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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综执劳安罚字〔2022〕24号)

索引号:bszhxzzfj001/2022-00176 分  类:劳动、人事、监察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2年10月22日 文 号:(白)综执劳安罚字〔2022〕24号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22日 主题词: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综执劳安罚字〔2022〕24号)


(白)综执劳安罚字〔2022〕24号

被处罚单位:  海南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海口市龙华区椰海大道361号海口林安智慧物流商城(二期)专业市场30幢101商铺3楼                 

邮编: 571199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王某前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51*****339

违法事实及证据 白沙县检察院2022年5月31日到白沙县水岸绿洲一期项目调查走访,发现该项目施工总包单位海南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行为,2022年6月13日,县检察院给我局送达检察建议书并移交该项目未缴农民工工资的违法线索。2022年6月24日,我局劳动保障和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根据县检察院移交的线索到该项目现场核实,发现该项目施工总包单位海南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实存在未依法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均出示执法证,当场给该项目施工总包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白综执劳安令字〔2022〕8号 ),要求海南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7月1日前整改完毕。但该公司一直未提交整改报告。                                      

    主要证据: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白综执劳安令字[2022]8号)、白沙县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情况登记表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章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87500.00元(捌万柒仟伍佰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白沙县支行(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 ,账号 10076737052001000100047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白沙黎族自治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白沙黎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或者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8月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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