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综执劳安罚字〔2022〕26号)
索引号:bszhxzzfj001/2022-00178 分 类:劳动、人事、监察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2年10月22日 文 号:(白)综执劳安罚字〔2022〕26号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22日 主题词:(白)综执劳安罚字〔2022〕26号
被处罚单位: 海南裕恒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 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环城西侧(瑞佳花园)4栋505-1房
邮编: 5719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陈某辉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36****338
违法事实及证据: 县检察院2022年6月7日到海南省白沙县七坊镇供水、污水一体化及配套管网工程PPP项目调查走访,发现该项目施工总包单位海南裕恒建设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022年6月13日县检察院给我局送达检察建议书并移交该项目未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违法线索。2022年6月28日我局劳动保障和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根据县检察院移交的线索到该项目现场核实,发现该项目施工总包单位海南裕恒建设有限公司确实存在未按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也未能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行为。我局当场给该项目施工总包单位海南裕恒建设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白综执劳安令字〔2022〕11号),要求该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前整改完成,并经海南裕恒建设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签名签收。2022年7月1日海南裕恒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整改期限内整改完毕。
主要证据: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白检行公建[2022]11号)、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询问笔录1份、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白综执劳安令字〔2022〕11号)、白沙县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察情况登记表、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询问笔录1份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章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70000.00元(柒万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白沙县支行(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 ,账号 10076737052001000100047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白沙黎族自治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白沙黎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8月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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