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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统战部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6-26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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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统战部责任清单


目  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按保密要求,不作公开,如有需要请与县委编办联系了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责任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备注

1

办理民族成份变更

县统战部   
   (民族事务局)

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者,出具审批手续。

【规章】《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2015年第2号公布)

张明依照本规定向统战部(民族事务局)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申请人须提交书面申请,(张明如小于十八周岁,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大于十八周岁小于二十周岁由本人申请),小于十八周岁的,父母双方还要就张明更改民族成份立一份同意张明更改民族的协议,如实填写申请表,然后持此申请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对所填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据实签写调查意见、加盖公章。申请人再持此申请表到统战部(民族事务局)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者,统战部(民族事务局)在此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人再持此申请表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县公安局

办理变更手续。


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

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序号

职权名称

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措施

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检查处理

1

对宗教活动及场所的监管制度

全区宗教活动及场所

一、是否存在未依法申报登记宗教活动场所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未依法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未依法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义工培训班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未依法举办宗教活动的行为;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一、日常巡查:由民宗局进行巡查;
   二、属地监督管理:由各街道办事处对所辖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巡查;
   三、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宗教活动或场所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

一、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开展宗教活动及场所法制监督,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宗教活动场所所属街道;
   二、工作人员向宗教活动或场所负责人出示执法证,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听取宗教活动或场所相关情况的汇报;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许可人履行行政许可法定义务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等情况实施核查并制作行政许可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六、向宗教活动或场所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

宗教活动或场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未按规定申报登记宗教活动场所;
   二、未按规定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
   三、未按规定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义工培训班;
   四、未按规定举办宗教活动;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六、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因行政工作人员的过错而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收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因被许可人的过错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2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含兴边富民资金、少数民族特色村镇资金)项目监管

中央及省财政预算下达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含兴边富民资金、少数民族特色村镇资金)项目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资金项目申报、审查、审批流程是否与相关法律、法规相符。
   三、资金使用方向及投向范围是否与相关法律、法规相符。
   四、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五、项目投资绩效评价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管的内容。

一、常规性监管。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纪检等相关单位对年度资金项目实施绩效等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围绕资金项目完工率、项目规范实施、资金管理等方面开展。
   二、专项性监管。按照县政府年度重点工作部署、年度监管重点任务、项目建设难点问题确定监督检查任务,会同相关单位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性监督检查。
   三、特定性监管。对领导批办、上级委托、部门移交和群众举报的资金项目建设开展监督检查。

一、听取项目实施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情况;
   二、查阅项目资料档案;
   三、进入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有关的施工、检测和试验等场所进行查验;
   四、针对特色产业项目物资发放回收等环节对扶持农户开展谈话、入户调查核实。
   五、要求项目实施单位或者人员就有关问题提交书面说明;
   六、配合监察、纪检、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开展联合检查;
   七、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影、摄像等形式收集资料和取证;
   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检验、鉴定。

一、确定检查项目。成立检查小组,准备相关资料,制定检查方案。
   二、发出检查通知。提前若干天向实施部门发出检查通知。
   三、开展现场检查。检查组根据方案要求,深入项目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四、出具检查报告。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及时提交检查报告。
   五、检查结果处理。被检查资金项目建设存在违反资金项目管理规定的,县民宗委依据职权,报相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六、整改复查。县民宗委适时组织检查人员对资金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提交复查报告。
   七、立卷归档。

被检查单位违反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建设管理规定的,县民宗委会同其他职能单位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项目资金;
   四、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人责任。根据情节大小,移交相关机关追究相应行政及司法责任。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无)


8.县统战部责任清单(职责不公开).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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