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私募基金类企业参照《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等主要内容准备申请材料。二是其他市县政府或授权的同级金融工作部门进行齐备性审核,并将完成齐备性审核的申请材料,提交至省级金融管理部门授权的事业单位进行综合研判会商。三是省级金融管理部门授权的事业单位在收到完成齐备性审核材料3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需要邀请市县有关部门、相关园区和第三方专业机构等进行综合研判会商,并将会商意见在会商后的1个工作日内,分别报送省金融监管局、海南证监局。四是在收到综合研判会商意见的2个工作日内,海南证监局和省金融监管局反馈无异议意见(省金融监管局未反馈意见视为反馈无异议意见)后,其他市县的金融工作部门方可向省市场监管局出具推荐函。五是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推荐函后,按照程序为私募基金类企业办理登记注册,同时在其经营范围中注明“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私募基金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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