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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综执市卫队处罚〔2023〕9号)

索引号:bszhxzzfj001/2023-00041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3年02月22日 文 号:白综执市卫队处罚〔2023〕9号 发布日期:2023年02月22日 主题词: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综执市卫队处罚〔2023〕9号)



白综执市卫队处罚〔2023〕9号

当事人:白沙牙叉韶乐湘菜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000MA5TK70K4Y

地址: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中路祥和街牙叉宾馆三单元第6、7、8号商铺

经营者:赵某锋

身份证件号码:152223********5931


2022年10月26日,举报人通过海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举报白沙牙叉韶乐湘菜馆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载明的经营项目在美团外卖平台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2022年11月30日,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白沙牙叉韶乐湘菜馆涉嫌超出食品经营许可经营范围的违法线索”移交至我局。2022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白沙区域的美团外卖平台代理公司惠州市博尔雅实业有限公司调查白沙牙叉韶乐湘菜馆在美团外卖平台上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一事。经惠州市博尔雅实业有限公司调查证实白沙牙叉韶乐湘菜馆系美团外卖平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美团外卖平台显示白沙牙叉韶乐湘菜馆资质信息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图片,其中《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是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热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美团外卖平台显示白沙牙叉韶乐湘菜馆商品信息“小菜(6)口水鸡¥22.9、白切文昌鸡¥53~99、杭州酱鸭¥33~59、炸花生¥9.99、湖南霉豆腐¥13、长沙臭豆腐(已下架)¥13 ”。2022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白沙牙叉韶乐湘菜馆进行执法检查,在该馆经营场所发现有“韶山冲湘宴”菜单,菜单上有精美凉菜“白切文昌鸡108元/只56元/半只、口水鸡46元/份、杭州酱鸭63元/份33元/半只、衡阳爽口萝卜皮36元/份、手撕湖南火焙鱼46元/份、刀拍黄瓜19元/份、湖南霉豆腐3元/块3块起、擂辣椒皮蛋26元/份、让子弹飞13元/份、拌云耳19元/份、长沙臭豆腐13元/份”;现场向白沙牙叉韶乐湘菜馆出具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白综执市卫队限提〔2022〕13号)。我局于2022年12月1日对当事人涉嫌食品经营许可证超范围从事食品经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类型为个体工商户。2022年12月6日,美团外卖平台代理公司惠州市博尔雅实业有限公司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沙牙叉韶乐湘菜馆在美团外卖平台上销售“凉拌木耳”的记录表格;2022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沙牙叉韶乐湘菜馆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当事人的“韶山冲湘宴”菜单上未发现冷食类食品、厨房操作间内未发现冷食类食品、美团APP(应用程序)平台上商品管理未发现冷食类食品销售情况。2022年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美团外卖平台代理公司惠州市博尔雅实业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制作询问笔录;2022年12月15日、2023年2月2日和2023年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口述称,在美团外卖平台2020年7月19日至2022年10月22日期间销售“凉拌木耳”59份,其中价格18元/份销售10份,价格19元/份销售49份,在美团外卖平台销售1份“凉拌木耳”要按照销售价格的**%服务费分成给美团外卖平台,1份“凉拌木耳”的配送费是3元,扣除相应费用后,其实际收入额是销售价格为18元的话一共是117.6元[(18元×**%-3元)×10=117.6]、价格为19元的话一共是616.42元[(19元×**%-3元)×49=616.42],收入额合计734.02元;当事人提供了《平台商户入驻服务框架协议》、费用计费方式说明和韶山冲湘宴配送费3元的截图。

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材料或凭证证明其在美团外卖平台2020年7月19日至2022年10月22日期间销售“凉拌木耳”59份合理支出的详细成本,故无法计算合理支出部分,违法所得为扣除相应费用后所取得的款项即734.02元人民币。

现已查明,当事人系美团外卖平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其中《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是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热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没有冷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于2020年7月10日入驻美团外卖平台,在美团外卖平台2020年7月19日至2022年10月22日期间销售了“凉拌木耳”59份,其中价格18元/份销售了10份,价格19元/份销售了49份,销售货值金额共计1111元,扣除相应费用后违法所得为734.02元。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将美团外卖平台上的“凉拌木耳”下架且经营场所内未发现制售冷食类食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000MA5TK70K4Y)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690251955117)复印件1份、经营者赵洪锋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2.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姚小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姚小杰作为委托代理人;

3.《海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469025002022102647246659)1份、《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上超范围从事制售冷食类食品的事实;

4.《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白市监案移〔2022〕148号),证明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白沙牙叉韶乐湘菜馆涉嫌超出食品经营许可经营范围的违法线索移交至我局;

5.惠州市博尔雅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黄小星身份证复印件1份、《海南省网络餐饮食品交易主体备案信息报送表》复印件1份、《惠州市博尔雅实业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员任命书》复印件1份、《白沙县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依规守法经营承诺书》复印件1份,证明美团外卖平台代理公司惠州市博尔雅实业有限公司的主体资质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6.惠州市博尔雅实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陈才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惠州市博尔雅实业有限公司授权陈才作为委托代理人;

7.2022年12月1日《现场笔录》1份、美团外卖平台代理公司惠州市博尔雅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电脑截图12张,证明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上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商品信息;

8.2022年12月8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将美团外卖平台上的“凉拌木耳”下架且经营场所内未发现制售冷食类食品的事实;

9.美团外卖平台代理公司惠州市博尔雅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上销售“凉拌木耳”的记录表格1份、《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上销售“凉拌木耳”的价格、数量及销售货值金额;

10.2023年2月2日《询问笔录》1份、2023年2月3日《询问笔录》1份、《平台商户入驻服务框架协议》、费用计费方式说明、韶山冲湘宴配送费3元的截图,证明当事人美团外卖平台上销售“凉拌木耳”扣除相应费用后违法所得,且“凉拌木耳”合理支出部分未能提供相关材料或凭证的事实;

11.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现场检查的事实;

1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证明本案属当事人首次违法。

本局于2023年2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白综执市卫队罚告〔2023〕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超范围从事食品经营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初次受到行政处罚,案发后积极对超范围经营的冷食类食品采取下架措施,配合案件调查,如实叙述违法事实,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六)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的规定。同时适用《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上述行为适用减轻处罚。

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决定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34.02元

  2. 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734.02元。

上缴罚款名称: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

上缴罚款账号:10076737052001000100047

上缴罚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白沙县支行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者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2月2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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