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综执生环罚(决)字〔2022〕42号)
索引号:bszhxzzfj001/2023-00016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2年12月19日 文 号:白综执生环罚(决)字〔2022〕42号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19日 主题词:白综执生环罚(决)字〔2022〕42号
当事人:马*聪
身份证号码:460030*********831
联系方式:185*****252
地址:白沙县打安镇合水村27号
案由: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采河砂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0月30日,我局接到打安镇来电告知有村民在合水村发现有涉嫌非法采砂行为,需要我局协助查处。当天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打安镇合水村附近河道进行交接工作。经调查核实,该起涉嫌非法采砂当事人系马*聪,其因为自建房间地板需要用砂,便前往合水村河道采砂,采砂工具为铁铲,共开采出河砂约1立方,随后执法人员进一步询问得知马统聪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擅自前往河道开采河砂。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现场勘察示意简图》等证据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12月12日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综执生环罚(告)字〔2022〕38号),并告知你有权进行听证、陈述和申辩。你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综执生环罚(告)字〔2022〕38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但经案件综合审查后认为你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配合执法人员要求将所开采出来的河砂倒回河道内,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版)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版)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版)
第九条 河砂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开采。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放,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再核发采矿许可证。
《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版)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作业船舶、机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版)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版)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版)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对你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采河砂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周克成、何一君
联系电话:0898-27713316
地 址:白沙县牙叉镇牙叉中路75号5幢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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