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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统计局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6-27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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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统计局责任清单


目  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负责部门

备注

1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

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办公室


2

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统计工作计划和措施,制定有关统计工作规章制度,结合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推进全县统计改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统计工作计划和措施,制定有关统计工作规章制度,结合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推进全县统计改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办公室


3

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核算和全县投入产出调查工作,核算县域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

国民经济综合核算统计组


核算全县生产总值

国民经济综合核算统计组


编制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和经济循环帐户

国民经济综合核算统计组


收集、整理财政税收和金融统计资料

国民经济综合核算统计组


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及有关综合平衡状况的分析研究报告

国民经济综合核算统计组


开展全县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及辅助性服务业经济核算

农村经济统计组


4

拟定全县重大县情县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县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县情县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县情县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农业普查

农村经济统计组


5

组织实施全县行业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工业、交通、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

固定资产投资和工业交通能源统计组


综合整理和提供工业、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和能源生产、消耗统计数据

固定资产投资和工业交通能源统计组


负责组织实施全县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商品市场运行状况与服务业统计调查以及全县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工资统计调查、文化及相关产业调查、企业创新调查等,开展全县科技综合统计、企业研发、妇女发展纲要和儿童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

贸易旅游服务业与人口社会科技统计组


综合整理和提供贸易、旅游和服务业等有关统计数据,并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统计分析

贸易旅游服务业与人口社会科技统计组


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

农村经济统计组


6

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基本统计资料,协调全县各部门统计资料的公布,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信息

收集、整理、提供全县统计资料

国民经济综合核算统计组


汇总整理全县经济、科技、社会综合性统计资料

国民经济综合核算统计组


7

对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收集、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对全县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监测、预测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为党政部门及社会公众提供统计咨询服务

国民经济综合核算统计组


开展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统计监测及农业统计

农村经济统计组


8

建立健全全县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调查活动;审批全县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指导、监督、检查全县各部门统计工作;指导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

依法管理涉外调查活动,指导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

办公室


对统计数据的使用和提供进行管理、审查

国民经济综合核算统计组


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国民经济综合核算统计组


负责全县GDP数据质量评估

国民经济综合核算统计组


指导有关专业开展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国民经济综合核算统计组


指导有关专业开展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固定资产投资和工业交通能源统计组


指导有关专业开展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农村经济统计组


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统计分析

固定资产投资和工业交通能源统计组


进行统计分析

农村经济统计组


检查评估有关统计数据质量

农村经济统计组


指导有关专业开展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农村经济统计组


9

负责全县统计普法,对全县统计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预防和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配合省统计督查工作

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办公室


承担统计普法工作,承办统计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

办公室


10

建立并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指导全县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组织全县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工作

建立并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指导全县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组织全县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工作

办公室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无)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序号

职权名称

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措施

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检查处理

1

统计行政管理领域事项监督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

一、是否存在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反统计制度和法定程序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六、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经审批、备案;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八、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九、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十、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是否具备法定资格,是否依法报经审批或备案,是否在调查表首页显著位置标明法定标识;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经常性核查:根据年初核查计划,局结合本专业报表上报时间的特点分月安排核查;
   二、专项核查:根据上级统计部门统一部署,局集中一段时间对本专业调查单位进行核查;
   三、核查:根据年初计划,局针对2个乡镇开展核查,同时抽查一定数量的下属企业、村。

一、将核查统计数据的单位报送局分管领导,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统计法和统计报表制度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数据检查笔录,对相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统计法的行为且情节轻微,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统计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统计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2

对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的监管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一、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情况;
   二、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情况;
   三、辖区内乡(镇)政府统计机构设置和配合开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及统计工作经费保障等基础建设的情况;
   四、实施统计普法、统计执法、统计稽查、案件查处及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的情况;
   五、组织实施国家周期性普查项目的情况;
   六、执行统计制度和管理统计调查的情况;
   七、县政府和县统计局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

统计专项核查、统计监督检查、统计数据核查等

一、制定检查方案,成立检查组。
   二、发出统计检查通知书。
   三、实施检查。
   四、提交检查报告。

一、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查阅有关帐表、会议记录及有关材料;
   二、与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个别谈话;
   三、向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发放调查问卷;
   四、抽查乡(镇)政府统计工作和基层统计单位;
   五、召开座谈会,了解有关情况,并听取对县统计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
   七、就统计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与被检查乡(镇)政府分管领导或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

一、县统计局对检查组呈报的检查报告进行认真审定,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统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县统计局发出统计检查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二)对统计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下一级单位及领导干部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由县统计局成立专案组或由县统计局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成立联合办案组,联合查处。发现基层统计单位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由县统计局直接查处。
   (三)必要时,可将统计检查报告抄送被检查单位或被统计检查乡(镇)政府。
   被统计检查单位要针对统计检查组和县统计局要求整改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纠正和解决,并自收到统计检查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县统计局报送整改结果。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备注

1

统计公报

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基本统计资料,协调全县各部门统计资料的公布,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信息

国民经济综合核算统计组



2

统计数据发布和查询

国民经济综合核算统计组




16.县统计局责任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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