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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00826146-7/2022-00326 分  类: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2年09月27日 文 号:白府办〔2013〕80号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27日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白府办〔2013〕8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各国营农场、企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现将《白沙黎族自治县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白沙黎族自治县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妥善安置驻军和武警部队随军家属,促进国防军队建设,根据《海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规定》,为了更好地推进我县“双拥”工作,特制定《白沙黎族自治县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规定》。

第二条  统一思想认识,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作为“双拥”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加强国防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妥善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抓落实,县双拥办、公安、教科、工商、税务、编办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积极协助。

第三条  坚持市场调节为主与行政调配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实行编制控制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等单位,有编制空缺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安置符合岗位条件随军家属;企业招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安置随军家属。各单位对行政调配安排的随军家属,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

第四条  随军家属要有计划多渠道安置,驻本县部队的干部管理部门每年将需要在本县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情况报送县双拥办,由县双拥办审核后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安置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具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一)正团级(含正团级)以上的部队领导干部家属,经本人申请,按规定给予安排适当的工作,并享受我县同等工作人员福利待遇。

(二)副团级(含副团级)以下的部队领导干部家属,经本人申请,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安排工作或在我县有关单位挂靠人事关系。

(三)经正式安排在我县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严格按照《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四)随军家属需要办理挂靠手续的,由部队提供名单,县双拥办审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意见,经县政府批准后,在3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办理挂靠手续,县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挂靠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就业劳动服务机构统一保管或由被挂靠单位保管,由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不安排具体工作,不发放工资和福利,不解决住房。挂靠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有违法乱纪,由本人负责,与被挂靠单位无关。

(五)在我县招录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提拔任用妇女干部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

(六)凡安置在我县就业的随军家属因部队干部转业或工作调动离开白沙县时,均可按规定办理有关随军随调手续。

第五条  用人单位接收应建立劳动关系的随军家属,应与随军家属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随意解除或终止随军家属的劳动关系。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不得随意裁减随军家属。随军家属确因企业停产或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被裁减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被安排待岗的,待岗期间企业应按规定发给基本生活费。

第六条  随军家属因企业破产关闭实行一次性安置的,用人单位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发给安置费,并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规定,为其交纳养老保险补偿金和医疗保险基金补偿金。

第七条  随军家属失业的,其失业前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包括按规定视同缴费的年限)继续承认,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用以计发养老、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随军家属自谋职业。随军家属申办工商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免收注册登记费、工本费等一切费用。

第九条  招收随军家属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领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县就业服务部门为随军家属提供求职、招聘、就业指导等职业介绍服务,一律免收服务费。随军家属中的下岗职工,经批准参加再就业培训的,可免报名费、培训费和技能鉴定费及职业资格证书费;初次就业的随军家属,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个人和用人单位承担,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提出申请后,可酌情减免。

第十一条  随军家属在随军前无工作单位的,经公安部门审批在本县入户后,可到县就业服务部门登记,由就业服务部门优先推荐就业,随军家属委托就业服务部门托管档案的,管理费由本县地财支付。

第十二条  积极支持部队内部安置随军家属,在营区服务网点等部队内部就业的随军家属,应签订劳动合同,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招工备案手续。随军家属可按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有调动,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规定将参保缴费转入新的单位。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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