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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综执劳安罚字〔2022〕27号)

索引号:bszhxzzfj001/2022-00179 分  类:劳动、人事、监察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2年10月22日 文 号:(白)综执劳安罚字〔2022〕27号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22日 主题词: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综执劳安罚字〔2022〕27号)


(白)综执劳安罚字〔2022〕27号


被处罚单位:海南博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滨江路与文明东路交汇处福建大厦首层106号   邮编:570205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郭某华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89*****858

违法事实及证据县检察院6月6日到白沙奥运村(国家体育训练基地运动员公寓-白沙运动员村)项目一期调查走访,发现海南博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施工总包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022年6月13日县检察院给我单位送达检察建议书并移交该项目未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违法线索。2022年6月24日,我单位劳动保障和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根据白沙县人民检察院移交的线索到该项目现场核实,发现该项目施工总包单位海南博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实存在未按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亦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行为。我单位当场给海南博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白综执劳安令字〔2022〕9),要求该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前完成整改,并经该公司现场负责人签名签收。2022年6月30日海南博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延期整改申请,整改期限延期至2022年7月8日,但截止2022年7月13日海南博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申请延期期限内仍未整改完毕。                                      

  主要证据: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白检行公建2022〕11号)、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询问笔录1份、白沙县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察情况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白综执劳安令字〔2022〕9、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章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65000.00(陆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白沙县支行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10076737052001000100047,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白沙黎族自治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白沙黎族自治县或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8月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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