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热点专题>白沙县权责清单>责任清单

县人社局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7-14 分享到:
微信
X
【字体: 小   中   大

县人社局责任清单


目  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负责部门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

办公室


2

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政策规定和规章制度,协调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改革,结合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提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推动落实

办公室


拟订全县城乡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规划

就业促进岗


建立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度

就业促进岗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监督本系统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负责综合性政策问题的调研工作

就业促进岗


拟订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

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关系岗


建立失业预警机制

社会保险岗


3

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和信息工作;推进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诚信体系建设

负责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

就业促进岗

【规章】《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二条

牵头开展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风建设工作

就业促进岗


协调指导劳动力的流动

就业促进岗


4

负责全县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统筹管理全县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城乡劳动力就业工作,落实好促进城乡就业的政策和措施,完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规范职业介绍行为。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办法

健全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就业促进岗


对创业孵化基地进行指导和监督

就业促进岗

【地方性文件】《海南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

就业促进岗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条

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鼓励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就业促进岗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八条

负责全县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就业促进岗


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

就业促进岗


落实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就业促进岗


5

建立落实全县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统筹全县社会保障卡工作。落实和执行全县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政策和标准,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负责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编制养老、失业、工伤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岗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监督检查工作

社会保险岗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五条

落实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以及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指导社保经办机构组织实施

社会保险岗


落实工伤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指导社保经办机构组织实施

社会保险岗


落实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

社会保险岗


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社会保险岗

【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三条

建立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基础信息库

就业促进岗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政策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工资福利岗


负责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征地项目的缴费补贴实施方案

社会保险岗


依法监督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支付和管理

社会保险岗


负责受理和办理基金(资金)案件的举报投诉,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县内重大基金(资金)案件

社会保险岗


6

负责全县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定应对预案,组织实施预防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平稳运行

指导社保经办机构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和办法

社会保险岗


落实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

社会保险岗


负责对工伤事故的调查取证认定申报及统计工作

社会保险岗


7

综合管理全县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审核审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落实和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负责政府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负责信访工作

办公室


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负责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工资福利岗


落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聘用管理、岗位设置、考核奖惩、人员调配等政策,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和公开招聘方案的核准或备案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工资福利岗


牵头开展事业单位人员信息化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工资福利岗


负责保管事业单位(不含教育、卫生系统)干部人事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工资福利岗


收集、鉴别和整理事业单位(不含教育、卫生系统)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工资福利岗


办理事业单位(不含教育、卫生系统)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传递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工资福利岗


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工资福利岗


调查研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情况,制定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工资福利岗


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人事档案中的记载情况,指导职工档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工资福利岗


8

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综合管理全县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工作;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长效机制,负责国有企业薪酬监测并开展监督检查。落实离退休政策

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的综合管理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工资福利岗


承担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福利审核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工资福利岗


负责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统计数据和工资福利数据统计审核工作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工资福利岗


对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

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关系岗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

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十级晋升九级职员)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工资福利岗


9

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全县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扶贫工作

统筹协调应急管理工作、定点扶贫工作

办公室


落实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

就业促进岗


负责农民工就业管理工作

就业促进岗


10

负责全县劳动用工的综合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行使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权。继续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综合管理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协调、管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实施女职工、未成年工及特殊工种劳动保护政策。督促指导用人单位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等制度

严格执行职工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待遇的政策

社会保险岗


落实我县用工单位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劳动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关系岗


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关系岗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条

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关系岗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机制

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关系岗


负责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制度实施的协调推进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关系岗


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权

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关系岗


审核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关系岗


严格执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关系岗


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规范

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关系岗


处理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指导乡镇(社区)及相关经济组织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关系岗


依法组织处理全县范围内重大劳动、人事争议

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承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做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

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指导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关系岗


承担县解决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关系岗


协调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

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关系岗


负责有关人事劳动保障方面的信访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关系岗


负责劳动能力申报和鉴定的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岗


承担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社会保险岗


承办行政应诉工作

办公室


11

负责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不含教育、卫生系统)初任培训工作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业务培训工作。综合管理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普及和宣传教育

负责本系统普法工作

办公室


负责全县技能培训、鉴定等管理工作

就业促进岗


负责组织指导职业技能人才培训和职业技能竞赛工作

就业促进岗


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考核和初、中级职业资格考核及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工作

就业促进岗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责任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备注

1

职业卫生监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落实劳动合同、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卫生健康委员会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承担职业病“防、治、保”工作   如某单位职工到经卫生部门认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查出有疑似职业病,随后经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诊断、鉴定,确认患有职业病,医疗机构加强对该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人力社保部门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该职业病病人工伤保险待遇。若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该职业病病人向民政部门申请医疗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认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治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组织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县民政局

负责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的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保障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2

烈士抚恤金发放

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负责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的烈士,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二十六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某甲被评定为烈士之后,相关抚恤政策的落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及相关规定,由县级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具体落实,市级相关部门负责指导。
    
    
    
    


县民政局

会同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制定烈士抚恤金政策;负责烈士备案工作;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及时足额发放烈士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负责国家烈士褒扬金的分配;指导各地定期抚恤金发放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2012〕83号)
       七、一次性抚恤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县财政局

督促和指导各地做好烈士抚恤金的发放工作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第四条  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2012〕83号)
       六、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垫支。
     中央财政每年根据上年度烈士评定备案工作的情况,及时审核下达烈士褒扬金。

3

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确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额度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工作人员死亡性质认定之后,人社部门、社保部门负责细化基本离退休费计算方式,财政部门负责发放途径的确定,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工作,涉及部队的由军分区协调落实。


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负责确定离退休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额度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

县民政局

指导各级民政部门落实政策;指导各地做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证明书》的发放工作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

县财政局

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做好抚恤金的发放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4

对民办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牵头做好人社部门审批的职业培训机构监管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陈某向教育局举报其所在街道内有教育信息咨询公司从事教育培训工作,教育局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告知其应向市场监管局进行举报或将举报件函告市场监管局,由市场监管局牵头、教育局配合进行查处。


县教育局

牵头做好教育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牵头做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教育信息咨询公司监管工作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序号

职权名称

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措施

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检查处理

1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监管

已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经营活动是否违反《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情况。

一、书面审查;
   二、日常巡视检查;
   三、其他方式。

一、现场检查人才中介机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情况;
   二、接举报投诉电话或信件,立即前往检查;                               
   三、年度审核。

一、不定期走访抽查;
   二、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书面告知单位并限期整改;
   三、将案件处理结果归档并载入诚信档案。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2

职业介绍机构监管

已批准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

职业介绍机构经营活动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情况。

一、书面审查;
   二、日常巡视检查;
   三、专项行动监督检查;
   四、其他方式。

一、现场检查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情况;
   二、接举报投诉电话或信件,立即前往检查;                               
   三、年度审核。

一、不定期走访抽查;
   二、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书面告知单位并限期整改;
   三、将案件处理结果归档并载入诚信档案。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3

职业培训机构(中外合作办学)监管  

职业培训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职业培训机构经营管理活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要求。
   一、遵守职业培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二、各项管理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三、办学场所及设备、设施、财务、师资配备情况;
   四、培训业务活动,教学质量情况;

书面和实地核查

一、每年组织职业培训机构组织自查,上报自查报告;
   二、组成专项检查小组,到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抽查,听取了解培训机构负责人对办学情况介绍,检查办学情况。

由行政机关承办人员和相关专家组成实地考察组,对职业培训机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要求进行核查。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4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监管

经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是否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是否在许可确定的范围内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
   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上门实地监督检查或要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定期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或重点抽查。

一、接到投诉、举报或上门实地监督检查,要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二、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5

技工院校监管

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

技工教育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要求。
   一、遵守职业教育、技工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二、各项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三、办学场所及设备、设施、财务配备情况;
   四、师资队伍建设情况;
   五、实施性教学计划执行和教学质量情况;
   六、校企合作、校园文化建设情况;
   七、技工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书面和实地核查

一、每年组织技工院校组织自查,上报自查报告。
   二、组成专项检查小组,对全市技工院校进行抽查,听取了解技工院校校长对办学情况介绍,检查办学情况。

一、接到投诉、举报或上门实地监督检查,要求技工院校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二、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技工院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6

特殊工时监管

取得特殊工时行政许可的用人单位。

一、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二、特殊工时开展活动是否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三、许可是否在有效期内。

劳动保障日常、专项和举报监察

主要包括劳动保障日常、专项和举报监察。

一、开展劳动保障日常和专项检查;
   二、对有问题的单位书面告知企业并限期整改;
   三、发现单位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责令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7

未成年人特殊招工监管   

未成年人用工单位。

用工单位招用未成年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

日常监督、劳动监察、举报监察

一、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使用未成年人的,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二、加强劳动监察,对用人单位未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使用未成年人的,依法予以处罚。

日常检查、劳动监察、举报监察。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8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职)监管

已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职)的人员

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人员被准予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的情况。

复查相关审批材料,上报省级重新认定。

一、实施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
   二、通过接收书信(函)、网络等形式的署名举报,对有异议的特殊工种认定进行复查。

一、收到群众举报;
   二、复核职工个人档案;
   三、复查审批程序。
  
四、上报省级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9

经济性裁员监管

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

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裁减人员。

日常检查、劳动监察、举报监察

一、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二、加强劳动监察,对用人单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依法予以处罚。

日常检查、劳动监察、举报监察。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10

集体合同监管

集体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

集体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是否依法履行集体合同。

日常监督、劳动监察、举报监察。监督检查人员由随机抽选产生。

一、一方提出续签集体合同要求,另一方未按规定进行集体协商的;企业不当变更,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的,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
   三、劳动监察部门对企业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执法监察,并对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日常检查、劳动监察、举报监察。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11

录用未成年工用工监管

未成年工用工单位。

用工单位使用未成年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

日常监督、劳动监察、举报监察

一、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使用未成年工的,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二、加强劳动监察,对用人单位未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使用未成年工的,依法予以处罚。

日常检查、劳动监察、举报监察。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备注

1

集体合同备案

负责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制度实施的协调推进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关系岗



2

集体合同审查

3

劳动能力鉴定(含非工伤)

负责劳动能力申报和鉴定的管理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岗



承担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4

劳动用工备案

对企业用工合同进行备案,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关系岗



6

七类人员自费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

(中级及中级以下)自费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岗



7

申报(中级及中级以下)职业技能鉴定

申报(中级及中级以下)职业技能鉴定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岗



8

遗失技能人员(中级及中级以下)职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

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考核和初、中级职业资格考核及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岗



9

更正(中级及中级以下)职业资格证书信息申请



10

工伤认定

落实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岗



负责对工伤事故的调查取证认定申报及统计工作



11

企业裁减人员制度报告

审核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关系岗



12

信访事项提出

负责信访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负责有关人事劳动保障方面的信访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关系岗



13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4

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

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5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6

中级以下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

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考核和初、中级职业资格考核及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岗



17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规范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关系岗



处理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指导乡镇(社区)及相关经济组织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



依法组织处理全县范围内重大劳动、人事争议



承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做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



18

高技能人才服务

健全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岗



负责全县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



落实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8.县人社局责任清单.xlsx.xlsx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  主办单位: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维护单位:白沙黎族自治县党政信息中心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27723365  0898-12345  邮箱:bsxzfw@yeah.net

琼公网安备 46902502000101号  琼ICP备05000041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250004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