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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6-28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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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责任清单


目  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负责部门

备注

1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财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落实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财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落实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

行政事业室


2

研究拟订全县财税发展规划、制度规定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财政经济形势,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县级财力的建议。拟订县与乡镇的分配计划,落实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研究提出本县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政府债务管理制度的建议,组织编制中期财政规划

预算管理室


研究拟订本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

预算管理室


组织预算执行、监控及分析预测

国库管理室


3

贯彻落实有关财政、财务、会计、国有企业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县财政、财务、会计、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制度规定

拟定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国有资产与企业管理室


推进本县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国有资产与企业管理室


4

负责管理县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组织编制部门预决算及县本级政府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草案。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县本级预决算公开

编制县级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组织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

预算管理室


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预算管理室


牵头预算公开和预算执行工作

预算管理室


管理县级预算指标,办理预算追加、调整事项

预算管理室


拟订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经济建设室


负责所管理专项资金指标的下达、支出审核及相关收支数据的统计工作

经济建设室


负责所管理专项资金指标的下达、支出审核及相关收支数据的统计、编制决算报表及上报工作

行政事业室


负责所管理专项资金指标的下达、支出审核及相关收支数据的统计、编报决算报表及上报工作

社会保障室


负责所管理专项资金指标的下达、支出审核及相关收支数据的统计、编报决算报表及上报工作

综合计划与非税收入管理室


审核县本级执法执勤部门的执法执勤用车等车辆编制

国有资产与企业管理室


5

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按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实施税收制度,指导监督税收政策的贯彻和执行。拟订财政税收收入计划,指导监督财税政策的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按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实施税收制度,指导监督税收政策的贯彻和执行。拟订财政税收收入计划,指导监督财税政策的贯彻执行

行政事业室


6

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贯彻落实彩票管理的政策规定,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负责管理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拟订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

综合计划与非税收入管理室


承担县本级罚没物品处置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与企业管理室


监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

综合计划与非税收入管理室


负责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综合计划与非税收入管理室


负责全县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综合计划与非税收入管理室


管理财政非税收入票据发放及使用

综合计划与非税收入管理室


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综合计划与非税收入管理室


7

组织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规定管理县级财政资金账户和预算单位账户,负责国库现金管理、财政工资统发管理,组织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负责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财政决算及总会计核算

国库管理室


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国库管理室


承担对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的支付信息实行监控

国库管理室


负责联系人民银行国库并协调有关工作,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集中支付结算划拨、退库及更正

国库管理室


负责对财政资金各类数据进行收集、汇总、分析

国库管理室


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政府采购活动和采购资金的使用

国库管理室


组织对采购人拟采购项目、采购预算、采购方式等进行审核

国库管理室


指导乡镇政府采购工作,受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国库管理室


8

贯彻落实省有关政府性债务和政府隐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拟定本县有关政府债务管理的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和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承担与省财政结算工作

预算管理室


承担县政府债务管理有关工作

预算管理室


负责债务资金管理、使用监督

国库管理室


9

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县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牵头实施国有资本管理规章制度。研究拟订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国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依法依规开展资产评估以及行业管理工作

负责全县预算单位用款计划的执行和审批下达(含政府采购资金用款计划)及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

国库管理室


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

国有资产与企业管理室


承担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审核

国有资产与企业管理室


承担资产评估管理有关工作

国有资产与企业管理室


指导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开展各项工作

国有资产与企业管理室


10

负责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定。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办法

负责省对市县转移支付指标的分配管理工作

预算管理室


组织实施县属国有企业改革

国有资产与企业管理室


11

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完善所监管企业经济运行监测制度。监督县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和支出工作。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承担工业、交通、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能源、商贸、粮食和物资储备、建设、应急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

经济建设室


承担行政、政法、教育、宣传、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

行政事业室


承担农业农村、水利、气象、扶贫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

农业农村室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健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

社会保障室


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

国有资产与企业管理室


12

牵头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县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负责各项保险贴息工作等

预算管理室


组织实施财政部颁布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室


制定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室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和贯彻实施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社会保障室


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社会保障室


审核并汇总编制县本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社会保障室


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行政事业室


13

负责办理和监督县本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研究拟定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我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承担办理生成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

国库管理室


监督代理银行办理财政资金直接支付、授权业务及代理协议执行

国库管理室


负责“一卡通”发放的各种补贴资金监督

国库管理室


负责管理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评审管理工作

经济建设室


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

经济建设室


对所管部门、单位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督

经济建设室


统筹安排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财政扶贫资金

农业农村室


管理归口部门预算及各类农业口专项资金支出审核工作

农业农村室


按规定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工作

综合计划与非税收入管理室


组织拟订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

综合计划与非税收入管理室


14

负责管理全县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并组织实施我县会计工作管理细则和办法。推进会计行业规范管理

办理乡财县管的相关业务,对乡镇总会计业务指导

国库管理室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会计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会计事务室


负责全县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会计事务室


负责建账监管职能

会计事务室


指导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

会计事务室


负责代理记账机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监督管理工作,推进会计行业规范管理

会计事务室


组织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清查、国有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统计工作

国有资产与企业管理室


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有关工作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室


15

负责全县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负责财政内部控制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规定,牵头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负责国有企业统计、评价、业绩考核工作

国有资产与企业管理室


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室


承担财政系统内控管理工作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室


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的制度规定,组织实施政府预算绩效管理,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政策、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室


16

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管理

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国有资产与企业管理室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责任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备注

1

烈士抚恤金发放

县财政局

督促和指导各地做好烈士抚恤金的发放工作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8号修改)
       第四条  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2012〕83号)
       六、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垫支。

某甲被评定为烈士之后,相关抚恤政策的落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及相关规定,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发放烈士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如果某甲遗属符合享受定期抚恤的条件,由县级民政部门发放定期抚恤金;县级人社部门负责发放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烈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遗属特别补助金;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将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的烈士,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2012〕83号)
       一、《条例》施行后牺牲人员的烈士评定工作,适用《条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评定为烈士,烈士遗属依照《条例》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条例》施行前牺牲人员的烈士评定工作,适用其牺牲时施行的有关法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批准为烈士,烈士遗属的一次性抚恤待遇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及其解释和相关法规规定享受。

县民政局

会同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制定烈士抚恤金政策;负责烈士备案工作;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及时足额发放烈士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负责国家烈士褒扬金的分配;指导各地定期抚恤金发放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2012〕83号)
       六、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垫支。
       七、一次性抚恤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按照《烈士褒扬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发放。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负责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2

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

县财政局

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做好抚恤金的发放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8号修改)
       第四条  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某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工作人员死亡性质认定之后,人社部门负责细化基本离退休费计算方式,财政部门负责发放途径的确定,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工作,涉及部队的由军分区协调落实。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负责确定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的额度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8号修改)
       第十五条 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县民政局

指导各级民政部门落实政策;指导各地做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证明书》的发放工作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2012〕83号)
       六、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垫支。
       七、一次性抚恤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按照《烈士褒扬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发放。

3

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

财政部门负责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各项救助资金的落实,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

【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公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40多岁的安徽阜阳人孙某,3年多来一直居住在街道的一破房子里,平时捡破烂为生。生病半个多月,躺在床上没人管,村民发现后告诉公安部门,经过对孙某的情况进行核实,先与当地卫生部门取得联系,并且对孙某提供了医疗救助,民政部门将孙某救助的管理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保障各项救助资金的落实,在民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的协调配合下,将孙某安排返回原籍。


县公安局

负责实施保护性救助、帮扶性救助和救治性救助对象的引导、护送工作;发现其他流浪乞讨人员,加大告知、劝返、引导、护送力度;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流浪乞讨人员的各种违法行为,并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流出地查询工作

【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公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规章】《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公布)
       第十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及时与受助人员的家属以及受助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该地的公安、民政部门取得联系,核实情况。   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当终止救助。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负责确定流浪乞讨病人医治定点医院,加强对定点医院的工作指导;明确“基本医疗救治”的范围和相关政策;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医疗救治费用审核工作

【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公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县民政局

负责指导救助管理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返回原籍工作;负责提出无家可归流浪乞讨人员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公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规章】《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
       第十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及时与受助人员的家属以及受助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该地的公安、民政部门取得联系,核实情况。   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当终止救助。

县交通运输局

交通运输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送返原籍工作,及时提供乘车(船)凭证;协调铁路、公路、水运等单位为受助人员返乡提供便利

【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公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4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

县财政局

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县级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本级各部门的预算和批复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算,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行政法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白府办[2011]103号)
       第十八条  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对财政支农资金实施管理,具体负责项目资金的审核、评估、分配、使用、资金下达、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预算安排和上级财政补助的支农专项资金的执行进度、资金安全、资金按项目按期到位负责;有权对未经评估论证项目、不合规项目、不合理留用等资金不予安排;对违法、违规分配和使用支农资金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上级部门反映。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业务主管部门人社局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参保档案,及时、完整、准确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该案例有误)


县业务主管部门

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5

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

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第四条第三款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A工程按《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件由住建局、发改委或审批局对项目招投标过程监管,同时由于A工程业主是行政事业单位且使用财政性资金,那么它又是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该项目是否落实支持节能环保产品、中小企业,禁止或限制进口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由财政部门监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列入本市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

负责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审核汇总全县社保基金预决算,负责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和管理;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实施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17〕144号)
       第七条 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合并实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为卫生计生部门,下同)及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经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逐步实现部门间财务信息共享,促进基金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第三十七条 基金结余除预留一定的支付费用外,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开展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基金投资运营实施严格监管。

小张为一个体工商户,为了给自己年老后提供生活保障,想给自己办理养老保险。他先到人社局、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参保登记,然后由人社局社保中心审核缴费金额后,到办税服务厅缴纳养老保险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17〕144号)
       第七条 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合并实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为卫生计生部门,下同)及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经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逐步实现部门间财务信息共享,促进基金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第五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7

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

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决算以及有关建设、运营情况审计监督职责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

政府投资一个项目,发改委首先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项目储备库的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再由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决算以及有关建设、运营情况审计监督职责,其他单位按照职责再分担其他工作。


县发改委

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项目储备库的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项目储备库的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县审计局

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决算以及有关建设、运营情况审计监督职责。

其他相关部门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监督和管理等职责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监督和管理等职责。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序号

职权名称

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措施

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检查处理

1

对财政票据的监管制度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

一、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领购和使用财政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收费或罚款问题;
   二、是否按规定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实际领购的财政票据种类及数量是否与《财政票据购领证》记录相符;
   三、是否有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票据登记制度,并设置票据管理台账;
   四、财政票据使用记录是否齐全,票据所开金额与收取金额是否一致;
   五、是否存在混用、串用、代开财政票据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性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按规定及时清理、登记、核销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并妥善保管;
   八、是否存在擅自印制、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销毁财政票据的行为;
   九、是否存在丢失财政票据现象,如有丢失,是否按规定及时申明作废,并向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
   十、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一、是否存在违反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

一、日常检查:主要结合票据核销环节进行检查。
   二、专项检查:按行业或某类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进行的重点检查。
   三、专案检查:
   (一)举报检查,是指财政票据监管部门,针对举报人举报的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行为进行专项检查、核实。
   (二)交办案件检查,是指针对上级部门交办以及各有关部门转来的涉及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案件,进行的检查。

一、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票据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票据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票据检查。
   二、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财政票据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至少由两人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三、财政部门一般应于检查实施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财政票据检查通知书。
   四、财政票据检查实施:检查人员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出示证件;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签字或盖章:检查人员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有关资料进行复制;根据财政票据检查工作需要,检查人员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被检查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检查组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五、财政票据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单位的意见。被检查单位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如有异议,检查组应当进一步核查、取证,逐项进行认定,形成书面意见,明确是否采纳其反馈意见,并说明理由和根据。
   六、财政票据检查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应当做好财政票据检查工作相关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一、对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依法作出检查结论,并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未发现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作出检查结论。
   二、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有关部门。

2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不定期检查

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实地观察、核对并向有关人员询问等。

一、下达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
   二、进驻被查单位,调查基本情况;
   三、检查和评价内部控制制度;
   四、审阅会计资料,核查财产物资;
   五、收集检查证据;
   六、填制检查工作底稿;
   七、提交检查报告;
   八、征求被查单位意见;
   九、审理及审批检查报告;
   十、下发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十一、检查资料的整理与归档;

根据违规违纪事实的严重程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条款规定,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3

对财政支出资金的监管制度

有财政支出资金的单位及个人

一、财政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三、国库集中支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五、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七、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管理情况
   八、以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九、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十、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十一、以虚报、冒领、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十二、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十三、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不定期检查

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实地观察、核对并向有关人员询问等。

一、下达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
   二、进驻被查单位,调查基本情况;
   三、检查和评价内部控制制度;
   四、审阅会计资料,核查财产物资;
   五、收集检查证据;
   六、填制检查工作底稿;
   七、提交检查报告;
   八、征求被查单位意见;
   九、审理及审批检查报告;
   十、下发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十一、检查资料的整理与归档;

一、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根据违规违纪事实的严重程度,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二、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4

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管

县本级代理记账机构

一、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的情况;
   二、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2、代理记账机构全部从业人员情况表;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利润表;
   5、专职人员社保清单;
   6、视情况开展抽查。

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备案。

一、下达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内容、需上报的检查资料;
   二、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查记录;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一、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资格,并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二、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三、代理记账机构违反《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四、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五、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备注

1

部门决算公开

负责县本级预决算公开

国库管理室、预算管理室



2

部门预算批复

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

预算管理室




19.县财政局责任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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