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司法局责任清单
目 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按保密要求,不作公开,如有需要请与县委编办联系了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责任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备注 |
1 | 法制宣传教育 | 县司法局 | 负责拟订全县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 | 《白沙黎族自治县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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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局 | 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计划,保证学校法制教育课时、教材、师资、经费的落实。 |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海南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第7号公布)第十二条 | ||||
县农业农村局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与培训 |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海南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第7号公布)第十三条 | ||||
县民政局 | 对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其守法从业,依法维权。 |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海南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第7号公布)第十四条 | ||||
县人社局 | 对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其守法从业,依法维权。 |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海南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第7号公布)第十四条 | ||||
县残疾人联合会 | 对残疾人等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 |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海南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第7号公布)第十六条 | ||||
2 | 社区矫正 | 县司法局 | 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 姜某因交通肇事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检察机关核准以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后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姜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委托人民法院的要求对姜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的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审理以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 |
县人民法院 | 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做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 |||||
县人民检察院 | 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 |||||
县公安局 | 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违法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监督检查对象 | 监督检查内容 | 监督检查方式 | 监督检查措施 | 监督检查程序 | 监督检查处理 |
1 | 对法治宣传工作的监督检查 | 全县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主管部门 | 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 | 一、听取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汇报; | 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发现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求其制定加强和改进措施并认真落实。 | 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时,应当组派检查组进行,对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应当场指出,并给予业务指导。 | 及时通报督导检查工作情况,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 |
2 | 公证员和公证机构事项监管 | 白沙县公证处及所属公证员 | 白沙县公证处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具体包括: | 一、年度考核。 | 一、对白沙县公证处和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 对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白沙县司法局应当责令其改正。对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白沙县司法局组织专门的学习培训。有违法行为的,提交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规定作出处理。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3 | 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管 | 全县范围内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 一、律师的执业情况 | 一、年度考核。每年的年末向海南省司法厅提交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律师事务所执业情况报告。 | 一、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 一、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
4 | 对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监督检查 | 全县各乡镇、司法所,所有社区矫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 |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宣传贯彻实施情况; | 一、现场点到,检查人员的到位情况,严格请销假制度,防止私自批假和不经请假外出; | 一、社区矫正人员要签好保证书,基层干部和家庭主要成员要签订责任状,确保监管实效; | 一、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需要,制定监督检查的方案; | 一、对检查出现的问题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
5 | 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 全县范围内进行法律援助事项受理、审批、指派的法律援助机关及工作人员;具体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 | 一、法律援助机构及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况; | 一、专门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小组,通过对案件质量评查方式对结案案件进行评查,按评查结果发放案件补贴; | 一、对结案案件进行评查; | 一、专门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小组,通过对案件质量评查方式对结案案件进行评查,按评查结果发放案件补贴; | 一、发现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 |||||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受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投诉 | 受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投诉,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 公共法律服务与律师工作室 | ||
2 | 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 | 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 | 公共法律服务与律师工作室 | ||
3 | 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 开展“6·26”、“12·4”等系列主题法治宣传活动;通过法律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活动,面向群众开展经常性法治宣传活动;加强社会化普法教育队伍、阵地建设,构建公益普法平台;依托普法网、户外显示屏、数字电视、楼宇电视、移动终端等公共传播平台开展法治宣传,营造浓厚社会法治氛围。 | 公共法律服务与律师工作室 | ||
4 | 组织开展法律服务活动 | 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律师、公证人员开展专项服务活动,积极担任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村(社区)法律顾问,提高市场主体法律意识,降低法律风险,为我县社会经济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 公共法律服务与律师工作室 | ||
5 | 法律咨询 | 设置县级法律援助便民大厅,对不特定来访、来电对象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开“27724148”法律援助咨询热线,对社会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 公共法律服务与律师工作室 | ||
6 | 组织基层法律工作者参与公共法律服务 | 组织基层法律工作者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人民调解,进行法治宣传等活动 | 公共法律服务与律师工作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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