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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7-12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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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清单


目  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负责部门

备注

1

负责全县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改革,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开放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

负责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宣传、贯彻和执行工作

政策法规室


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政策法规室


2

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

负责指导协调全县质量管理工作,推进质量强县战略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室


拟定并组织实施标准化战略、规划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室


3

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负责商标、专利、广告、合同、拍卖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承担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开展消费维权,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依法依授权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

负责组织规范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和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监督管理网络市场、经营性网站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室


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室


组织负责动产抵押登记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室


负责广告经营审批和广告监督管理,查处各类违法广告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室


负责商标、专利的监督管理,查处各类商标、专利侵权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室


宣传和贯彻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公平交易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室


负责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受理

公平交易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室


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公平交易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室


贯彻执行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

公平交易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室


依法监管价格、收费行为,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公平交易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室


推行明码标价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

公平交易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室


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公平交易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室


组织、协调开展打击传销综治考评、联合执法行动等

公平交易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室


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平交易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室


组织实施反垄断执法工作

公平交易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室


4

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落实“黑名单”制度;管理各类市场主体信息并提供相关服务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企业监督管理室


组织开展对市场主体的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

企业监督管理室


推动建立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

企业监督管理室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企业监督管理室


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企业监督管理室


建立市场主体信誉等级评价制度

企业监督管理室


指导县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工作

企业监督管理室


5

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负责查处本辖区和上级部门交办的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政策法规室


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工作

政策法规室


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政策法规室


组织开展执法人员执法能力提升培训工作

政策法规室


6

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承担对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具体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负责食品(含食盐、特殊食品,下同)生产、食品经营、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者及食品相关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

食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室


负责食品生产经营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室


组织实施全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定期公布相关信息

食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室


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

食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室


7

负责全县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推动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组织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负责监管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组织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室


指导相关企业建立健全生产经营领域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食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室


组织开展食品生产经营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指导食品生产经营领域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和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食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室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风险交流

食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室


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

餐饮食品监督管理室


组织开展餐饮服务企业监督检查工作

餐饮食品监督管理室


负责监管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餐饮食品监督管理室


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履行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和义务

餐饮食品监督管理室


监督执行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餐饮食品监督管理室


组织协调全县范围内举办的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餐饮食品监督管理室


承担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餐饮食品监督管理室


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指导餐饮服务领域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和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餐饮食品监督管理室


8

主管全县盐业工作。组织实施食盐定点生产、定点经营管理制度;负责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食盐定点经营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室


负责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室


9

负责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室


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室


配合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室


10

负责全县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拟定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要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权限范围内质量事故调查;组织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负责辖区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组织安排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后处理工作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室


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室


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权限范围内质量事故调查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室


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室


11

负责全县计量管理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与市场计量行为;负责县级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负责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组织贯彻计量法律法规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室


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室


依法监督管理计量器具制造、使用和销售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室


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量值比对工作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室


监督管理商品量计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室


监督管理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检定人员资格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室


负责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室


依法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室


12

负责全县标准化管理工作。组织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组织协调并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推动标准实施;实施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依法查处标准化违法行为;负责原产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室


负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处理有关标准问题、原产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室


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商品条码工作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室


组织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推动标准体系运行和标准实施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室


依法查处违反强制性标准等重大违法行为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室


13

负责全县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依法对质量检验机构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对质量认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

负责全县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室


依法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室


负责强制性认证产品和自愿性认证产品的监督和管理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室


依法查处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室


14

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统计工作;配合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

负责全县《特种设备目录》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室


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室


按规定权限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室


组织参加权限范围内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室


15

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工作

承担重要文件、重要行政决策和民事合同的审核工作

政策法规室


负责执行全省通办的注册官制度工作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理属地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业务(不含在省局注册官库中随机分派登记的公司)

行政审批办公室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责任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备注

1

饭店安全监管

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某星级饭店发生火灾,消防大队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组织赶赴火灾现场,开展被困人员救援和火灾扑灭工作。因救援及时,未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火灾扑灭后,消防部门封闭了事故现场,并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查。该星级饭店作为旅游团队活动的主要场所,事故发生后,旅游部门对饭店游客进行了安抚和慰问,并积极协助消防部门对此次火灾事故进行了调查和处理。


县公安局

负责公共安全事件的现场处理,负责对饭店建设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对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饭店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饭店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对建设、施工作业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进行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和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商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予以协助。

县旅游和文化体育局

负责酒店对外经营性游泳池的安全监管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2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监督管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初级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
       第一百零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等,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对本行政区域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规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某地接到消费者投诉,称一家果蔬店销售的土蜂蜜存在质量问题,怀疑掺假。该款土蜂蜜盛放于透明玻璃瓶内,经检测确含蜂蜜成分,瓶上无标签标识,属于初级农产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提供产品的农户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行为不能定性为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市场监管部门对进入流通环节后的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进行监督性抽检并根据不合格结果予以查处。经调查,掺假行为发生于农户制作产品阶段,市场监管部门将信息通报农业部门,农业部门对掺假农户予以查处。


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食用农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食用林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食用林产品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初级水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渔药、渔业饲料、渔业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在水产养殖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第一百零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县公安局

负责组织查处、协调指导食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产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生产经营者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违法销售食用农产品涉嫌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县县教育局

负责指导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和管理,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措施、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商务局

负责食品(包括酒类)流通、餐饮服务的行业管理,负责制定促进食品(包括酒类)流通、餐饮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县卫健委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该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零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3

保健食品监管

县市场监管局

监督实施保健食品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监督管理保健食品安全,组织实施保健食品监督抽样及风险监测。负责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

【规章】《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第五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和备案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承担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某保健食品经销有限公司利用媒体、宣传册等宣传某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中夸大了产品的功效,称“适合各个时期的肿瘤患者”、“明显降低肿瘤复发与转移的几率”、“全国服用肿瘤患者数已超过50万”等,严重误导肿瘤患者。媒体所在地市场监管局监测到该违法广告后及时进行了查处。


县卫健委

承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备案

县公安局

负责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有毒原料、试剂及兴奋剂原料安全监管,生产企业消防安全监管

4

药品管理

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药品流通行业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八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控告。

王某需要了解我区药品流通行业经营状况可找商务部门,如到药店买药发生质量问题需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县商务局

负责药品准入和质量管理

5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研制、生产、经营等环节的监管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某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内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某医疗机构如果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发生上述情形的,还应当报告其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接到报告、举报,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时,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县公安局

负责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查处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卫健委

负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许可以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农业农村局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

协助做好公路、水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的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

6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

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

【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城区某网吧进行联合检查时发现:该网吧存在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消费者吸烟以及擅自销售食品等违规情况。公安局依法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查处,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网吧擅自销售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公安局

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7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县市场监管局

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一辆装载有危险化学品的槽罐车在行驶中发生泄漏接到报警后,该地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关单位应急救援人员陆续赶到,经过多方艰苦努力,事故终于得到了有效控制随后县里组织开展了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为重点的专项检查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运输车槽罐质量及槽罐生产企业、交通部门负责对运输车的企业及车体、公安机关负责对车辆的上路通行、经营单位进行拉网式排查,卫生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等


县公安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县卫健委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8

医疗器械监管

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和使用环节医疗器械质量监管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抽查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查检验结论及时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大型医用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违规使用以及与大型医用设备相关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情形的,应当立即纠正,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经批准、篡改经批准的广告内容的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其向社会公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医疗器械广告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医疗器械广告违法发布行为,应当提出处理建议并按照有关程序移交所在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某市卫健委接群众举报,反映曾某在家非法行医,立即安排监督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实,曾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其居住地擅自开展使用中药、药酒进行皮肤病诊治的诊疗活动。该市卫健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曾某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和医疗药品,并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另外进行现场检查时,查获已过期但仍在使用的一次性输液器。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没收其经营的过期医疗器械,并处罚款20000元。


县卫健委

负责全市使用环节医疗器械使用行为监管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和医疗器械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抽查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查检验结论及时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大型医用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违规使用以及与大型医用设备相关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情形的,应当立即纠正,依法予以处理。

9

消费者举报投诉

县市场监管局

登记、受理、分流、反馈与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相关的举报、投诉案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规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第七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辖区内的消费者投诉。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授权其派出机构,处理派出机构辖区内的消费者投诉。

某游客在云南洱海旅游,入住某艺术酒店。因对酒店的价格服务等方面不满意,而向当地市场监管局和旅游局投诉。当地执法部门现场执法时发现该酒店另外还存在违建、大量生活垃圾污染洱海环境等问题。于是会同有关单位共同查处。


县旅游和文化体育局

负责旅游服务企业相关的举报投诉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县住建局

负责建筑物质量、商品房质量、销售相关的举报投诉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县发改委

负责商品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县自规局

负责建筑物、商品房规划违法相关的举报投诉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10

查处传销行为

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十一条  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

2018年9月13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会销专项整治中,发现垫江县本元亚谷电子商务服务部在推销“量子医学产品”时大肆发展会员,并以会员数量和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执法人员认为此举有传销嫌疑,于是联合长寿区市场监管局分别在两地联合开展调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詹成国表示,该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宣传市民使用他们的“量子医学产品”后,不用打针不用吃药,就能够治疗糖尿病,癌症,胃痛等95%的疾病。
   本元亚谷公司推销的人群主要以中老年人为主,他们将普通的商品包装成“量子医学产品”,以进价的几倍甚至数十倍卖给他们。像一款“量子餐具”的进价只有130元,可以卖到5000元,“量子手机能量贴”进价40元,可以卖到500元。
   据了解,本元亚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重庆、四川、云南、贵州、湖南等21个省市均开设有代理店,发展会员13558人次,销售金额5812.63万元,获利3679.035万元。2019年5月23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3679.035万元、罚款200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对组织策划者刘某陇、蔡某霞,骨干人员吕某花、张某霞、凌某泽等人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罚没金额4900多万元,同时将重庆市本元亚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犯罪案件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县县公安局

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市市场监管局查处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
       第十条  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

11

畜禽屠宰监管及查处

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屠宰后的畜禽产品加工、贮存、经营、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畜禽产品索证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指导查处屠宰后畜禽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负责指导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以及畜禽产品经营单位的依法登记及工商监管,依法开展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工作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等,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临近春节,县政府组织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行政执法局、县农业局等部门对城区禽畜屠宰行业进行了一次集中检查。检查中发现,城区存在一个未取得生猪屠宰定点资格的场点,且有一定数量的生猪产品已流入市场。据此,各部门各司其职,开展立案调查。县农业局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对该场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进行了处罚。同时,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组织人员对该场点非法屠宰进入流通、销售、餐饮环节的生猪产品数量和去向进行了详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县公安局对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问题及时进行了处理。县行政执法局也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取缔了多处在城市道路、广场上擅自设摊兜售肉制品的马路市场。


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组织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资格审核工作;指导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建设以及畜禽产品出厂(场)前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等,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县公安局

负责指导做好行政执法部门通报或移送的涉嫌犯罪线索和案件的受理等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打击衔接工作机制;组织、指导、协调侦办涉及畜禽屠宰及畜禽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涉嫌犯罪案件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和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商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予以协助。

12

动物防疫

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等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行政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案例一
   2018年12月26日,雷某从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调入10头生猪在遂昌县境内进行销售,该批生猪没有免疫标识,且无法提供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遂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雷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对涉案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
  
   案例二
   某县市场监管部门在春节前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了一次保障节日肉食品安全的专项执法行动,在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多起肉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当地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召开协调会,依法分别责成县农业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城管部门、卫计部门等单位按照《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立案查处,并向新闻媒体通报,保障节日肉食品品供给安全。
  
   案例三
   2019年2月2日,潘某雇佣张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从云峰街道龙祥村运输5头生猪到濂竹乡苏旺村进行屠宰,该批生猪有免疫标识,但无法提供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涉嫌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遂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对该批生猪进行补检,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潘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关于霍某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死因不明生猪尸体案
      2019年7月20日晚,当事人霍某驾车在闽侯县祥谦镇林森大道旁丢弃4具死因不明的生猪尸体,被村民当场拦住并报警,闽侯县公安局祥谦派出所出警调查后,将有关证据移送闽侯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经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了丢弃死猪违法行为,猪的死因不明,疑是长途运输高温致死。闽侯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承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00)的处罚决定。


县农业农村局

主管动物防疫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行政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县卫健委

组织对相关职业人群进行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人的疫病防治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行政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

县民政局

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疫区群众救济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行政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县商务局

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肉食品供应、职责范围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等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行政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县水务局

负责组织打捞违法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行政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组织清理违法弃置在其他公共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行政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序号

职权名称

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措施

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检查处理

1

拍卖活动监管

拍卖活动拍卖企业、委托人、竞卖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

一、未经工商部门拍卖备案,擅自举办拍卖活动;
   二、拍卖企业是否有下列行为:
   (一)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二)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
   (四)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五)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六)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七)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三、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是否有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四、竞买人之间是否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一)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
   (二)相互约定拍卖应价;
   (三)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
   (四)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五、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是否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一)私下约定成交价; 
   (二)拍卖企业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
   (三)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六、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是否有拍卖或者参与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根据拍卖企业备案情况,现场监拍或根据当事人投诉、举报。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和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七日内,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进行前期和后期备案。备案审查时,对发现不符合《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不予备案。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拍卖企业、委托人、竞卖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经营者使用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一、市市场监管局对拍卖活动实施现场监管时,应当有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市场监管执法证。
   二、拍卖企业应当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
   三、市场监管局对拍卖企业、委托人、竞卖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市场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或当事人签字后归档。
   四、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或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市场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警告;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拍卖所得;
   四、吊销营业执照。

2

网络市场交易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  

各类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主体

市场监管局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网上检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

市场监管局对涉嫌违法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涉嫌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相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
   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封、扣押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商品、工具、设备等物品,查封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市场监管局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市场监管局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对于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引发群体投诉或者案情复杂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查处或者指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
   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的消费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处理。

一、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
   二、市市场监管局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
   三、市市场监管局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四、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七、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广告经营资格监管

凡经广告经营登记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单位,均应接受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一、是否正常开展广告经营业务;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发生变化;
   三、是否建立健全广告审查、登记、合同、档案制度;
   四、执行广告服务收费标准规定和广告收费备案制度、广告财务制度的情况;
   五、发布的广告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广告监测、实地检查、广告经营资格年度审查

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全覆盖监测;开展行政约谈,加强行政指导;运用监测成果进行广告信用评价。

一、通知广告经营单位提交《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自检材料,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二、受理、审核自检材料,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实地抽查;
   三、在《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标识;
   四、发还《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

根据《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和《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经营单位,暂缓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广告经营资质条件达不到广告经营资质标准要求的;
   二、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和执行的;
   三、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尚未改正的。
   对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整改的广告经营单位,经复查合格后,予以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对未按要求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广告经营单位,可以核减其广告项目直至其《广告经营许可证》作废。
   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日常监督管理的,或者在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4

直销企业监管

全市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批准允许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一、直销企业有无在未经批准区域从事直销活动的。
   二、直销企业有无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
   三、直销企业有无违规招募、培训直销员以及直销员的计酬等违规行为。
   四、直销企业有无传销等违法经营行为。
   五、直销企业有无其他违法行为。

一、专项检查:以市、县为主,针对重大隐患问题、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省工商局报告,或由省工商局组织力量查处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三、日常监督检查:以市县部门为主,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等。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违法所得。
   二、处以罚款。
   三、依法取缔。
   四、责令直销企业撤销直销员资格。
   五、吊销营业执照、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食品生产加工监管

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

检查企业基本情况、必备生产条件保持情况、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原辅材料采购使用情况、成品质量。

监督抽查、现场检查执法检查、日常巡查、实地核查、、投诉举报处置、主体责任监督检查。

一、对获证企业生产的成品进行抽样检验,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后处理;
   二、进入生产场所实施检查,包括专项行动和举报处置的实地检查、常态化检查以及专家指导下的主体责任核查;
   三、接到公众咨询、投诉、举报,进行答复、核实、处理;
   四、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实施书面核查、现场检查、核实。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现场出示执法证,检查企业生产现场,查阅台账资料,出具检查报告。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6

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食品经营者。

一、依法监督食品经营者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
   二、依法监督食品经营企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或批发记录义务。
   三、鼓励引导食品经营者采用和创新食品安全管理手段和方式。
   四、依法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经销的食品,其来源与供货方的相关合法资质证明是否一致,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注的条件贮存食品、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五、依法监督检查经营者经销食品的包装标识。检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和进口食品标签标明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标准的规定。
   六、依法监督检查食品市场开办者履行义务。
   七、依法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的自律情况。
   八、依法加强对预包装食品经营的监管。
   九、依法加强对散装食品经营的监管。
   十、依法加强对进口食品经营的监管。
   十一、依法监督检查经营者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主动退市的义务。
   十二、对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并将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况记入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和信用分类管理系统。
   十三、依法对退市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实施跟踪监管。
   十四、依法对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初级水产品在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监督抽查、现场检查执法检查、日常巡查、实地核查、、投诉举报处置、主体责任监督检查。

一、开展食品市场监督检查;
   二、建立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三、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四、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五、对抽样检验中发现的不属于自己管辖的食品安全案件线索,应当及时书面通报或者移送有关执法机关处理。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现场出示执法证,检查现场,查阅台账资料,出具检查笔录。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7

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

检查餐饮服务单位基本情况、必备生产经营条件保持情况、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原辅材料采购使用情况、成品质量。

监督抽查、现场检查执法检查、日常巡查、实地核查、、投诉举报处置、主体责任监督检查。

一、对持证餐饮服务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料、餐饮具、成品等进行抽样检验,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
   二、进入餐饮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实施检查,包括专项行动和举报处置的实地检查、常态化检查以及专家指导下的主体责任核查;
   三、接到公众咨询、投诉、举报,进行答复、核实、处理;
   四、对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履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实施书面核查、现场检查、核实。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现场出示执法证,检查餐饮服务单位生产经营现场,查阅台账资料,出具现场检查笔录,监督意见书等。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8

保健食品监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一、生产企业检查重点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及产品合法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执行情况以及保健食品标签标识情况等。
   (一)违法添加行为。重点检查易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的改善睡眠、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糖、减肥类等产品生产企业,查堵可能发生问题的生产漏洞。
   (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及质量管理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厂房、设备和设施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及使用;原料验收与使用环节是否符合要求;生产产品的配方和工艺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生产记录是否真实完整;产品留样和出厂检验是否落实,相关制度是否建立。
   (三)保健食品委托加工行为。重点检查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对产品质量负总责的责任是否明确,委托双方产品质量责任是否明确;原料验收与使用环节是否符合要求;生产产品的配方和工艺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生产过程是否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各项要求。
   (四)保健食品标签标识。重点检查保健食品产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与批准证书一致。
   二、经营单位检查重点
   销售产品合法性、进货渠道、标签说明书、索证索票制度、各种记录、销售台账及出厂检验报告等。
   (一)企业是否持有所经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索证索票制度执行情况和各种记录台账是否符合要求,产品的进货渠道是否可追溯等。
   (三)经营产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批准证书一致,是否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四)销售的保健食品产品是否在有效期内。

一、组织各地开展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二、组织各地开展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专项检查;
   三、开展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飞行检查和暗访;
   四、根据媒体曝光和消费者投诉举报等线索开展突击检查。

一、可采取听取情况介绍、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监督抽验等方式,对生产企业实施检查。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并出示执法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使用检查记录表、执法文书等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检查和样品抽检。

一、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市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生产企业的巡查频次为每年不少于1次。
   二、专项检查可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三、市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生产企业开展飞行检查,对经营单位进行暗访。
   四、根据领导指示、媒体曝光和消费者投诉举报开展突击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9

化妆品监管

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

一、生产企业检查重点:
   (一)化妆品原料。重点检查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等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所使用的原料是否有相应的检验报告或品质保证证明材料。
   (二)生产全过程。重点检查生产的化妆品是否在行政许可的生产项目范围内,是否按照批准或备案的配方、工艺组织生产,生产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批生产记录是否完整有效,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是否进行卫生质量监控,是否使用禁用组分、未经批准的新原料或者超量使用限用物质。
   (三)化妆品标签标识。重点检查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有套用批准文号或备案号以及虚假、夸大宣传等行为。
   二、经营单位检查重点:
   (一)国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
   (二)经营企业是否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以及进货台帐制度,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是否建立购销台账制度等。
   (三)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是否真实、有效。
   (四)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五)化妆品是否在使用有效期内。
   (六)化妆品的储存条件是否与标签所标示的条件相一致。

一、组织各地开展对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日常执法检查;
   二、组织各地开展对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产品监督抽验;
   三、开展对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飞行检查和暗访;
   四、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开展突击检查。

可采取听取情况介绍、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监督抽验等方式,对生产企业实施检查。

一、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及经营单位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二、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及所属派出机构对辖区内获证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巡查频次为每年不少于2次。每年对辖区内化妆品批发单位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每2年对辖区内化妆品零售者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对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应增加监督频次。
   三、可采取听取情况介绍、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监督抽验等方式,对生产企业实施检查。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并出示执法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使用检查记录表、执法文书等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检查和样品抽检。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二、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三、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
   四、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五、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10

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管

全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制剂室。

一、医疗机构制剂室是否存在配制未经许可的制剂行为;
   二、医疗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制剂配制的组织机构,明确机构和人员的职责,保证配制的制剂质量和安全;
   三、医疗机构制剂室的设施、设备是否与配制规模和检验要求适应;
   四、制剂配制的物料管理、卫生管理、配制管理、质量管理与文件管理是否按规范要求建立相应制度,并按制度执行。

一、许可检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省局授权委托,对核发、变更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等行政许可相关事项进行现场检查。
   二、日常检查:制订检查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制剂室是否按要求组织生产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管档案。检查类别为:跟踪检查、专项检查、书面调查。检查方法可分为系统检查、简化检查。
   三、有因检查:对医疗机构制剂室涉嫌违法、违规被举报、投诉或出现配置制剂抽查不合格、重大药品质量事故及重大不良反应情况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

检查员如实、全面记录现场检查实际情况,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一、制订医疗机构制剂室年度日常检查计划。
   二、组织监督检查时,事先制订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标准,指派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
   三、现场检查一般进行动态检查。
   四、根据现场检查报告,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并实施追踪检查。

根据监管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对资格处罚撤销、吊销、的建议逐级上报,由省食药局实施。

11

药品经营企业监管

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应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的条件符合情况;
   二、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
   三、企业经营设施设备、仓储条件变动及条件符合情况;
   四、质量管理、验收等重要岗位人员变动及条件符合情况;
   五、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电子监管情况;
   六、企业药品经营质量计算机管理系统按要求接受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情况;
   七、不符合药品经营法定条件暂停经营企业情况,虚假停业或擅自经营情况;
   八、发证机关需要检查的其它有关事项,各地也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增加检查内容。

一、原则上药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每年至少两次,若上年度被评为A级的企业一般检查1次,上年被评为B、C、D级相应为2、3、4次,另原则上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的企业应增加频次。
   二、对于当年存在的突出问题、热点问题应作为重要内容检查。
   三、对于投诉、举报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一、依法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二、公众有权查阅有关监督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的结果,发证机关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并予以公告。

一、制订现场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工作要求等。
   二、实施现场检查。采取人员询问、资料检查、产品抽查等形式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监督检查应当公正、客观,并当场做好检查记录。
   三、检查结果反馈。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与企业沟通,最后将检查结果进行反馈。
   四、落实整改。督促企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完成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12

药品生产企业监管

全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药品生产企业。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等资质证书是否有效;
   二、新增药品品种或生产环境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事项有无申请GMP认证;
   三、对药品生产使用的原料、辅料在使用前是否按批次进行全检;所生产药品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
   四、原料投料、关键过程、制水系统、空调控制系统、灭菌工序、出厂检验和委托生产等环节是否符合GMP要求;
   五、接受委托生产药品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一、许可检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省局授权委托,对企业核发、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认证检查和其他行政许可相关事项进行检查。
   二、日常检查:制订检查计划,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是否按要求组织生产开展持续监督和检查。检查类别为:跟踪检查、专项检查、书面调查。检查方法可分为系统检查、简化检查。
   三、有因检查:对药品生产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举报、投诉或出现药品质量市场抽查不合格、重大药品质量事故及重大不良反应情况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
   市场监管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监督检查,建立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单位的监管档案,定期对药品生产单位开展信用等级评定。

检查员如实、全面记录现场检查实际情况,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一、市场监管局制订药品生产企业年度日常检查计划。
   二、日常检查根据检查计划,尽可能与其他检查结合进行。
   三、组织监督检查时,事先制订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标准,指派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
   四、现场检查一般进行动态检查。
   五、根据现场检查报告,提出检查结论及整改意见。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13

网络交易监管   

各类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主体。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网上检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涉嫌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相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
   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封、扣押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商品、工具、设备等物品,查封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市场监管局管辖。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市市场监管局指定管辖。对于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引发群体投诉或者案情复杂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查处或者指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
   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的消费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处理。

一、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四、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七、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特殊药品监管

全市范围内依法或经批准生产、经营、使用特殊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其他企业和科研、教学等单位。

一、相关单位是否建立特殊药品安全责任制和相应的管理制度、专账及销售档案,并层层落实责任人员;
   二、是否配备符合规定的人员、生产设施、储存条件和安全管理设施,确保特殊药品的安全生产、经营、销售、运输及储存;
   三、是否具备特药网络系统,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进货、销售、库存、使用、退库、报损的数量及流向在特药网上实时录入,并与实际仓储情况相符;
   四、销毁特殊药品之前是否办理审批手续,销毁药品时有无做好记录;
   五、发生特殊药品冒领、丢失或被盗、被抢等流弊事件,是否第一时间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并采取妥善措施。

一、许可检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省局授权委托,对生产企业、科研、教学等单位购用特殊药品的行政许可相关事项进行现场检查。
   二、日常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订检查计划,组织开展日常检查。可视具体情况及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系统检查或简化检查。对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涉嫌违法、违规被举报、投诉,发生特殊药品流弊事件等重大事故时,即时进行调查处理,并报公安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协同查处。
   三、专网检查:确定专人通过省局特药监管网络定期开展监测检查,处置报警信息,排查流弊事件,每三个月市市场监管局向省局报告本行政区域麻、精药品的相关情况。

检查员如实、全面记录现场检查实际情况,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订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年度日常检查计划。
   二、组织监督检查时,事先制订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标准,指派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
   三、现场检查一般进行动态检查。
   四、根据现场检查报告,提出检查结论及整改意见。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15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管

已经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企业。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
   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日常检查、有因检查。

各县市、局分局、对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必要时,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飞行检查。

一、监督检查前,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标准;
   二、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应不少于2名,并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三、根据检查标准,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四、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五、根据需要抽取样品,检查结束后,如实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被检查企业。

一、需要整改的,明确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并做好跟踪检查。
   二、发现违法行为的,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16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管

已经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企业。

一、企业是否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
   二、企业是否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三、企业是否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四、企业是否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与供货者或者相应机构约定由其负责产品安装、维修、技术培训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除外、。

日常检查、有因检查。

各县市、局分局、对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必要时,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飞行检查。

一、监督检查前,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标准;
   二、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应不少于2 名,并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三、查企业的经营场所、贮存条件、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及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
   五、根据需要抽取样品,检查结束后,如实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被检查企业。

一、需要整改的,明确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并做好跟踪检查。
   二、发现违法行为的,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17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监管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依法不需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血站、单采血浆站、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机构等。

一、查是否设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配备相关的技术人员,建立相关的质量管理制度;
   二、查采购验收的医疗器械是否符合要求;
   三、查储存的医疗器械是否按要求进行贮存和养护;
   四、查医疗器械使用管理是否规范;
   五、查是否存在使用未经依法注册或备案、过期、失效、淘汰以及检验不合格医疗器械的行为。

日常检查、有因检查。

各县市、局分局、对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必要时,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飞行检查。

一、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应不少于2 名,并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二、根据检查标准,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
   四、根据需要抽取样品,检查结束后,如实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

一、需要整改的,明确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并做好跟踪检查。
   二、发现违法行为的,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18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制度  

本区域内除非煤矿山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以及烟花爆竹以外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的企业、单位。

一、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情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安全评价报告备案、重大危险源备案及核销、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备案、;    
   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合格证书情况;    
   四、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    
   五、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情况;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    
   六、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标、行标等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情况;    
   七、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      
   八、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情况;      
   九、危险作业环节安全管理情况;      
   十、从业人员是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使用情况;    
   十一、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

一、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企业每季度检查一次。     二、专项检查:根据国家、省、市的要求,开展专项检查。    
   三、与其他部门联合开展检查。      
   四、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检查。

一、听取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汇报。
   二、查阅项目有关文件、资料、合同等资料。并取得复印件。
   三、查勘工程现场,检查工程质量。
   四、听取第三方设计、验收机构基本情况汇报,并组织专家组检查。
   五、责令项目方和第三方设计、验收机构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整改。

一、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四、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五、下发整改意见;
   六、督查落实整改;
   七、定期组织复查工作;
   八、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移交法规科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三、现场检查中,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19

对企业公示信息的监管制度

企业公示信息

一、企业登记、备案信息;
   二、企业年度报告;
   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其它公示信息。

一、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
   二、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企业确定检查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三、“双随机”抽查。依照国办发〔2015〕58号文件关于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的要求,依托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系统,建立健全企业经营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每次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过程可溯源、责任可追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三、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四、企业应当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相关材料。

一、经检查未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
   二、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在关规定处理。
   三、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20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

流通领域商品不含食品,下同、的经营者和商品质量。

针对从事商品销售的市场、企业、个体户等各类经营者,其销售的商品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省工商局关于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相关规定。

一、针对商品市场、销售企业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消费者关注高、投诉多的商品组织、协调开展专项检查;
   三、制定年度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计划,根据季节特点开展重点商品质量抽检。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一、察看经营者是否按规定记录进销货台账;
   二、察看商品质量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要求;
   三、制定计划、方案,现场抽查检验。
   四、通知经营者抽检结果并告知救济权利。

对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相关规定,做好下架、召回、行政处罚等后处理工作。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备注

1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消费教育引导活动,提供消费者现场咨询,接受消费投诉举报。

公平交易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室、消费者协会、12315调处中心



2

组织开展重点生活领域消费提醒和建议活动

充分利用社会关注度较高、普及性较强的电视台、报社等媒体,开辟消费维权专栏,宣传法律法规、播报典型案例、追踪维权行动,并定期发布消费警示、消费建议,宣传健康知识,正确引导消费。

公平交易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室、消费者协会、12315调处中心



3

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按县普法办和省工商局的统一部署,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

政策法规室



4

县属企业登记档案查询

为社会公众查询省属企业档案提供服务

企业监督管理室、行政审批办公室



5

质量月活动

开展质量月宣传服务活动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室



6

世界计量日活动

宣传计量知识,开展计量惠民服务活动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室



7

商品条码服务

开展商品条码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商品条码技术培训,提供商品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室



8

标准日活动

开展标准化宣传培训工作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室




20.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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