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白综执生环罚决字第002号)
索引号:bszhxzzfj001/2023-00040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3年05月22日 文 号:(2023)白综执生环罚决字第002号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22日 主题词:(2023)白综执生环罚决字第002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自然人 R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 名称 | 海南白沙天蓬畜牧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R负责人 | 柯某雄 |
地 址 | 白沙县邦溪镇孟果村委会(国道225198KM处天蓬种猪场) | 联 系 电 话 | 137*****799 |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R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6903069318055XA |
本单位于2023年3月1日对你(单位)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23年2月17日通过应急排洪管道排放畜禽养殖废水至南侧围墙外的水塘(无防渗防漏措施)内,随后本单位通过无人机对你(单位)场域内进行航拍巡查发现,你(单位)粪便干湿分离设施区内堆放杂物,存在未使用干湿分离设备处置畜禽养殖废水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1.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调查询问笔录、4.监测报告(白环监字〔2023〕1号)、5.《白沙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关于海南白沙天蓬畜牧发展有限公司白沙5000头种猪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的验收意见》(白土环资函〔2012〕174号)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版)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3年4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等权利。
对此,你(单位)于2023年4月14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单位于2023年5月5日组织听证,经过听证后认为你(单位)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可以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版)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行政处罚罚款壹拾玖万伍仟元整(19.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户,交款后持《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书》(盖有银行受理回执)至我局换取发票。
缴纳罚款途径如下:
1.上缴罚款名称: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
上缴罚款账号:100767370520010001
上缴银行行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白沙县支行
2.上缴罚款名称: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
上缴罚款账号:21816001040012967
上缴银行行号:中国农业银行白沙县支行
3.上缴罚款名称: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
上缴罚款账号:2201027329200009366
上缴银行行号:中国工商银行白沙县支行
如你(单位)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钟振强、周克成
联系电话:0898-27713316
单位地址:白沙县牙叉镇牙叉东路75号5幢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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