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综执生环罚(决)字〔2023〕003号)
索引号:bszhxzzfj001/2023-00056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3年06月01日 文 号:白综执生环罚(决)字〔2023〕003号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01日 主题词:(2023)白综执生环罚决字第003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 名称 | 朱*弟、马*康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地 址 | 打安镇合水村委会合水村24号、打安镇合水村委会合流村36号 | 联 系 电 话 | 151*****942 151*****738 |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460030*********815 460030*********819 |
本单位于2023年4月4日对你俩(单位)未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擅自到河道开采河砂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俩(单位)于2023年3月24日到白沙黎族自治县打安镇合水村委会合流村路口对面进500米的合水河开采河砂,现场存在非法采砂痕迹,有农用四轮车行驶痕迹,农用四轮车上有约1立方河砂,且你俩(单位)未能提供相关许可手续及材料。
以上事实有1.执法检查登记表;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4.现场勘察示意简图;5.朱统弟、马继康调查询问笔录;6.《白沙县打安镇合流村河道建筑用河砂(矿)开采资源量估算及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
你俩(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修订版)第三十九条、《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3年5月19日向你俩(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俩(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俩(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俩(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海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河道采砂部分)序4,你俩(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俩(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采砂作业工具汽油抽砂机1台;
2、对朱统弟处以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马继康处以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共计处以行政处罚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
3、对朱统弟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伍元伍角(¥155.50)、马继康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伍元伍角(¥155.50),共计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壹拾壹元整(¥311.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俩(单位)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户,交款后持《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书》(盖有银行受理回执)至我局换取发票。
缴纳罚款途径如下:
1.上缴罚款名称: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
上缴罚款账号:10076737052001000100047
上缴银行行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白沙县支行
2.上缴罚款名称: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
上缴罚款账号:21816001040012967
上缴银行行号:中国农业银行白沙县支行
3.上缴罚款名称: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
上缴罚款账号:2201027329200009366
上缴银行行号:中国工商银行白沙县支行
如你俩(单位)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俩(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宗绪、林玲
联系电话:0898-27713316
单位地址:白沙县牙叉镇牙叉东路75号5幢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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