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发改委责任清单
目 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按保密要求,不作公开,如有需要请与县委编办联系了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责任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备注 |
1 | 规划编制 | 县发改委 |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三定”规定明确的以及县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规划。负责有关国家级和县级专项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 |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 | “十二五”规划编制。 | |
其他有关部门 | 负责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所分管领域内的县级专项规划,并制订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报县发改委统筹协调后予以立项。对需要安排中央及县级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项目的规划,要征求县发改委意见。参与会签由县发改委牵头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或与县发改委联合上报 | |||||
2 | 招投标活动监管 | 县发改委 | 指导协调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核准;负责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检查;负责县级立项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投诉处理、行政处罚、招标文件备案等)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某医院工程建设项目在县发改委办理核准手续,在项目核准时,发改委一并将该项目的招标事项核准为委托公开招标。项目单位依据核准文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后向同级建设部门办理设计、施工招标的备案手续,招标文件备案完成后,在招标投标网发布招标公告。按照公告指定的时间,在建设部门的监督下按规定程序开标、抽取专家进行评标。项目中涉及的医疗设备、器械采购,在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和监督手续,按同样程序进行招标。 | |
县住建局 | 房屋县政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投诉处理、行政处罚、招标文件备案等) | |||||
县交通局 | 交通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投诉处理、行政处罚、招标文件备案等) | |||||
县卫健委 | 医药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投诉处理、行政处罚、招标文件备案等) | |||||
3 | 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批 | 县发改委 |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第665号修改) | 应当先做工商登记后再向县发改委申请粮食收购许可 | |
县市场监管局 | 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 |||||
4 | 粮食流通行政管理 | 县发改委 | 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 【规范性文件】《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公布)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流通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粮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扰乱县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查处 | |
县市场监管局 | 负责对粮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扰乱县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查处 | |||||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 | 县发改委 | 负责制定代建制管理的相关制度和代建服务取费标准;监管代建单位行为和代建项目实施;负责县本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确定、监督招标选择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和代建合同审查备案、项目实施过程的协调和监督管理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公布) | |||
县财政局 | 负责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 |||||
县住建局 | 负责县本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等建设的监督管理 | |||||
县审计局 | 负责县本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审计监督管理 |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监督检查对象 | 监督检查内容 | 监督检查方式 | 监督检查程序 | 监督检查措施 | 监督检查处理 |
1 | 对权限范围内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管制度 | 项目申报单位 | 项目的合法性及报批或报核程序执行情况: | 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项目稽察开展普查或抽查; | 一、每月定期调度重点项目进展情况。 | 项目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 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 |
2 | 对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监管制度 | 项目已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拟建成项目、在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和前期项目。 | 一、各部门是否按照年度投资计划要求按期完成作为责任单位推进的项目投资任务,是否建立项目责任制度,是否保障项目的用地、资金等需求、做好项目征地拆迁和政策处理、社会稳定等工作,是否加强项目实施的进度、质量、资金和安全生产管理。 | 一、常规性稽察。市发改委制定年度稽察计划,派出稽察组对计划内项目开展现场稽察,稽察类型包括对单个项目的稽察、对单类项目的稽察和市直部门之间的联合稽察。 | 一、要求投资项目单位每月报送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表; | 一、制定计划。确定检查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 | 一、对年度考核差的单位,以及发现弄虚作假,以瞒报、谎报等方式填报项目进展情况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
3 | 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制度 | 招标投标各方主体,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交易场所及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 招标投标活动资料、中标合同及标后履约情况; 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招标投标活动备案管理、投诉处理、监督执法、法制建设等情况;交易场所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交易制度建设等情况。 | 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 项目稽察;组织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情况、合同履约情况检查活动;竣工验收。 | 一、各部门开展自查活动。 | 发布检查情况通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罚。 |
4 | 对重大项目稽察的监管制度 | 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政府融资资金的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省发改委下达或联合省直单位下达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项目;市政府投资项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投资项目。 |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 一、常规性稽察。市发改委制定年度重大项目稽察计划,派出稽察组对计划内项目开展现场稽察,稽察类型包括对单个项目的稽察、对单类项目的稽察和市级部门之间的联合稽察。 |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情况; | 一、确定稽察项目。 | 被稽察单位违反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建设管理规定的,市发改委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
5 | 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监管制度 | 项目业主单位(建设单位) | 一、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配套、辅助工程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 项目业主单位(建设单位)初步验收;成立验收组开展验收。 | 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实地察验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情况,并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概算执行等方面作出全面的评价。 | 项目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组织召开竣工验收审查会议、成立验收专家组,通过听取有关情况介绍、项目现场查看、查验有关资料等方式对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 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在《验收意见书》中提出整改意见;对违反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 |
6 | 对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管制度 | 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法人单位,中介机构。 | 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的合法性及报核程序执行情况: | 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项目稽查开展普查或抽查; | 一、定期调度重点项目进展情况。 | 项目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 一、依法不予审批; |
7 | 对粮食流通的监管的制度 | 粮食经营者,即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 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抽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 | 一、对粮食经营者经营的粮食进行扦样检验。 | 一、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 对发现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和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8 | 对粮食行政执法的监管制度 | 对从事粮食行政执法活动的本部门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以及本系统下级粮食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 行政执法监督可以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通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方式,采取自查、抽查、全面考核等多种方法进行。 | 一、询问行政管理部门机构负责人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询问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 一、制定年度执法监督工作方案,确定执法监督的方式、对象、内容以及时间。 | 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由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法制机构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法制机构报请本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
9 | 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 市发改委、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改委可以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 | 一、市发改委根据上级部门部署或者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所管辖区内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 行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 |||||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全国低碳日宣传活动 | 每年6月全国节能宣传周的第三天为全国低碳日。举办一系列低碳宣传活动,宣传普及低碳生活、生产知识和相关政策。 | 区域经济组 | ||
2 | 招标投标信息发布 | 发布招标投标政策法规、行业资讯、交易信息、违法公告。 | 政策法规组 | ||
3 | 固定资产投资状况分析预测与解释 | 对全县固定资产投资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对未来运行趋势进行研判,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 固定资产投资和重点项目管理组 | ||
4 | 开展世界粮食日暨爱粮节粮宣传周活动 | 1979年11月,第20届联合国粮农组织大会决议确定1981年10月16日(联合国粮农组织创建纪念日)为首届世界粮食日,此后每年的这一天都作为“世界粮食日”,宣传节粮、爱粮意识,发放宣传手册,唤起社会对发展粮食的高度重视。 | 粮食和物资储备组 | ||
5 | 价格监测信息发布 |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预测信息,或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测机构按有关制度规定向社会发布价格监测、预测信息。 | 价格和收费管理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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