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统战部责任清单
目 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按保密要求,不作公开,如有需要请与县委编办联系了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责任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备注 | |
1 | 办理民族成份变更 | 县统战部 | 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者,出具审批手续。 | 【规章】《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2015年第2号公布) | 张明依照本规定向统战部(民族事务局)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申请人须提交书面申请,(张明如小于十八周岁,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大于十八周岁小于二十周岁由本人申请),小于十八周岁的,父母双方还要就张明更改民族成份立一份同意张明更改民族的协议,如实填写申请表,然后持此申请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对所填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据实签写调查意见、加盖公章。申请人再持此申请表到统战部(民族事务局)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者,统战部(民族事务局)在此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人再持此申请表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
县公安局 | 办理变更手续。 | ||||||
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 | 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 ||||||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监督检查对象 | 监督检查内容 | 监督检查方式 | 监督检查措施 | 监督检查程序 | 监督检查处理 |
1 | 对宗教活动及场所的监管制度 | 全区宗教活动及场所 | 一、是否存在未依法申报登记宗教活动场所的行为; | 一、日常巡查:由民宗局进行巡查; |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宗教活动或场所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 | 一、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开展宗教活动及场所法制监督,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宗教活动场所所属街道; | 宗教活动或场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
2 |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含兴边富民资金、少数民族特色村镇资金)项目监管 | 中央及省财政预算下达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含兴边富民资金、少数民族特色村镇资金)项目 |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 一、常规性监管。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纪检等相关单位对年度资金项目实施绩效等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围绕资金项目完工率、项目规范实施、资金管理等方面开展。 | 一、听取项目实施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情况; | 一、确定检查项目。成立检查小组,准备相关资料,制定检查方案。 | 被检查单位违反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建设管理规定的,县民宗委会同其他职能单位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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