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民政局责任清单
目 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负责部门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 |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 | 办公室 | |
2 | 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全县民政政策规定和发展规划,协调推进全县民政工作改革,结合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提出有关民政事务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 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全县民政政策规定和发展规划,协调推进全县民政工作改革,结合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提出有关民政事务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 办公室 | |
3 | 负责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 负责全县性社团和县属民办非企业的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 | 社会组织与养老服务室 | |
监督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查处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金会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民办非企业或基金会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 社会组织与养老服务室 | |||
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社会团体监督管理工作 | 社会组织与养老服务室 | |||
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 社会组织与养老服务室 | |||
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 社会组织与养老服务室 | |||
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 社会组织与养老服务室 | |||
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 社会组织与养老服务室 | |||
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 社会组织与养老服务室 | |||
4 | 推进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的落实,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志愿者队伍建设;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 负责执行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 社会组织与养老服务室 | |
落实慈善事业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 | 社会组织与养老服务室 | |||
建立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慈善信息共享机制 | 社会组织与养老服务室 | |||
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 社会组织与养老服务室 | |||
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 社会组织与养老服务室 | |||
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 社会组织与养老服务室 | |||
指导全县社会捐助工作 | 社会组织与养老服务室 | |||
负责管理全县福利彩票工作 | 社会组织与养老服务室 | |||
负责福利彩票站点的申请审核工作 | 社会组织与养老服务室 | |||
负责管理、使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 社会组织与养老服务室 | |||
5 | 负责实施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 拟订全县社会救助工作相关规定、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 社会救助室 | |
建立健全全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 社会救助室 | |||
负责组织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 | 社会救助室 | |||
指导、监督、检查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实施情况 | 社会救助室 | |||
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工作 | 社会救助室 | |||
监督救助站落实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指导检查救助工作情况,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调查、处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帮助救助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 | 社会救助室 | |||
建立健全临时救助档案、资金账目管理和信息化管理制度 | 社会救助室 | |||
负责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 | 社会救助室 | |||
负责组织和指导巩固脱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 社会救助室 | |||
负责全县社会救助统计汇总、档案管理和信息网络建设 | 社会救助室 | |||
负责全县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特殊、优先保护,积极主动庇护救助未成年受害人。 | 儿童福利与社会事务室 | |||
6 | 贯彻落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规定,统筹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 基层政权与区划地名室 | |
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 基层政权与区划地名室 | |||
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自治建设 | 基层政权与区划地名室 | |||
7 | 负责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地名的命名、更名和地名标志的设置等工作;负责公共地理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与服务 | 负责全县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 | 基层政权与区划地名室 | |
负责全县乡镇行政界线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查、协调处理工作 | 基层政权与区划地名室 | |||
负责全县地名信息化管理,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县地名档案管理和涉及地名的图、录和志编纂工作 | 基层政权与区划地名室 | |||
8 | 落实婚姻管理有关政策,指导全县婚姻登记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 指导和负责办理全县婚姻登记 | 儿童福利与社会事务室 | |
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 儿童福利与社会事务室 | |||
负责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 | 儿童福利与社会事务室 | |||
推进婚俗改革 | 儿童福利与社会事务室 | |||
9 | 落实殡葬管理有关政策,指导全县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 | 拟订全县有关殡葬改革实施方案 | 儿童福利与社会事务室 | |
规范和指导全县殡葬服务行业 | 儿童福利与社会事务室 |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 儿童福利与社会事务室 | |||
对辖区内所有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监督管理 | 儿童福利与社会事务室 | |||
指导全县殡葬管理和推动殡葬改革工作 | 儿童福利与社会事务室 | |||
10 | 落实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 | 负责落实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 | 儿童福利与社会事务室 | |
负责残疾人两项补帖发放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 儿童福利与社会事务室 | |||
11 | 负责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登记、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指导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 负责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 | 儿童福利与社会事务室 | |
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 儿童福利与社会事务室 | |||
负责困境儿童补贴、孤儿保障金发放 | 儿童福利与社会事务室 | |||
负责办理收养登记等相关工作 | 儿童福利与社会事务室 | |||
负责儿童福利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 儿童福利与社会事务室 | |||
12 | 监督指导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 研究提出本县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 | 社会组织与养老服务室 | |
负责全县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 | 社会组织与养老服务室 | |||
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 | 社会组织与养老服务室 | |||
负责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 社会组织与养老服务室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责任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备注 |
1 | 遗体处理 | 民政局 | 负责管理全市遗体处理事项,指导市殡仪馆建设,组织拟订遗体处理程序,牵头查处骨灰乱埋乱葬现象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公布) | 某人父亲在医院因病死亡,由医院出具死亡通知书后,遗体交由殡仪馆火化。火化后,某人未将父亲骨灰葬入公墓,而是自己选了处林地埋葬,接群众举报后,民政部门会同林业、当地乡镇街道进行调查核实,并由民政部门出具了限期整改通知书,某人接到《通知书》后,自行整改,将父亲骨灰葬入公墓,恢复林地原状。 | |
公安局 | 负责依法出具死亡证明,负责通知殡仪馆接运、火化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者犯罪行为等造成的非正常死亡遗体及无名无主遗体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公布) |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负责管理医院出具在医院死亡人员的死亡通知书,并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 |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运输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 | ||||
2 |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 民政局 | 负责指导救助管理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返回原籍工作;负责提出无家可归流浪乞讨人员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 【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公布) | 40多岁的安徽阜阳人孙某,3年多来一直居住在街道的一破房子里,平时捡破烂为生。生病半个多月,躺在床上没人管,村民发现后告诉社区、街道,在劝导不愿到医院、到救助管理站后,联系街道派出所、市救助管理站,共同想办法、做工作,最终通过120护送到医院救治。 | |
公安局 | 负责实施保护性救助、帮扶性救助和救治性救助对象的引导、护送工作;发现其他流浪乞讨人员,加大告知、劝返、引导、护送力度;依法查处流浪乞讨人员的各种违法行为,并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流出地查询工作 |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等19部门《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 |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负责确定流浪乞讨病人医治定点医院,加强对定点医院的工作指导;明确“基本医疗救治”的范围和相关政策;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医疗救治费用审核工作 | 【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公布) | ||||
财政局 | 负责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各项救助资金的落实,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 | 【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公布) | ||||
交通运输局 | 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送返原籍工作,及时提供乘车(船)凭证;协调铁路、公路、水运等单位为受助人员返乡提供便利 | 【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公布) | ||||
3 | 弃婴救助管理 | 民政局 | 协调有关部门健全弃婴的接收、就职、安置机制,加强对各类儿童福利机构以及弃婴收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提高弃婴的养育质量和抚育水平 | 【规章】《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9年第19号公布) | 公民张某发现某弃婴甲某,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及时查找弃婴甲某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查找不到甲某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出具弃婴捡拾证明,送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 儿童福利机构及时发布甲某的寻亲公告,公告期满后,仍然查找不到甲某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正式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手续 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甲某,儿童福利机构及时送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和传染病检查,并出具体检表 甲某是患病弃婴,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再结算”的原则积极予以救治,出院时医疗机构出具治疗证明 儿童福利机构持相关材料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甲某的户籍登记 甲某是办理正式入院手续的弃婴,儿童福利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做好抚育工作 有家庭想收养甲某,收养关系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根据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推动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 |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 | ||||
公安局 | 负责为弃婴办理相关手续,妥善做好弃婴接收、户籍办理等工作,要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严厉查处打击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 |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 | ||||
司法局 | 加大弃婴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指导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收养公证 |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 |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指导,指定条件较好的医院作为弃婴就职、体检的医疗机构,明确费用结算办法,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弃婴的就职工作,并全面掌握辖区内居民的家庭成员情况和育龄人员的生育情况 |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 | ||||
民族事务局 |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引导和规范宗教界收留弃婴相关工作 |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 | ||||
4 | 收养登记 | 民政局 | 严格把关收养人的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收养登记证书,并对后续的收养关系状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 派出所接到捡拾弃婴报案,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查找生父母及亲属的工作,确认属弃婴后,出具《捡拾弃婴报案及查找不到生父母证明》,送县社会福利中心抚养。某日,滕某和王某向社会福利中心提出收养申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具了《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指定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县民政局负责收养人条件的审查,经审查符合收养条件,向滕某和王某发放收养登记证书;县公安局根据收养证书,负责办理落户手续。 | |
公安局 | 负责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负责收养登记后办理落户手续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负责出具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负责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指定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 ||||
5 | 社会救助管理 | 民政局 | 牵头全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监督并具体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工作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 县城居民李某因家庭经济困难,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提出救助申请,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审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教育部门负责审核其子女的教育救助;建设部门负责审核审批住房救助;人社部门负责审核审批就业救助;卫生部门负责为其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 |
应急管理局 | 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优先给予保障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负责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 ||||
医疗保障局 | 对申请医疗救助的审批,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 ||||
财政局 | 对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 ||||
审计局 | 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 ||||
教育局 | 负责开展教育救助工作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 ||||
6 | 公墓管理 | 民政局 | 负责公墓建设管理、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 | 某经营性公墓建设审批,先经县政府同意,县规划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土地部门、环保部门同意后,由民政部门开展审批,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在建设完成后,经省民政厅验收合格,核发公墓经营许可证后开业。开展经营后,发现该公墓为追求利润,存在扩大墓穴许可占地面积行为,由民政部门根据《海南省公墓整改意见》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 |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负责公墓建设立项、审核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 | ||||
林业局 | 负责审核公墓建设征用占用林地,对非法占用林地毁坏森林、林木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 | ||||
生态环境局 | 加强公墓建设中的生态保护,严防水源污染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4号) |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负责公墓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5号) |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负责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公墓建设项目规划的审批和执行情况的监督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 |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监督检查对象 | 监督检查内容 | 监督检查方式 | 监督检查程序 | 监督检查措施 | 监督检查处理 |
1 | 社会团体监管 | 白沙黎族自治县民政局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 | 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 一、定期检查; | 一、检查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 | 一、定期检查程序。 | 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未开展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管 | 白沙黎族自治县民政局成立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 一、年度检查; | 一、检查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 | 一、定期检查程序。 |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县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 |
3 | 对非法社会组织的取缔工作监管 | 白沙黎族自治县具有管辖权限的一切非法社会组织 |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 | 一、实地走访; |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调查非法民间组织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采取记录、复制、录音、录像、照相等手段取得证据。 | 一、实施检查。县民政局根据发现、有关业务部门通报或群众投诉举报等线索,及时上进行调查。涉及有关部门职能的,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调查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出具伪证。 | 一、非法社会组织被取缔后,继续开展活动的,由县民政局通报有关部门共同查处; |
4 | 社会救助工作监管 |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家庭和个人;依法行使所属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及经办人员。 | 一、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人员家庭情况是否符合《海南省社会救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 一、对受理阶段所需材料、审批阶段所需调查内容、审批程序、公示环节等步骤进行检查,查阅相关档案材料是否完备、合法。 | 一、县民政局每年进行一次大规模的社会救助工作检查,将随机抽取一定比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通过向村民了解情况、实地查看等途径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及时清退;在实际检查过程中,对村民反应困难的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进行查看,经核查确实符合条件的,及时指导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确保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 一、定期检查程序。 | 一、对社会救助资金使用不当、贪污、私分、挪用、乱支、虚报、冒领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经济损失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 | 一、法定边界线的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 | 一、毗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五年组织一次界线联合检查; | 县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检查的组织领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 | 一、负责界线管理的部门实地察看界桩的变化和维护情况以及其它标志物的变化情况; | 一、负责界线管理的部门在执行区域界线管理中,发现有人为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它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6 | 地名管理工作监管 | 白沙黎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 一、地名命名与更名:对地名命名与更名的原则、程序、审批权限等进行检查,确保地名命名与更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 日常巡查:对行政区域内新建居民区、建筑物的地名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全方位检查;结合数字化城管实时掌握地名标志情况。 | 派专人定期巡查; | 根据数字化城管反馈的地名标志情况,到实地查看核实情况后,及时对地名标志进行增设、拆除和维修。 | 对违反《海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地名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7 | 婚姻登记工作监管 | 白沙黎族自治县辖区内所有婚姻登记机关 | 一、婚姻登记的条件、要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 一、免收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后,县民政局不定期实地查看落实情况。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辖区范围内婚姻登记处监督检查。 | 一、结婚登记的条件; | 婚姻登记员违反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由婚姻登记机关承担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对承办人进行追偿。 |
8 | 公墓管理工作监管 | 白沙黎族自治县辖区范围内公墓 | 对辖区范围内公墓的墓穴规格、配套设施建设、绿化率、日常管理、经营等情况是否符合《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检查。 | 一、对辖区范围内公墓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案件、收集证据、执行强制措施,对辖区范围内公墓监督检查。 | 一、县民政局联合相关单位对辖区内公墓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检查方式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公墓实行监督检查。 | 对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对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追究当事人、负责人的责任。 |
9 | 养老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监管 | 全县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和责任人员 | 一、养老机构是否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 一、定期专项检查。检查方式为听取汇报或实地查看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 根据检查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养老机构进行责令整改、立案调查,并视违法程度等依法处理,进行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 一、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时间、检查范围、检查内容及检查要求。 | 【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2020年第66号) |
10 | 慈善活动监管制度 | 依法行使慈善活动监督管理职权的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开展慈善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受益人或其财产管理人 | 依法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执行政策情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受赠组织管理和使用捐赠财产、开具捐赠票据和信息公开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 一、年度检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慈善组织上报的上一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初审。 | 一、对慈善组织上报的上一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初审; | 一、 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时间、检查范围、检查内容及检查要求。 | 一、慈善组织和其他募捐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责令限期返还募捐的财产;难以返还的,责令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慈善项目;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强行募集、摊派的;不按照募捐活动方案规定的时间、地域、方式进行募捐的;不按照募捐活动方案或者约定使用募捐财产的;不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者公布信息不真实的;违反规定泄露捐赠人、受益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
11 | 福利彩票违法行为监督检查 | 辖区内福利彩票违法行为 | 对辖区范围内全市性福利彩票有关情况是否符合《彩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 一、对辖区范围内全市性福利彩票站点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 一、投诉举报; | 一、立案。对相关业务处室(单位)移交的案件或者线索以及执法支队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进行立案。 | 对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违反福利彩票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对存在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
12 | 养老机构监管制度 | 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 一、养老机构是否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 一、定期专项检查; | 一、听取汇报或实地查看,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 一、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时间、检查范围、检查内容及检查要求。 | 一、根据检查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养老机构进行责令整改、立案调查,并视违法程度等依法处理。 |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 |||||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更新行政区划图 | 负责全县地名信息化管理,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县地名档案管理和涉及地名的图、录和志编纂工作 | 基层政权与区划地名室 | 277233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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