 号:(白)综执劳安罚字〔2022〕23号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22日 主题词:(白)综执劳安罚字〔2022〕23号
被处罚单位: 白沙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地 址: 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金沙北路66号隆佳园商城105-106铺面
邮编: 572821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李某强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88*****591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1年12月16日县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全县21家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经过专家排查发现白沙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共存在17条安全隐患。2022年5月13日县应急管理局和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人员对白沙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进行闭环复查时发现白沙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仍有2条安全隐患未按时整改。2022年5月16日县应急管理局将白沙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未整改2条安全隐患线索移交我局。白沙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县应急管理局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白)应急管责改[2021]23号的2条安全监管指令,并经该公司现场负责人签名签收;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的规定。
主要证据:专家排查问题隐患清单、现场检查图片、应急管理局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白)应急管责改 [2021]23号)、应急管理局下达的整改复查意见书(白)安监管复查[2022]4号)、现场复查图片、调查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白沙县支行(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 ,账号 10076737052001000100047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白沙黎族自治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白沙黎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7月2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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