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旅文局责任清单
目 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负责部门 | 备注 |
1 |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落实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 |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 | 办公室 | |
落实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 | 办公室 | |||
2 | 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工作政策规定、规章制度,协调推进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改革,结合本地区提出有关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港)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 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工作政策规定、规章制度。 | 产业发展及市场推广室 | |
协调推进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改革。 | 产业发展及市场推广室 | |||
结合本地区提出有关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港)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 产业发展及市场推广室 | |||
3 | 组织开展全县旅游、文化资源调查与利用保护工作。统筹规划本县旅游业及文化广电体育产业发展。 | 组织开展全县旅游、文化资源调查与利用保护工作。 | 产业发展及市场推广室 | |
统筹规划本县旅游业及文化广电体育产业发展。 | 产业发展及市场推广室 | |||
4 | 推进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负责促进旅游产业和文化广电体育产业的对外合作及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及营销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全域旅游建设。 | 推进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 | 产业发展及市场推广室 | |
负责促进旅游产业和文化广电体育产业的对外合作及市场推广。 | 产业发展及市场推广室 | |||
制定旅游市场开发及营销计划并组织实施。 | 全域旅游室 | |||
协调推进全域旅游建设。 | 全域旅游室 | |||
5 | 指导全县重点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公共设施建设。 | 指导全县重点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公共设施建设。 | 全域旅游室、文化与文物室、艺术室、广电管理室、体育室 | |
6 | 指导、监督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 | 指导、监督全县文艺事业。 | 艺术室 | |
指导艺术创作生产。 | 艺术室 | |||
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 | 艺术室 | |||
7 | 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均等化。 | 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 | 文化与文物室 | |
推进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 | 文化与文物室 | |||
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均等化。 | 文化与文物室 | |||
8 | 指导、推进全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科技创新发展,负责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 指导、推进全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科技创新发展。 | 产业发展及市场推广室 | |
负责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 产业发展及市场推广室 | |||
9 | 推进全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市场规范发展,依法规范和监督全县旅游和文化体育市场。 | 推进全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市场规范发展。 | 行业管理及安全监管室 | |
依法规范和监督全县旅游和文化体育市场。 | 行业管理及安全监管室 | |||
11 | 负责全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对外交流、合作、宣传和推广工作。 | 负责全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对外交流、合作、宣传和推广工作。 | 产业发展及市场推广室 | |
12 | 负责组织举办全县性的重大旅游、文体活动;指导组织参加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及竞技体育赛事,开展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 负责组织举办全县性的重大旅游、文体活动。 | 全域旅游室、文化与文物室、艺术室、体育室 | |
指导组织参加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及竞技体育赛事。 | 体育室 | |||
开展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 体育室 | |||
13 | 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 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 文化与文物室 | |
14 | 负责全县文物物监督保护工作。 | 负责全县文物监督保护工作。 | 文化与文物室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责任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备注 |
1 |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 | 县旅文广电局 | 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 以黎族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为例,县文旅商局全面负责其保护、保存工作;县发改委将其纳入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财政局将其保护、保存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县民宗委、县工信局、县卫生厅负责其职责范围内有关保护、保存工作;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制定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涉及的相关项目集中地村镇或者街区空间专项保护规划;县教育局组织指导全县学校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项目的教育。 | |
县发改委 |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
县财政局 | 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 |||||
县民族事务局 | 负责职责范围内全县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 |||||
县住建局 | 负责组织制定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地村镇或者街区空间专项保护规划 | |||||
2 | 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监管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落地管理 | 县旅文广电局 | 是当地的卫星地面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 会同地方各级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卫星地面设施的接收管理工作。对卫星地面设施实施归口管理。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 日前,有群众举报某小区非法安装小型“卫星锅”现象严重。接举报后,相关部门立即启动联合执法行动。,执法人员发现百余个用于接收境外电视的小型“卫星锅”,这些“卫星锅”均为居民非法擅自安装。执法人员当场强制拆除、没收了这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工商部门对销售这些“卫星锅”的商家进行了罚款并没收其余设备。对抗拒、妨碍执法的居民,予以拘留。 | |
县公安局 | 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 |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两倍以下的罚款。 |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监督检查对象 | 监督检查内容 | 监督检查方式 | 监督检查措施 | 监督检查程序 | 监督检查处理 |
1 | 对演出经纪机构的监管 | 取得许可证的演出经纪机构。 |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 一、日常检查。各级文化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省文化厅统一负责全省演出经纪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不定期地对各县、县演出经纪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各县、县(区)在省文化厅的领导和监督下,具体负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演出经纪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两年至少检查一次。 | 一、对演出经纪机构举办的营业性演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违规的,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 一、日常检查 |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
2 | 对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 | 取得许可证的港、澳、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 |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 一、日常检查。各级文化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省文化厅统一负责全省港、澳、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不定期地对各县、县相关演出场所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各县、县(区)在省文化厅的领导和监督下,具体负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港、澳、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两年至少检查一次 | 一、对港、澳、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进行现场检查 | 一、日常检查 |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
3 | 对外国、香港、澳门、台湾文艺表演团体 | 经批准的外国、香港、澳门、台湾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 | 演出活动是否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 现场检查。各级文化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省文化厅统一负责外国、香港、澳门、台湾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不定期地对各县、县外国、香港、澳门、台湾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各县、县(区)在省文化厅的领导和监督下,具体负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外国、香港、澳门、台湾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监督管理工作。县级文化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 一、审核演出活动是否手续齐全。 | 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
4 | 对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 | 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及其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 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内容、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 | 一、书面核查。 | 一、履行提醒注意义务,向社会公布广播影视从业活动禁止和限制事项。 | 一、日常监督检查程序。按照职责分工属于日常监督检查岗位的,如:审读审看、收听收看、网上排查等,按日常工作内容、程序开展监督检查。做好工作日志记录,发现问题按照属地管理或分级管理的职责分工及时依法查处。 |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
5 | 对县体育总会作为全县体育类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管 | 县体育总会 | 检查体育总会是否按照县文体局的委托文件开展相关工作,是否有越权、扩权,不作为、乱作为及违法乱纪的行为。 | 现场检查、问卷调查、电话询问、调阅资料等方式。 | 对体育总会的监督检查为经常性工作,由县文体局根据实际情况,可通过受理投诉和信访进行监督,也可组织厅系统人员或第三方专家学者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受理投诉和信访应核实情况,专项检查应有检查报告,并及时反馈,落实整改。视条件可制作调查问卷,向行政机关、会员、社会人员调查了解有关问题。 | 一、县文体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
6 | 对全县文体类社会组织的监管 | 全县性文体类社会组织。 | 全县文体类社会组织的办公和活动条件,专业资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业务活动,财务情况,年审,换届,事项变更,遵纪守法等内容。 | 随机抽查、定期年审或受理信访和投诉等方式。 | 对全县文体类社会组织的监督检查为经常性工作,由县文体局根据实际情况,可通过受理投诉和信访进行监督,也可组织厅系统人员或第三方专家学者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也可通过定期年审了解有关情况。受理投诉和信访应核实情况,专项检查应有检查报告,并及时反馈,落实整改。视条件可制作调查问卷,向行政机关、会员、社会人员进行调查了解有关问题。 | 一、选择确定监督检查对象; |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
7 | 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监管 | 对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保护工程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然人。 | 一、审批手续是否合法; | 一、组织现场巡检; | 一、现场巡检 | 主要包括要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审批文件,对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以及施工组织设计与审批文件进行核实,对文物保护和人员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对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核查。 |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
8 | 涉及文物安全的其他作业审批监管 | 建设工程、影视拍摄等涉及文物安全的其他作业的法人实体、其他社会组织、自然人。 | 一、审批手续是否合法。 | 现场巡检。 | 主要包括要求作业单位出具相关审批文件,对施工与审批文件进行核实,对文物保护和人员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对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 | 一、书面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
9 | 涉及可移动文物安全的其他审批的监管 | 涉及可移动文物安全的单位及个人。 | 涉及可移动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考古发掘单位是否履行审批手续,是否符合《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 现场检查或委托现场检查。 | 一、由审批单位对许可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 一、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执法人员和专家开展实地检查; |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
10 |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监管 |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用户。 | 是否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 监督检查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整治检查的方式进行,或委托县文化县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检查。 | 联合相关管理部门加强日常巡查,依法查处和整改违规接收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行为。 | 依用户申请,实地检查许可用户卫星设施的安全性和接收的境外卫视节目是否与许可证核准内容一致。 |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
11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监管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 | 一、安装服务机构是否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载明的业务类别和服务区范围等事项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 | 采取不定期日常检查和年度考评检查的方式进行实地检查。 | 现场抽查卫星电视用户的报装手续、许可证、购买证明等资料及卫星设施的合法性。 | 依申请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年度审核,评定合格的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
12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监管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开办机构。 | 一、是否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 | 监督检查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可委托县文化县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检查。 | 实地检查开办主体、开办范围、节目类别、传送方式等项目,及时整改违规行为。 | 依申请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开办主体进行检查和审核,合格的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
13 | 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管 | 全县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责任单位”)。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是否认真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第62号令《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及各专业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做好技术、人员、资金、制度等方面的保障和管理,确保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 | 调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 | 一、加强对广播电视信号监测等安全播出日常管理以及应急指挥调度。 | 一、县文体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
14 | 对旅行社分社设立备案的监管 | 旅行社 | 标准条件符合情况 | 每月检查 | 要求旅行社上报自查报告,采取集中查阅和个别现场抽查方式开展检查。 | 一、书面通知各旅行社 | 对年度考试结果为优秀的单位通报表扬,不合格的通报批评。 |
15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运动项目的监管 | 县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运动项目的企业、个人、社会团体。 | 监督检查县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活动项目的企业、个人、社会团体是否按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和海南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政策规定取得资格证,场所内工作和救护人员是否具有合法的职业资格证,场地设施是否符合审批规定,是否有足够的救生人员,是否越权经营。 | 现场检查、问卷调查、电话询问、调阅资料等方式。 | 对县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活动项目的企业、个人、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为经常性工作,由县文化县场执法通过受理投诉、信访、现场踏勘进行监督,并及时反馈,落实整改,依据法规出具行政处罚决议。 | 一、日常检查:到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实地检查; |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
16 | 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管 | 县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企业、个人、社会团体。 | 县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企业、个人、社会团体是否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政策规定取得资格证,营业性演出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申报,营业性演出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 现场检查、问卷调查、电话询问、调阅资料等方式。 | 对县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企业、个人、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为经常性工作,由县文化县场执法通过受理投诉、信访、现场踏勘进行监督,并及时反馈,落实整改,依据法规出具行政处罚决议。 | 一、日常检查:到长期经营营业性演出的营业性演出场所实地检查; |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
17 | 对旅游市场的监管制度 | 一、旅行社、旅行社分社、旅行社服务网点; | 一、无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为; | 一、日常检查: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检查。 | 制定旅游监督检查记录,暂扣的证照、物品和资料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专人妥善保管,并在检查后制作书面检查报告。 | 为规范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提高旅游质监执法工作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海南省旅游条例》、制定本程序。 |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 |||||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全县公共图书馆 | 免费开放全县公共图书馆、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 县图书馆 | ||
2 | 博物馆免费开放服务 | 县博物馆、免费为公众提供展览服务。 | 博物馆 | ||
3 | 文化惠民演出 | 组织全县职业文艺院团送戏(歌舞)到城乡、农村演出。 | 艺术室 | ||
4 | 公益电影下乡活动 | 组织实施全省农村公益数字电影放映,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公益电影和专项活动。 | 广电管理室 | ||
5 | 全民健身活动 | 围绕8月8日“全民健身日”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扩大全民健身的社会影响,吸引更多的人群参与体育健身活动。 | 体育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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