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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综执市卫队处罚〔2023〕10号)

索引号:bszhxzzfj001/2023-00042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3年02月22日 文 号:白综执市卫队处罚〔2023〕10号 发布日期:2023年02月22日 主题词: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综执市卫队处罚〔2023〕10号)


白综执市卫队处罚〔2023〕10号

当事人:白沙牙叉舌尖牛肉面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60000MA5TQJOY4G

住所(住址):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石油路凤凰城A809号商铺

经营者(负责人):马某云

身份证件号码:63012119*********1

2022年10月26日,举报人通过海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白沙牙叉舌尖牛肉面店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载明的经营项目在美团外卖平台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2022年11月30日,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白沙牙叉舌尖牛肉面店涉嫌超出食品经营许可经营范围的违法线索”移交我局。2022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白沙区域的美团外卖平台代理公司惠州市博尔雅实业有限公司调查白沙牙叉舌尖牛肉面店在美团外卖平台上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一事。

经惠州市博尔雅实业有限公司调查证实白沙牙叉舌尖牛肉面店系美团外卖平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美团外卖平台显示白沙牙叉舌尖牛肉面店的资质信息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其中《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是热食类食品制售,入网店面名称为:兰州拉面;美团外卖平台提供的不完全截图信息显示白沙牙叉舌尖牛肉面店商品信息“凉拌牛肉”¥68(已下架)、“凉拌土豆丝”¥20(已下架)。2022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白沙牙叉舌尖牛肉面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且该店经营场所墙上和桌子菜单上标有凉菜品名及价格:“凉拌牛肉”大50元/份、“凉拌土豆丝”15元/份、“凉拌西红柿”15元/份、“凉拌黄瓜”15元/份、“凉拌三丝”15元/份、“凉拌洋葱木耳”15元/份,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出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白综执市卫队限提〔2022〕14号)。2022年12月1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食品经营许可证超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白沙牙叉舌尖牛肉面店类型为个体工商户,2022年12月6日,白沙区域美团外卖平台代理公司惠州市博尔雅实业有限公司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白沙牙叉舌尖牛肉面店在美团外卖平台上销售“凉拌黄瓜”“凉拌牛肉”“凉拌土豆丝”“凉拌西红柿”的记录表格。2022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白沙牙叉舌尖牛肉面店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了变更后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其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2年12月14日、2022年12月19日对白沙区域美团外卖平台代理公司惠州市博尔雅实业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制作询问笔录,于2022年12月15日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明,当事人系美团外卖平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其中《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是热食类食品制售,没有冷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于2021年5月14日入驻美团外卖平台,于2021年5月23日至2022年11月16日期间在美团外卖平台上销售了“凉拌黄瓜”24份,按20元/份销售了18份,按18元/份销售了6份;销售了“凉拌牛肉”20份,按68元/份销售了17份,按65元/份销售了3份;销售了“凉拌土豆丝”34份,按20元/份销售了28份,按18元/份销售了6份;销售了“凉拌西红柿”1份,销售价格:20元/份。经核查,当事人与美团外卖平台之间协议签订分配比例,即入网商家所得营业额的**%,同时商家支付配送费3元/单,故当事人上述销售额为扣除相关费用后所得。经计算,上述“凉拌牛肉”“凉拌黄瓜”“凉拌土豆丝”“凉拌西红柿”的货值金额共计2507元,违法所得1818.74元。案发后,当事人已将《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了变更,变更后的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海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469025002022102634863068)1份、《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上超范围从事制售冷食类食品的事实;

2.《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白市监案移〔2022〕147号),证明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白沙牙叉舌尖牛肉面店涉嫌超出食品经营许可经营范围的违法线索移交至我局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000MA5TQJOY4G)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690251956117)复印件1份、经营者马海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4.惠州市博尔雅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黄小星身份证复印件1份、《海南省网络餐饮食品交易主体备案信息报送表》复印件1份、《惠州市博尔雅实业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员任命书》复印件1份、《白沙县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依规守法经营承诺书》复印件1份,证明美团外卖平台代理公司惠州市博尔雅实业有限公司的主体资质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5.惠州市博尔雅实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陈才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惠州市博尔雅实业有限公司授权陈才作为委托代理人的事实;

6.2022年12月1日《现场笔录》1份、美团外卖平台代理公司惠州市博尔雅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电脑截图3张,证明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上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商品信息;

7.2022年12月1日《现场笔录》1份、2022年12月8日《现场笔录》1份,新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690251956117)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菜单上所售凉菜目录名称、价格,及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8.美团外卖平台代理公司惠州市博尔雅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上销售“凉拌黄瓜”“凉拌牛肉”“凉拌土豆丝”“凉拌西红柿”的记录表格1份,《询问笔录》3份,《平台商户入驻服务框架协议》1份,《代理服务合同》1份,《配送方案设置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上销售“凉拌黄瓜”“凉拌牛肉”“凉拌土豆丝”“凉拌西红柿”的销售价格、数量、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9.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现场检查的事实;

10.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未存在被给予过行政处罚的先例。

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超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受到行政处罚,案发后主动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六)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的规定。同时适用《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适用减轻处罚。

本局于2023年2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白综执市卫队罚告〔2023〕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超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18.74

2.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6818.74元。

上缴罚款名称: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

上缴罚款账号:10076737052001000100047

上缴罚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白沙县支行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者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2月2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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