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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综执农业(罚)决字〔2022〕3号)

索引号:bszhxzzfj001/2022-00182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2年10月24日 文 号:白综执农业(罚)决字〔2022〕3号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24日 主题词: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综执农业(罚)决字〔2022〕3号)


白综执农业(罚)决字〔2022〕3号


被处罚人:邱某强       

身份证号码:460030********5714联系电话:139****0325

住址:白沙黎族自治县国营珠碧江农场第四作业区七队              

案由: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当事人于2022年3月29日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佐证:《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4张、《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暂扣物品)清单》NO.BS2022-03-29、《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NO.4602318789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暂扣)物品返还清单NO.BS2022-3-29等为证。

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以认可。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及海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四)只规定最高罚款倍数未规定最低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六十。

经查明,该9头猪货值共计16000元,当事人邱桂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系初次违法,被举报后主动积极配合,认识到自己不申报检疫行为的错误;2022年3月29日,该9头生猪经白沙黎族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补检合格并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NO.4602318789》,准予经营。2022年4月11日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综执农业(罚)告字〔2022〕3号,告知了当事人行政处罚事项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

综合当事人违反法例条款,结合自由裁量及相关事实依据,经会审决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进行确定。                   

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16000元金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即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元)。

上缴罚款名称: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

上缴罚款账号:9558852201000102112

上缴罚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

限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白沙县人民法院或昌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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