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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7-14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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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责任清单


目  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按保密要求,不作公开,如有需要请与县委编办联系了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责任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备注

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管理

县交警大队

对安全检验机构操作是否规范合理进行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21号);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378号);4、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公交管[2014]138号)

某独立法人单位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证条件》要求,向质监部门提出申请,质监部门予以受理,依法许可后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质监部门对检验机构检验资格、检验设备、管理制度、检验环境、检验过程、检验报告等情况时行监督检查。公安部门对检验过程的全程监控和检验数据监测,严格查处违法违规检验问题。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安全检验机构设备是否合格进行审批

2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

负责协调全县的禁毒、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等工作;依法对社会上吸毒的违法活动进行治理,承担县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等。负责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公安部门与食药部门联合开展对饮食行业添加罂粟壳和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可待因咳嗽水进行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

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公路、水路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商务局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卫生健康委

负责对医疗机构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违反环境保护的行为的查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工商登记和监督检查

3

娱乐场所管理

县公安局

对娱乐场所实施治安管理和消防监督管理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对申请开设KTV娱乐场所的,由文化部门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经营许可,符合条件的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治安;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条例非法用工情况进行监督。


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是娱乐场所的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娱乐经营行政许可,对娱乐场所有关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查处娱乐场所非法招用未成年人违法行为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理场所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对违规经营场所,视情节可吊销营业执照

4

旅馆业治安管理

县公安局

对旅馆业实施治安管理和消防监督管理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公安部门负责颁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企业凭公安部门的行业许可证明,向当地工商行政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实施旅馆业工商许可证审批,对旅馆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5

典当业管理

县公安局

实施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对典当业实施治安管理

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8号)

商务部门负责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进行业务监督;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对典当业经营单位履行治安管理和情况监督


县商务局

对典当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颁发工商许可,对企业违规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和查处

6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

县公安局

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

对要求开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的,由工商部门负责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经营者获得营业执照应当在指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商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


县商务局

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发改委

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县生态环境局

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止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处罚

县住建局

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法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7

印刷业管理

县公安局

开展印刷业治安管理

《印刷业管理条例》

县新闻出版局负责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印刷经营监管;工商部门审核颁发工商许可和违规活动的查处;公安部门负责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等票证的印刷治安监管。


县新闻出版局

全县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颁发工商许可,对企业违规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和查处

8

肇事肇祸等重性精神病人管控工作

县公安局

根据公安部和省政法委统一部署,贯彻落实省公安厅的工作要求,做好三级以上列管的肇事肇祸等重性精神病人管控工作;会同政府相关部门做好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送医收治服务工作;会同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肇事肇祸等重性精神病人摸排调查工作;与综治、卫生、民政、残联等成员单位开展信息比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海南省综治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求助工作的意见》

综治部门负责制订管理工作规范,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对全县精神病患者的诊断评估、送医收治等救治救助服务工作;民政部门对需要政府救治救助患者提供经费保障;公安部门负责对肇事肇祸等重性精神病人排查、送医收治和管;残联负责残疾人精神障碍者等级认定、登记;综治、卫生、民政、公安、残联等各成员单位开展信息比对。


县政法委

对全县肇事肇祸等重性精神病人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召开各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工作部署会、协调会和调研工作。

县卫生健康委

对全县精神病人情况进行登记、排查、汇总和分析;会同综治、公安、民政、残联等相关单位开展对全县精神病人,含肇事肇祸等重性精神病人开展摸排调查、诊断评估、送医收治等救治救助服务工作。

县民政局

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家庭贫困、流浪乞讨的肇事肇祸等精神障碍者救助服务;与综治、卫生、公安、残联等成员单位开展信息比对。

县残联

残疾人精神障碍者等级认定、登记,与综治、卫生、民政、公安等成员单位开展信息比对。

9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县应急管理局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某县一家民爆物品生产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爆炸,致人伤亡,由安全监督管理局牵头,公安配合开展调查。


县公安局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10

烟花爆竹管理

县应急管理局

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销售等监督管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在烟花爆炸专项整治工作中,在依法检查一家零售摊点时,安监部门对销售摊点资质和产品进行检查;质检部门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安安全的管理,是否存在非法储存行为。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

县公安局

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11

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管理

县应急管理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某一运输液氯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爆炸,随后,相关部门赶到现场,进行有效处置,事态得到有效控制。随后各部门联合开展剧毒化学品专项治理工作。质检部门负责对运输车槽罐质量及槽罐生产企业的检查;交通运输部门对运输车体及运输车辆单位资质进行检查。公安机关负责对车辆的运输许可证件进行检查。安监部门负责对运输车辆所属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县生态环境局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县卫生健康委

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邮政管理部门

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县公安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12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县发改委

参与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有关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配合研究编制包括为流动人口服务的相关设施在内的建设规划,安排本级人民政府事权范围内的建设投资

《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实有人口专项组组织机构及职责的通知》、《海南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以居住证政策为例,相关责任部门要为办理居住证流动人口提供在教育、医疗、社保、卫生、民政、公共租赁住房等方面与当地常住人口基本一样优惠待遇。
   例如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后可享受人社部门提供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职业(执业)资格考试、登记,免费接受法律服务和援助,住建部门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教育部门提供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等政策。卫生部门提供的传染病防治服务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


县公安局

负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和出租屋治安管理工作,负责县综治委实有人口专项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县教育局

负责指导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管理工作

县民政局

负责向遭遇临时性困难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性救助,完善社区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的各项制度。具体负责以下工作:负责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负责有关救助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社区组织和队伍建设,健全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加强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县司法局

负责做好流动人口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指导做好对流动人口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纠纷调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流动人口中归正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负责社区矫正工作

县人社局

负责为流动人口提供职业培训、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社会保障接续等公共服务;依法处理用人单位与其招用流动人口之间的劳动争议;依法查处侵害流动人口劳动保障权益的违法行为;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做好劳务输出输入对接工作;负责引进人才的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职业中介服务活动的管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职业中介欺诈行为

县住建局

负责对房屋租赁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加强对流动人口聚集地的规划管理和小城镇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关措施

县交通运输局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大节假日、外出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季节和区域的交通疏导和安全工作

县卫生健康委

负责流动人口的健康检查、疾病预防控制管理服务工作;为流动人口提供妇幼保健、生殖健康服务管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督促流动人口经商人员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流动人口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的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依法查处流动人口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行为

13

立案监督

县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33号)

某被人故意毁坏财物案中,由于控告人不服当地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提起刑事复议,当地公安局复议认为:该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维持了不予立案决定。控告人不服该刑事复议决定,向省公安厅提起了刑事复核申请。省公安厅经审核,了解到控告人虽就同一事项向当地检察机关提出了控告,但当地检察机关并未受理,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依法受理了该刑事复核申请。


县公安局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申请,刑事复议申请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核申请。检察机关已经受理控告人对同一事项的控告、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公安机关受理后,控告人就同一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检察机关已经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序号

职权名称

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检查措施

监督检查处理

1

对委托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社会机构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监督检查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机动车经销商、二手车市场设立办理部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机动车登记业服务站办理的有关机动车登记业务工作,对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的报废车辆拆解现场监销工作,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通过系统远程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对机动车登记业务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机动车登记业务实施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2)机动车登记业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
   (3)机动车登记业务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4)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巡查、倒查等方式进行,或者采取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1)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对相关社会机构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上级部门部署或者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内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社会机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2)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改正。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1)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等,组织人员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2)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托计算机信息系统对机动车登记业务进行预警、分析、核查,及时发现存在问题。
   (3)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定期抽查各受托社会机构办理部分机动车登记的纸质档案,检查机动车登记是否规范。

受托社会机构及其派驻公安民警或工作人员在办理机动车登记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管理)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
   (2)无权限或者超权限实施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
   (4)超越职权进入计算机业务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计算机业务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
   (5)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
   (6)违反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业务办理条件或者提交证明、凭证的;
   (7)向他人泄漏、传播计算机业务系统密码,造成系统数据被篡改、丢失或者破坏的;
   (8)强令社会机构违反本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
   (9)利用职务或业务职权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泄露机动车所有人相关信息,并造成损失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公安民警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行政执法(管理)过错:
   (1)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行政执法(管理)行为改变的;
   (2)不可抗力或者因紧急避险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行政执法(管理)过错的;
   (3)机动车所有人或申请人的违法过错造成的行政执法(管理)过错;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追究行政执法(管理)过错责任的情形。
   追究行政执法(管理)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诫勉谈话;
   (2)通报批评;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5)离岗培训;
   (6)暂停、中止或撤销岗位上岗、机动车查验员、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资格;
   (7)调离执法岗位;
   (8)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9)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
   (10)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11)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2)暂停、中止或取消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授权;
   (1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4条予以处理。
   (1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形式。

2

对行业场所的检查

1、各旅馆业、典当业、印章业、印刷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机动车修理、旧机动车交易、二手手机交易等特种行业;
   2、各类歌舞、量版式KTV、酒吧、夜总会等娱乐服务场所;
   3、各旅游景区。

1、各类证件是否齐全;
   2、是否进行实名登记;
   3、是否对营业情况建立档案;
   4、是否制订安保方案,聘请保安人员;
   5、是否与辖区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
   6、所安装的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是否正常;
   7、是否在场所内部存在“黄、赌、毒”等违法犯罪;
   8、消防设施是否符合规定。

1、实地抽查检查;
   2、开展明查暗访;
   3、责成辖区派出所核查;

1、根据省公安厅方案或通知要求,成立检查小组,抽调组成检查人员;
   2、到各个乡镇开展明查暗访检查;
   3、对检查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

贯彻落实省公安厅专项行动和明查暗访相结合。

1、派出所视情况警告、罚款、限期整改;
   2、定时不定时检查整改情况。

3

对公务用枪配备单位公务用枪安全管理的检查

全县所有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各配枪部门,配枪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服务公司)。

1、公务用枪配备情况。对所有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单位部门进行全面检查,逐枪、逐弹进行清点核对,彻底查清枪支弹药品种、数量和管理状态。2、公务用枪配备人员情况。对所有配枪人员、枪支管理人员,逐人见面检查,严格审查其配枪条件和现实表现,坚决清除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人员,严格加强涉枪人员管理。3、公务用枪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对配枪单位落实枪支安全管理责任、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坚决堵塞管理漏洞,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4、公务用枪保管设施情况。对所有枪支弹药保管库(室、柜),要逐库、逐室、逐柜进行排查,逐项检查人防、物防、技防情况,严格落实有关安全防范要求。5、培训、考核工作情况。对配枪人员、枪支管理人员的日常教育、培训、考核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切实提高其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管理使用枪支技能。

1、现场检查;2、台账验证。

及时发现公务用枪配备单位存在的问题,当场或书面通知等形式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省公安厅下发检查通知或定时不定时检查。

现场警示、当场整改、限期整改。

4

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的检查

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

按照公安部相关规定,根据省公安厅要求,统一组织县内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填报《年度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申请审批表》。

(一)检查相关单位的配枪资格和配备限额;
   (二)通过枪支管理信息系统,检查各配枪单位的枪支管理工作情况;
   (三)检查填报的《年度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申请审批表》是否规范。

(一)深入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开展实地检查,及时发现涉枪支管理方面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二)及时收集、核对、汇总《年度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申请审批表》。

(一)认真核对上报的《年度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申请审批表》,及时发现填报错误;
   (二)检查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的枪支管理工作台帐;
   (三)实地检查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情况。

(一)认真核对上报的《年度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申请审批表》,如发现错误,及时指导相关单位修改。
   (二)对发现的枪支管理安全隐患和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相关单位予以整改;
   (三)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立案查处;
   (四)对涉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查办。

5

对公务用枪持枪证件使用管理的检查

各类公务用枪配备单位及其人员;

(一)公务用枪配备单位及其人员依法申领公务用枪枪证、持枪证的情况,是否存在不及时、不规范申领;
   (二)公务用枪配备单位落实公务用枪安全保管措施情况,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
   (三)公务用枪配备单位、人员是否严格执行枪支(弹药)保管、使用等各项管理制度;
   (四)公务用枪配备单位、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使用枪支的现象;

采取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内部监管主要通过日常检查、指导等形式,及时发现各种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外部监督主要通过开展调查研究、召开会议、接受投诉举报等形式,及时发现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一)日常检查:通过下基层派出所,及时发现派出所公务用枪中存在的问题,当场或书面通知等形式提出整改意见;
   (二)专项检查整治:根据省公安厅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全县的专项检查、整治行动,重点解决公务用枪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及时收集、处置群众相关举报、投诉信息,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一)现场查验公务用枪配备单位、人员的枪支及持枪证件;
   (二)现场检查公务用枪配备单位的枪支(弹药)管理台帐、档案资料;
   (三)现场检查公务用枪配备单位的枪支(弹药)保管场所和设施;
   (四)落实省公安厅统一开展专项检查、整治活动,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制度。

(一)对发现的公务用枪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相关单位、人员予以整改;
   (二)对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三)对涉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及爆破作业人员的检查

在我县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主要检查:
   (一)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否依法规开展爆破作业活动;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
   (三)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应当变更、撤销等情形;
   对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主要检查:
   (一)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是否依法依规开展相关从业活动;
   (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情况;
   (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资质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应当变更、撤销许可等情形;

采取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内部监管主要通过日常检查、指导等形式,及时发现各种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外部监督主要通过调查研究、召开会议、接受投诉举报等形式,及时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一)深入爆破作业单位开展实地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当场提出或核发通报(整改通知书)等形式提出整改意见;
   (二)及时收集、处置群众举报、投诉信息,依法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作业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一)实地检查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情况,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作业活动情况和现实表现情况;
   (二)检查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台帐,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台帐;
   (三)检查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作业方案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四)根据省公安厅统一部署,开展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专项检查、整治活动,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
   (五)指导派出所加强对监督检查对象的日常检查;
   (六)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网站(电子邮箱)、来信来函通讯方式等,广泛收集各种举报投诉信息。

(一)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相关单位予以整改;
   (二)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立案查处;
   (三)凡存在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罚,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涉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查办。

7

职权名称:对执法事项及行为的监管

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1)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
   (2)刑事立案、销案,实施侦查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和执行刑法等刑事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和适当;
   (3)有关治安管理、户籍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4)使用和执行行政拘留、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和适当;
   (5)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侯问室等限制人身自由场所的执法情况;
   (6)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7)国家赋予公安机关承担的其他执法职责的履行情况。

(1)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和制度进行的监督;
   (2)对起草、制定的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进行法律审核;
   (3)对疑难、有分歧、易出问题的案件,进行案件审核;
   (4)对刑事执法、行政执法的重点环节、易出问题的刑事、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进行审核;
   (5)组织执法检查和执法质量考核评议;
   (6)组织专项、专案调查;
   (7)重点案件督办和重大执法活动、事项的监察;
   (8)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听证、复议、复核;
   (9)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10)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相关规定,依职权确定的其他方式。

(1)组织专人现场检查台账,查阅案卷;
   (2)两人以上明查暗访;

对内部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合法、不适当的执法活动,由执法监督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经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对错误的处理决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2)对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3)对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和命令的有关人员,可以停止执行职务;
   (4)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已经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需要给予国家赔偿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国家赔偿;
   (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公安内部执法环节存在程序不完备或者处理意见错误的,可由执法监督主管部门通知纠正。
   对本级公安机关的业务部门、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做出的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不适当情形的,可由执法监督主管部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限期纠正。
   本级公安机关已经办结的案件或者执法活动存在违法或者不适当情形的,由执法监督主管部门或者相应的业务部门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改正。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监督主管部门可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1)接到《执法问题查询通知书》的公安机关或者业务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答复或者拒绝答复的;
   (2)接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后不按要求期限纠正,不申请复查的;
   (3)对上级公安机关做出的撤销、变更决定或者复查决定拒不执行的;
   (4)其他拒绝或者阻碍执法监督活动顺利进行的。
   公安机关的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在执法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责任人和执法监督主管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模范遵守法律,秉公执法,依法办事。对不严格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后果严重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备注

1

出国人员在外所生子女登记户口登记

出国人员在外所生子女登记户口登记

白沙县公安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27723440


2

公民民族变更民族成份登记

公民民族变更民族成份登记

白沙县公安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27723440


3

居民补登户口

居民补登户口

白沙县公安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27723440


4

公民出生入户登记

公民出生入户登记

白沙县公安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27723440


5

公民更正出生日期

公民更正出生日期

白沙县公安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27723440


6

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登记户口

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登记户口

白沙县公安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27723440


7

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白沙县公安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27723440


8

华侨回国定居落户登记

华侨回国定居落户登记

白沙县公安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27723440


9

居民临时身份证办理

居民临时身份证办理

白沙县公安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27723440


10

国际禁毒及宣传活动

每年6月26日举办禁毒宣传活动,宣传普及禁毒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营造全面参与禁毒浓厚氛围,共筑防毒铜墙铁壁。

白沙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27725026


11

公民出入境记录查询

受理中国公民(含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查询本人近5年内的出入境记录申请,按规定核实身份后,向其提供所需记录。

白沙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27721337



25.县公安局责任清单(职责不公开).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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