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综执资建大队(罚决)字〔2022〕30号)
索引号:bszhxzzfj001/2022-00206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2年10月28日 文 号:白综执资建大队(罚决)字〔2022〕30号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28日 主题词:白综执资建大队(罚决)字﹝2022﹞30号
被处罚人:林某,性别:男,民族:汉族,籍贯:广东电白,身份证号码:460030********0015,现住址: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桥北路10-12。
案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
根据上级交办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17日,对该线索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涉嫌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位于白沙县牙叉镇滨河南路(原环保局宿舍旁边)进行建设铁皮棚,该建筑物已建设完工,占地面积144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44平方米。我局已向你下发白综执资建大队(责改)字〔2022〕83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违法建设行为。2022年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涉嫌违法建筑只拆除铁皮棚50平方米,剩余94平方米未整改。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相片、林某询问(调查)笔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等证据佐证。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你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94平方米违法建筑完毕。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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