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
序号 | 职权名称 | 监督检查对象 | 监督检查内容 | 监督检查方式 | 监督检查程序 | 监督检查措施 | 监督检查处理 |
1 | 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和许可的施行情况; 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 1.本县水务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局属各职能单位及乡镇水利工作站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2.执行监督检查的局内设机构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局内设机构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检查单位及时纠正,受检查单位应当报告纠正落实情况。 4.县水务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 局属各职能单位及乡镇水利工作站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撤销或者责令整改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单位或科室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作出整改,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 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在办案过程中,为行政相对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导致严重后果的; 5.违反规定,采取或解除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6.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7.不按法定程序或者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8.未按罚缴分离原则,收缴罚款,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9.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11.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12.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决定的; 13.对于按照规定需要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14.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阻扰、干预查处水事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15.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 | 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 重大案件主要指通过监督检查发现或者群众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媒体披露等渠道发现的涉案标的大,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 | 1.严重影响河道行洪、水利工程安全,且拒不采取整改措施的违法案件; 2.引发群体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案件; 3.县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造成重大影响的违法案件; 4.涉及跨乡镇行政区域违法案件; 5.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批转的违法案件; 6.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负责查处的其他重大违法案件。 | 重大案件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调查、催办、查卷、查访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 乡镇政府在查实为重大案件之后2个工作日内要以案情专报的形式上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经媒体曝光的应当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案件的进展情况应及时上报,案件的处罚情况和后续处理情况应在作出决定和处理完成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上报。 | 重大案件的处理以查办分离的原则实行交办督查或者挂牌督办。 查办分离是指白沙黎族自治县水务局协调当地水政监察大队对案件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并视情况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或调查完结后交由当地水政监察大队办理。 交办督查的案件,由县水务局下发案件交办函,并可通过催办、查卷、走访等方式予以督查,确保案件及时、有效办理。 挂牌督办的案件,由县水务局下发案件督办函,并抄告当地政府,必要时可以抽调各地执法骨干组成专案组,以专案的方式督办。 | 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纳入白沙黎族自治县水政执法队伍年度考核内容。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办理的水政执法队伍予以全县水利系统通报、下发督查通知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责任人员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
3 |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合理划分裁量阶次,明确规定适用不同阶次的具体情形;针对执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特别就法律适用裁量和处罚额度裁量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标准规范组织实施区域内的行政处罚裁量权,通过年度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下属部门在执法实践中自由裁量运用的监督检查。 | ⒈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务厅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⒉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 ⒋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年度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下属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标准的监督检查。 |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
4 | 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 | 河道采砂申请相对人、业主或单位。 | 1.是否按按批准的采砂作业方式和范围进行开采;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作出整改; 3.是否存在河道采砂弃碴乱堆放情况; 4.接到投诉、举报的其他问题。 | 1.专项检查。结合防汛检查、河湖执法专项检查等开展采砂专项检查。 2.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正式发文部署。 2.实施检查。组织工作组到现场检查,并进行现场交流。 3.检查结果反馈。根据检查的情况,一般问题现场反馈,对检查出的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重要问题,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反馈,并要求限期整改。 4.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如反映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需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反映采砂影响矿产资源流失的,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 1.定期检查,开展专项整治检查活动,组织检查组进行实地检查。 2.日常检查,及时发现河道采砂存在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4.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
5 | 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的后续监管 |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 1.对县级审批及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监管的取水户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取水水量、水源及地点,取水方式、取水许可时限、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等;计量方式、计量监控安装运行情况等;取水户节水评估与水平衡测试、节水措施;计划用水执行情况。 2.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 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 | 1.制定取用水监督检查方案,并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两人。 2.通知相对人,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3.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用水情况进行检查。现场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 4.总结专项检查情况,根据需要向取水单位和个人下达整改通知。 5.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 | ⒈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⒉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⒊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⒋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取水单位或个人报送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⒍取水单位或个人每年报送年度用水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通过资料审核或现场查勘等方式,确定并下达取水计划; ⒎对自查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复核;对计量设施、场所等进行现场检查;对照《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 12452-2008)要求,对水平衡测报告书进行复核评估; 8.根据需要对取水单位或个人开展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全面评估取用水情况。 |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取水户应在批准的取水计划范围内取水。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取水户超过经批准的指令性取水计划量取水的部分,其水资源费按照超计划累进加价征收。 3.监督管理中发现如下问题的,向非居民取水户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包括取水户不按规定要求开展水平衡测试的;取水户不具备水平衡测试能力(包括技术人员或计量设施)而自行测试的;不按规定要求编制水平衡测试报告书的。 |
6 | 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的后续监管 | 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排污口的单位。 | 对本县已审批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对排污口的要求;特别情况下对排污的限制;水资源保护措施要求。 | 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 |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两人。 2.通知相对人,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3.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设置入河排污口项目进行检查。现场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 4.总结专项检查情况,根据需要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达整改通知。 5.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 | 针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的监督检查措施: ⒈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⒉入河排污口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要求排污单位报送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 | 未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设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7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后续监管 | 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 ⒈水土保持方案修改及水土保持措施变更等手续是否依法履行; ⒉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要求; ⒊施工合同中是否包括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内容,水土保持设施施工进度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⒋水土保持施工的监理是否依法开展; ⒌水土保持监测是否依法开展; ⒍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按期、足额缴纳; ⒎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⒏是否存在水土流失及危害隐患; ⒐水土保持档案是否符合要求; ⒑弃渣场、取料场等关键部位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存在向河道、水库、湖泊倾倒弃渣,影响行洪安全的违法行为。 | 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 |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安排、工作要求。 2.实施检查。听取生产建设单位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 3.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 4.整改后检查处理。 5.总结通报检查结果。 | ⒈对生产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等建设进程予以跟踪检查。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⒉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⒊通过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季报了解情况。 ⒋现场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取证,当面向建设单位反馈检查情况,填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由参加检查的人员和建设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 1.对一般性问题,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中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现场反馈给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 2.对存在问题较多、较突出的生产建设项目,发出书面整改通知。 3.整改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向省水务厅及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4.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季报反映有突出问题、现场检查发现突出问题或巡查发现突出问题的,对整改情况进行再次检查。 5.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批准,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6.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项目,按法律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7.做好监督检查的台账和档案管理,每年年终对当年监督检查活动进行总结,适时推广成功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
8 | 对水库大坝、河道堤防、水闸 工程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 对大中型水库大坝、大中型水闸管理单位、二级以上堤防管理单位;非省直管水库大坝、二级以上堤防和大中型水闸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 | ⒈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包括人员编制、岗位设置、人员培训、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⒉工程安全与保护情况:包括巡查、防汛预案与物资储备、隐患检查、水闸安全鉴定、确权划界、涉河涉堤项目管理。 ⒊运行管理情况:包括维修养护、堤身结构、水闸控制运用计划制定和实施、工程观测设施等。 对非省直管水库大坝、二级以上堤防和大中型水闸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检查主要内容为: ⒈监督检查制度制定情况。 ⒉监督检查制度开展情况。 | 监督检查采用自查、复查、考核和抽查的方式。 水库大坝、堤防、水闸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自查,管理单位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复查,工程所在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省水务厅在各市全面考核的基础上负责抽查工作。 1.定期抽查。一般为一年一次,各市县随机抽查工程管理单位不少于20%,抽查工程不少于1个。大型水库大坝、二级以上堤防和大型水闸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全面检查。 2.不定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较突出和受到投诉举报的单位,根据问题整改情况,决定检查频次。 |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并组成专家组,正式发文部署。 2.实施检查。根据省水务厅制定的相关考核办法,专家组通过现场检查,听取自查、复查和考核情况汇报、查阅台帐,面谈询问,并进行现场交流和意见反馈。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专家组将检查情况汇总上报省水务厅。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不定期检查程序为现场检查、现场反馈意见。 | 1.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措施为组织专家检查工程现场、听取汇报、查阅台帐、质询等,并进行现场交流反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检查结束后书面通报检查情况。 2.不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为查看现场和检查有关问题整改情况,现场交流反馈。 | 及时向工程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反馈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向全省通报检查考核结果,对检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督办,限期整改。 |
9 | 水利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 | 县级负责验收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 | 阶段验收 (1)检查已完工程的形象面貌和工程质量; (2)检查在建工程的建设情况; (3)检查未完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4)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 (5)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竣工验收 (1)检查工程是否已按批准的设计全部完成; (2)检查重大设计变更是否经由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3)检查各单位工程能否正常运行; (4)检查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是否已基本处理完毕; (5)检查各专项验收是否已通过; (6)检查工程投资是否已全部到位; (7)检查竣工财务决算是否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是否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8)检查运行管理单位是否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是否已基本落实; (9)检查竣工验收资料是否已准备就绪。 | 1.工程现场检查和查阅有关验收资料相结合; 2.组成专家组和验收委员会,讨论并形成评价意见。 | ⒈阶段验收 (1)项目法人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转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2)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阶段验收; (3)大型工程在阶段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成立专家组先进行技术预验收; (4)召开阶段验收会议,成立阶段验收委员会,检查工程现场、听取相关工作报告、查阅资料,形成阶段验收鉴定书; (5)有关单位修改、完善相关工作报告,补充有关资料; (6)印发阶段验收鉴定书。 ⒉竣工验收 (1)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自查; (2)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3)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召开竣工验收会议,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检查工程现场、听取相关工作报告、查阅资料,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 (5)有关单位修改、完善相关工作报告,补充有关资料; (6)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 1.验收前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质量监督机构人员检查工程现场; 2.验收前对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的资料进行全面的检查; 3.验收会议时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及查阅有关资料; | 1.当工程不具备有关规范规程要求的验收条件时,不予组织验收; 2.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3.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不予印发验收鉴定书; 4.项目法人以及有关单位提交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不真实验收资料的单位承担责任,并收回验收鉴定书,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
10 | 农村水电站建设和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 | 农村水电站。 | ⒈项目建设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⒉工程是否按规定进行验收; 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⒋安全生产机构设立、人员配置情况; ⒌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⒍持证上岗情况; ⒎水电站水库控运计划、度汛方案和应急预案编制与执行情况; ⒏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⒐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10.水电站主要设备设施铭牌悬挂、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 11.是否存在安全生产事故未按规定上报; 12.其他。 | 1.专项检查。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大检查,防汛检查等; 2.抽查。选取部分农村水电站进行现场检查。 |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并通过印发文件进行部署; 2.实施检查。在水电站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现场检查,通过听取水电站业主的自查情况的汇报,与水电站工作人员面谈、实地巡查、查阅相关台账资料等形式进行检查; 3.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4.整改处理。督促水电站做好整改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整改落实情况。 |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审批(验收)文件、项目技术资料、安全生产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文件和资料等; 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或运行现场进行检查; 3.检查结束,检查组成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在检查表中签字确认,对存在问题按要求整改并反馈。 | 1.对检查中发现的建设程序不合法的,督促水电站业主按相关规定及时整改。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水电站业主立即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并采取应急措施。 3.对检查中发现其它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务部第2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
11 | 城镇供排水与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 | 负责城镇供排水与污水处理工程的项目法人。 | ⒈是否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做好城镇供排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前期工作; ⒉是否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做好城镇供排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⒊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城镇供排水与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有关信息; ⒋是否建立城镇供排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长效运行管理体制机制。 ⒌依法应当监督管理的其他内容。 | 监督检查采用检查、抽查、考核的方式。 | ⒈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地点、项目、内容和工作安排。 ⒉开展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程规范和管理办法,开展项目监督检查。主要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抽验质量、交流座谈等方式,对项目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与项目法人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进行反馈交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⒊整改落实。项目法人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根据检查意见认真组织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行文上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视监督检查和各地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复查工作。 | 检查措施为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等,并进行现场反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检查结束后书面通报检查情况。 | 及时向项目法人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对检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督办,限期整改。 |
12 |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 |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法人。 | 1.是否按要求建立工作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健全管理制度; 2.是否落实前期工作责任制及按要求开展前期工作; 3.是否按照要求组建项目法人,并采取措施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管; 4.是否按管理办法要求对项目“四制”等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是否按管理办法要求履行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程序; 6.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项目有关信息; 7.是否落实本辖区内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8.资金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9.是否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和上报工作; 10.是否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工作,落实建后管护主体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11.其他相关内容。 | 1.配合省水务厅、省财政厅等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稽察和检查。 2.对部分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进行县级稽察。 3.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4.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 1.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稽察、督导检查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主动配合做好专项稽察和检查工作。及时通知项目法人,做好稽察、检查准备。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稽察、检查的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上级有关部门。 2.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县级稽察 ⑴制定稽察计划。省水务厅根据年度水利项目实施情况,制定稽察计划,明确稽察项目、内容和工作安排。 ⑵开展稽察。依据有关规程规范和管理办法,开展项目稽察。主要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抽验质量、交流座谈等方式,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进行稽察。稽察结束后,与项目法人进行反馈交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⑶整改落实。项目法人根据稽察意见认真组织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行文上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视监督检查和各地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稽察工作“回头看”。 3.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根据中小河流治理建设情况和项目管理需要,决定检查的频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重点抽查项目建设管理、工程进度及项目“四制”落实情况,以及对上级部门专项稽察、检查和县级水利稽察中发现的问题的具体整改落实情况。 4.中小河流治理绩效评价 全部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纳入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范围,按年度分步实施,主要分自评和县级复评两个阶段。 相关项目法人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对工作组织情况、前期工作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建设成果情况、建设效益情况等内容及时进行绩效自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县级自评结果及时报送省财政厅、省水务厅,并及时组织对绩效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省水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就县级自评工作进行复核,并完成省级部分绩效自评,及时编制全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并上报财政部、水利部审定。同时根据省级复核后的绩效评价结果,提出相应奖惩意见。 财政部、水利部对省级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和核定。 |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工作制度,加强项目建设监管,督促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参建各方认真履责。 |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项目法人在项目申报、前期审批、变更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管理、统计上报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责令整改落实,必要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
13 | 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事项的后续监管 | 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项目法人。 | 1.水工程在签署审批规划同意书后的项目前期论证、报审,是否依据规划同意书批复的内容和要求开展; 2.水工程项目开工建设的时效性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水工程的施工建设是否符合规划同意书批复的内容和要求; 4.依法应当监督管理的其他内容。 | 不定期开展常规检查和重点检查,选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调查等多种方式。 |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查阅文件资料或听取项目法人汇报和现场调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同意书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行政决定前,应当查阅水工程立项建设依据规划的编制单位出具的有关项目单体建设合规性、规划整体目标可达性的咨询、评估意见。 | 1.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中,发现水工程前期论证或建设实施中,其工程任务、规模、建设地点、建设方案等与规划同意书批复内容不相符的,应当根据情况责令项目法人限期改正或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2.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后3年内工程未开工建设,或水工程未获得审批(核准、备案)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自行失效。项目法人若继续推进项目实施的,要求其重新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14 | 防汛防风抗旱工作监督检查 | 县、各乡镇防指及成员单位、防汛防风抗旱工程设施及管理单位、各类防汛防风抗旱责任人等。 | 1.防汛防风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 2.防汛防风抗旱预案修编情况; 3.城市防洪排涝准备工作情况; 4.流域性洪水防御准备工作情况; 5.防风准备工作情况; 6.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准备工作情况; 7.基层防汛防风体系情况; 8.防汛防风抢险和抗旱服务队伍及物资储备情况; 9.防汛防风抗旱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10.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踏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电话抽查责任人、走访当地防指领导等。 |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检查工作要求,并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2.实施检查。检查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踏看现场,交流座谈,了解掌握防汛防风抗旱工作情况,重点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 3.检查反馈。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将检查情况报省防指办。 4.汇总报告。县防指办汇总各检查组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报县防指领导。 5.整改落实。县防指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向县、各乡镇防指及有关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县防指办。 | 1.基层自查。各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防汛防风抗旱工作自查自改。 2.县、各乡镇防指及防指办向上级防指报送防汛防风抗旱检查报告。 3.县级定期检查。县防指每年组织汛前检查1-2次,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抽查和明查暗访相结合方式。 4.县级不定期抽查。县防指及防指办在洪涝风旱灾害事前、事中、事后,对各地进行抽查。 | 对督查发现的一般问题,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对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除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外,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
15 | 防汛抗旱调度工作监督检查 | 乡镇防指机构和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 1.对乡镇防指机构监督管理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制定、报批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内容: ⑴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制定、报批情况; ⑵水雨情监测、洪水预报、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⑶水库泄洪预警发布情况; ⑷水利工程泄洪设施等维修养护情况; ⑸在建工程安全度汛方案编制及执行情况; ⑹易洪易涝区人员转移方案及执行情况; ⑺其他相关内容。 2. 对乡镇防指机构监督管理抗旱应急供水方案制定、报批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内容: ⑴抗旱应急供水方案制定、报批情况; ⑵蓄水、供水、用水情况; ⑶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3.对珠碧江水库控制运用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内容: ⑴水库控制运用计划执行情况; ⑵洪水预报情况; ⑶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⑷水库放水预警发布情况; ⑸大坝巡查、安全监测、闸门与启闭设施及备用电源的维修养护; ⑹库区淹没线以下和水库泄洪下游易淹区人员转移预案制定及执行情况; ⑺其他相关内容。 |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电话抽查、视频监控、实地勘查、年度考评。 |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检查工作要求,并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2.实施检查。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与相关人员面谈询问、实地勘查等形式进行检查。 3.检查反馈。检查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向被检查单位反馈。 4.整改落实。县防指及防指办督促乡镇防指及有关单位整改,整改情况报县防指办。 | 1.定期检查。定期对珠碧江水库(XX工程防洪调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洪水调度考评。发生较大洪水后,组织对水库等水利工程洪水调度进行考评。 3.干旱调查。发生干旱后,赴现场了解旱情、灾情,指导抗旱应急供水调度。 4.不定期抽查。抽查重点防洪、抗旱水库的蓄水情况、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5.对受到举报的单位进行督查。 | 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将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
16 | 基层防汛防风体系监督检查 | 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及责任区网格的防汛防风体系及其责任单位、责任人。 | 1.组织责任体系。基层防汛防风组织设立、责任人及责任制落实等情况。 2.应急预案体系。基层防汛防风预案修编、演练和实战运用情况。 3.监测预警体系。基层防汛防风监测预警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及预警信息发布情况。 4.安全避险体系。基层防汛防风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及管理情况。 5.抢险救援体系。基层防汛防风抢险队伍建设、抢险物资储备及管理情况。 6.宣传培训体系。基层防汛防风宣传培训开展情况。 7.运行保障体系。基层防汛防风设施设备、资金等保障情况,长效运行管理机制建立情况。 8.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勘查、委托中介机构考核等方式。 | 1.制定检查方案,确定考察内容,印发检查通知,建立检查组。每年汛后开始。 2.实施检查。检查组赴被查的乡镇,听取汇报、查看资料、有关记录、电话抽查责任人、并随机抽查2-3个乡(镇、街道)和2-3个行政村(社区)进行现场检查。 3.考核评定。检查组根据检查情况,确定检查结果作为三防工作年度考核依据。 | 1.自查自评。乡(镇、街道)组织有关部门责任单位、责任人自查。 2.县防总组织对乡镇防汛防风体系检查,并抽查3-5个乡(镇、街道)和3-5个行政村(社区)。 |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作为财政水利专项资金因素分配法考虑因素。 |
17 |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水务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及水利工程。 | 1.对项目法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机构设置,保障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制定、备案与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核查情况;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和管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以及台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等。 2.对勘察(测)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对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或建议;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及特殊结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勘察(测)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格管理和设计文件管理等。 3.对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和监督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监理例会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执行情况;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中有关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等。 4.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例会制度、隐患排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和培训制度等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安全费用的提取及使用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危险源分类、识别管理及应对措施等。 5.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施工支护、脚手架、爆破、吊装、临时用电、工棚消防、安全防护设施和文明施工等情况;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与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个体防护与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应急预案中有关救援设备、物资落实情况;特种设备检验与维护状况;消防设施等落实情况。 6.对水务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监督检查主要内容:责任制建立与落实情况、组织管理情况、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安全鉴定情况、除险加固情况、安全管理情况、人员培训情况、应急预案演练、预案管理、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及工程现场安全防范措施情况。 | 1.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全线水务安全生产大检查。 2.专项督查。根据要求与统一部署,开展专项督查工作。 3.不定期抽查。 | 1.制定水务安全生产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2.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积极发动水务工程建设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开展自查,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开展重点督查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单位与项目,责令停工整改。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单位将检查情况上报县水务局。 4.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总体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5.整改后处理。督促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按管理权限报告。 | 1.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不定期的暗查暗访,按照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水务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水务工程进行实地检查。 2.根据投诉、举报情况,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调查,重大安全问题上报省水务厅派出检查组进行检查调查。 | 1.对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水务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违行为”立即制止; 2.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必须立即停工整顿,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发现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告省水务厅、当地人民政府以及当地安委会,并由省水务厅、当地人民政府和当地安委会协调,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 3.对发生较大以上水务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县,由厅主要领导约谈相关市县水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对口的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厅领导约谈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相关市县不得参与年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先进市县的评比。 4.对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不达标、一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2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工作不力,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造成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等严重后果的直属单位,当年不得参加各类评比表彰活动,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拔使用。 |
18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与监督检查 | 在建水务工程项目法人、招标代理、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 | 1.前期与设计。检查设计变更、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供图进度与设计工作质量、施工图审查、设计深度和设计变更手续等情况。 2.建设管理。检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执行情况,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根据开工情况报告,检查项目法人是否严格执行开工条件,是否存在违规开工,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度汛方案的报审、备案和试运行控制运用计划的审批与落实情况。 3.计划下达与执行。检查投资计划管理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形象面貌和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等。 4.资金使用与管理。检查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各项费用支出情况,合同执行情况,会计基础工作和内控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等。 5.工程质量和安全。国家和水利行业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落实情况。检查参建单位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验、中间产品验收情况,工程质量检测和质量评定情况,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验收情况,工程档案资料整理情况,质量监督情况等。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安全生产制度执行及安全监督情况,工程安全度汛开展情况,工程安全状况和安全事故处理情况,文明工地创建情况等。 | 1.听取项目法人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与安全等情况的汇报,并由稽察专家组提出质询。 2.查阅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簿、凭证、报表;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进度等有关情况;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合法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3.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方面进行质量检测。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取证、质询,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4.根据施工进度对重要施工节点进行现场安全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查阅工程建设资料,开展专项安全检查等。 | 1.下发开展水利工程项目稽察工作的通知; 2.印发水利工程稽察内容、方案等; 3.对水利工程开展稽察工作,重点检查、稽察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隐患; 4.向被检查监督或稽察单位反馈稽察意见; 5.印发监督检查或稽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落实,项目法人反馈整改意见落实情况,根据需要确定复查与核查项目。 | 1.全面检查在建水务工程安全责任制、安全措施、预案等落实情况; 2.查阅和检查水务工程前期设计是否满足工程建设需求; 3.查阅和检查监理单位是否按照监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开展监理工作; 4.查阅和检查项目建设管理的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等“四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查阅和检查工程施工现场,是否满足项目是否满足项目建设的质量管理的有关需求,必要时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检; 6.查阅质监机构采取现场检查和工程资料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 7.查阅和检查项目的资金计划下达情况和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19 |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 | 水利工程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检测、造价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 1.各市场主体是否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要求; 2.各市场主体是否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水利建设业务; 3.开展水利建设业务的相关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水利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情况; 5.各市场主体承接水利建设业务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施工、监理企业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检查体系情况; 6.各市场主体的履约情况等。 | 1.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监管时的日常检查; 2.资质申请或延期申请审查时的检查; 3.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检查; | 1.实施检查。在进行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监管,以及资质申请或延期申请审查时,对水务建设市场主体实施监督检查,或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对水务建设市场主体开展监督检查。 2.整改处理。对存在问题,责令水务建设市场主体限期整改或接受处理。 | 1.采取核查现场、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对水务建设市场主体实施监督检查,核查市场主体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执行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或检查体系运行情况、履约情况等。 2.进行水利监理、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资质申请和资质延期申请)审查(审批)时,对照法律、法规,认真审查申报材料,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 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能持续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建议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资质审批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 水务建设市场主体违法从事水利建设业务的,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并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报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告知相关部门。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乙级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予以撤销,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20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 | 在我县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 | 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参建单位(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主要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与工程质量有关的质量行为、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实体质量。 1.监督检查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体系,项目法人应有专职质量检查人员,针对本工程制定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工程质量目标,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 2.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监理单位应按合同承诺派出现场监理人员,制定监理规划(实施细则),通过旁站监理、巡视检验、跟踪和平行检测等形式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地控制。 3.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和“三检制”,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现行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确保工程质量。 4.监督检查设计单位现场服务情况。 5.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监督的重点是重要隐蔽单元工程以及影响使用功能和安全的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并对工程进行不定期抽查,并抽查各种原材料及中间产品的质量是否合格。 6.质量监督机构在分部工程验收前,对有关工程建设资料核备,审查其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7.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情况。 |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主要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与工程质量有关的质量行为、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实体质量。 1.监督检查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体系,项目法人应有专职质量检查人员,针对本工程制定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工程质量目标,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 2.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监理单位应按合同承诺派出现场监理人员,制定监理规划(实施细则),通过旁站监理、巡视检验、跟踪和平行检测等形式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地控制。 3.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和“三检制”,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现行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确保工程质量。 4.监督检查设计单位现场服务情况。 5.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监督的重点是重要隐蔽单元工程以及影响使用功能和安全的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并对工程进行不定期抽查,并抽查各种原材料及中间产品的质量是否合格。 6.质量监督机构在分部工程验收前,对有关工程建设资料核备,审查其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7.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情况。 | 采取实地勘测检查、专家评审会议讨论、验收评定等措施。 | 1.单元工程质量由施工单位质检部门组织评定,监理单位复核。 2.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项目法人、监理、质量监督、设计、施工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核定其质量等级。 3.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自评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复核,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 4.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自评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复核,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5.工程项目的质量等级由质量监督机构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的基础上进行核定,并在竣工验收前提交质量评定报告,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6.单位工程外观评定,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按部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进行评定,并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
21 |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 | 农村供水工程所在乡镇政府、相关项目法人、工程运行管理单位。 | 1.是否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做好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前期工作; 2.是否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做好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3.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建设有关信息; 4.是否建立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管理体制机制。 | 1.随机抽查。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和工作需要不定期抽查。 2.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存在问题较突出和受到投诉举报的项目,视问题整改情况,决定检查频次。 | 1.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稽察和检查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主动配合做好专项稽察和检查工作。及时通知相关乡镇政府部门,做好稽察、检查准备。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稽察、检查的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上级有关部门。 2.县级监督检查 ⑴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年度水利项目实施情况,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地点、项目、内容和工作安排。 ⑵开展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程规范和管理办法,开展项目监督检查。主要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抽验质量、交流座谈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稽察。稽察结束后,与当地乡镇政府部门、项目法人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进行反馈交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⑶整改落实。乡镇政府部门、项目法人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根据稽察意见认真组织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行文上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视监督检查和各地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复查工作。 | 结合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日常工作分片联系制度,采取查阅资料和现场察勘等措施,跟综督导,对进度慢的乡镇进行驻点督查。 |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要求及时整改落实。 1.发文督办。 2.通报批评。 3.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处理。 |
22 |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 所有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的项目法人。 | 1.项目法人确定情况; 2.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及批复情况; 3.建设项目招投标、开工及实施进度情况; 4.工程建设管理、质量控制及安全生产情况; 5.资金筹措、到位及使用管理情况;政策处理落实; 6、项目实施公示和宣传情况; 7.重点县建设预期效益实现情况; 8.工程建后管护落实情况; 9.工程验收情况; 10.其它。 | 1.随机抽查。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和工作需要不定期抽查。 2.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存在问题较突出和受到投诉举报的项目,视问题整改情况,决定检查频次。 | 1.印发有关建设管理、绩效考评、项目验收等加强重点县建设与管理文件; 2.对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随机抽查,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察看工程现场、走访受益群众等方式,加强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3.下发相关专项监督检查通知,根据有关规范、办法等进行实地检查,形成检查报告;并通报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4.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项目建设监督检查工作。 | 1.要求项目法人每月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上报项目实施进度和相关情况; 2.要求每年报送年度总结材料和绩效自评材料; 3.与县财政局联合开展年度绩效考评工作,通报绩效考评结果; 4.和财政部门一起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抽查; 5.对项目建设进行技术指导、质量抽检等; 6.按照水利部等相关部门要求进行其它监督检查。 | 在重点县建设监督管理过程中,如发现违反相关管理办法等,责令其及时进行整改,对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处分。 |
23 | 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的监督检查 | 各乡镇基层水利服务部门。 | 1.乡镇政府水利服务机构设立情况; 2.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性质; 3.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编制落实情况; 4.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经费保障情况; 5.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服务、办公场所建设情况; 6.民间水利服务组织建设情况; 7.村级农民水务员队伍组建情况; 8.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制度建设以及运转情况。 | 根据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进程和重要性,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现场检查和资料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做好书面和图片记录,并及时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 1.转发或印发有关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管理文件。 2.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到基层站所实地检查、走访基层水利员和受益群众,对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 1.要求各有关基层水利服务部门及时报备实施情况; 2.对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制度建设落实情况和硬件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等进行抽查,督促加快进度,确保人员编制、运行经费等落实到位; 3.按照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其它监督检查。 | 监督管理过程中,如发现违反相关管理办法等,责令其及时进行整改。 |
24 | 农业节水工作的监督检查 | 各乡镇水务服务部门。 | 1.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工作情况。 2.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目标完成情况。 | 委托中介机构,复核各乡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成果,分析各乡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目标完成情况。采取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工作情况。 1.专项检查。委托中介机构,对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一般为一年一次,每个各乡镇抽查样点灌区或者样点田块1-2个。 2.不定期抽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抽查的频次和对象,重点对工作开展存在问题较突出的乡镇进行监督检查。 |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根据检查任务成立检查小组,检查组不少于2人; 2.被检查对象准备书面材料,介绍工作开展情况; 3.踏勘现场、查阅资料,了解工作开展情况; 4.听取汇报、开展座谈; 5.视问题突出情况,作出口头或书面意见建议反馈; 6.比对上一年度系数测算成果值和目标值,对农业节水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 1.发放表格,调查了解各乡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工作开展情况; 2.现场踏勘、检查用水台帐资料; 3.与各乡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工作技术支撑单位、观测人员、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座谈; 4.听取各乡镇水务服务部门汇报; 5.委托中介机构,对各市系数测算成果合理性、可靠性进行复核。 | 1.监督检查过程中及时进行现场交流和意见反馈,如发现工作责任不落实,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视情况的严重性采取全省通报、领导约谈等措施。 2.将考核结果纳入县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 |
25 | 灌区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 工程项目法人。 | 1.对项目建设进度、计划执行、工程质量与安全、资金到位与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检查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是否与规划、初设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是否一致;变更方案是否报批; 3.检查“四制”(即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4.检查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资质、资格; 5.检查各地工程项目的度汛方案,并督促措施落实到位; 6.指导各地按照不同项目类型的管理办法及时组织验收工作,并指导当地做好资料归档和工程移交工作等; 7.对工程运行管理体制改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了解掌握典型工程运行维护情况,适时组织工程建设后评价等; 8.督促参建各方履行各自的责任。 | 采取自查、核查、抽查、相结合,现场检查和查阅项目资料相结合的方式。 | 1.不定期检查: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然后开展现场检查和资料查询等工作,检查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对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2.定期检查: (1)制定检查计划; (2)实施检查; (3)反馈检查结果; (4)被检查单位整改落实。 | 常规性的监督检查主要采取现场踏看、与受益群众座谈、听取项目业主汇报等方式检查与监督。 对技术要求较高的重点工程、隐蔽工程施工质量、资金使用情况等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单位实施第三方抽检、项目飞检、绩效考评和验收复核等工作,费用应列入单位年度预算。 | 发现问题的,责令其整改,并视情况的严重性采取全县通报、领导约谈等措施。未按要求整改的,不予组织竣工验收。 |
26 | 对属地管理的水利工程 质量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水利工程质量行政执法活动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 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 1.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2.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 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可以责令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执法机构的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6.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 水务工程质量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超越职权的; 2.违反法定程序的; 3.无合法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4.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5.故意刁难,选择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或者行政执法结果明显不公正的; 6.行政执法方式明显粗暴的; 7.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权限、条件、程序、时限或者方式的其他情形; 8.不按照规定履行检查、检验、监测等行政监督职责的; 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检举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 10.其他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 4.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5.责令辞去职务; 6.免职; 7.辞退; 8.国家、省规定的其他种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