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沙黎族自治县农业科技110服务站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0826146-7/2022-00345 分 类:科技、教育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2年07月06日 文 号:白府办规〔2022〕3号 发布日期:2022年07月10日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沙黎族自治县农业科技110服务站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白沙黎族自治县农业科技110服务站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白沙黎族自治县
农业科技110服务站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科技110服务站管理办法>的通知》(琼科规〔2020〕4号)和《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市县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指引>等五个工作指引的通知》(琼科〔2019〕203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我县农业科技110服务体系转型升级,加强农业科技110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站通过“政府搭台、企业唱戏、市场运作、多方参与”的运作模式,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方便、快捷综合性农业科技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 服务站的服务功能主要包括:
(一)农技问题咨询与诊断。
(二)技术、产品和农资信息的发布与查询。
(三)农业技术培训。
(四)良种良苗和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推广。
(五)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和示范。
(六)参与科技扶贫。
(七)新型农资示范推广。
(八)农产品销售服务。
(九)其他农业科技服务。
第二章 服务站认定
第四条 凡在白沙黎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设立服务站。
第五条 服务站站点布局原则为每个乡镇不能设立两个以上(含两个)相同类型的服务站。
第六条 服务站一经认定,即同时成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所属技术服务人员直接纳为县级个人科技特派员。依托的企事业单位,除省级科研院所外,直接纳为县级法人科技特派员。
第七条 申请服务站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服务站选择。服务站要选择沿街沿路、交通便利的地方设立,便于群众上门求助。门店面积不少于50m2。
(二)队伍建设。服务站专职农业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原则上应配备一批兼职的由科技能人、技术员和农业专家团等组成的技术服务队伍。技术人员要专业对口,能讲解农民在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三)技术装备和信息化条件。服务站应配备有电脑、电话、交通工具以及工作需要的专用技术工具或设备,能完成农业技术诊断和提供简单的技术调查或技术示范作用。
(四)经费保障。服务站要有企业加盟或自主经营一定的有偿农技服务业务,能自行解决工作经费。
(五)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服务站要自建或与农户合作建有一定规模的农业科技示范基地。
第八条 申请服务站认定应提供的基本材料:
(一)海南省农业科技110服务站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二)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2.申请单位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拟设服务站站长人选、技术服务人员和合作专家专业、学历、技能等简历情况、身份证件复印件、与合作专家签订的合作协议等材料;
4.拟设服务站选址和门店照片;
5.拟设服务站门店使用权证明材料;
6.拟设服务站服务设施、设备、交通工具、电子农务平台等软硬件清单;
7.有农药销售业务的提供农药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第九条 白沙黎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县科工信局)可常年受理服务站认定申请。服务站认定审批流程:
(一)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向县科工信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县科工信局于10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材料。
(三)考察评审。县科工信局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现场考察评审,拟认定服务站名单。
(四)公示公布。县科工信局将拟认定服务站名单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
(五)行政审批。公示期满后,县科工信局于7个工作日内发文认定,并向获得认定的服务站统一授牌。
(六)报备。县科工信局15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的服务站报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备案(见附件2)。
第十条 经认定的服务站,应在认定结果公布后2个月内完成服务站门店外观和室内规范建设(建设内容和标准见附件7)。
第三章服务站管理
第十一条 县科工信局负责对本县服务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本县服务站的管理办法;
(二)负责本县服务站的认定、考核、撤销;
(三)负责对本县服务站日常监督管理、业务指导等具体工作;
(四)负责建立本县财政科技资金、科技项目对服务站运行保障的扶持机制;
(五)负责向省科技厅报告服务站年度管理服务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县科工信局可根据需要,通过社会科技服务机构向服务站提供科技专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信息、互联网平台建设等多元化服务。
第十三条 服务站要在合法经营的前提下,建立完善规范的工作制度,按照县科工信局的管理指导要求做好内部管理和对外科技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服务站事项变更报备制度。服务站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需向县科工信局书面报备(见附件3):
(一)服务站迁址。
(二)服务站门店改造。
(三)服务站临时停业不超过6个月。
(四)服务站负责人变更或负责人联系方式变更。
第十五条 服务站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由县科工信局予以撤销服务站资格:
(一)主动提出撤销申请的(见附件4)。
(二)不服从科技管理部门管理和指导,长期脱离与科技管理部门联系的。
(三)服务站负责人违法犯罪的。
(四)未经报备擅自迁址或迁址后不再符合服务站认定条件的。
(五)未经报备停业或经报备后停业时间超过6个月的。
(六)服务站转让的。
(七)连续两年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八)擅自改变农业科技服务功能的。
(九)因挂靠乡镇政府农技服务机构,运行不顺畅,有必要撤销的。
第十六条 撤销服务站资格的流程:
(一)实地核查。县科工信局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二)行政决策。县科工信局根据核查情况,拟作出撤站决定。
(三)公示公布。县科工信局将拟撤销服务站名单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
(四)摘牌。公示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县科工信局将已撤销服务站的招牌摘除。
(五)报备。公示后15个工作日内,县科工信局将撤销的服务站报省科技厅备案(见附件5)。
服务站工作考核
第十七 条县科工信局每年对经认定并正常运营满6个月的农业科技110服务站开展一次年度工作考核。
第十八条 服务站年度工作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科技服务人员队伍建设情况。
(二)农技问题咨询与诊断。
(三)技术、产品和农资信息的发布与查询。
(四)农业技术培训。
(五)良种良苗和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推广。
(六)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和示范。
(七)参与科技扶贫。
(八)新型农资示范推广。
(九)农产品销售服务。
(十)信息化建设情况。含电子农务、电商服务信息平台建设与应用等情况。
(十一)农业科技服务机制创新情况。
(十二)完成科技管理部门安排的科技服务工作任务情况。
(十三)当年度获得的有关政府财政补助资金的开支情况。
(十四)服务工作群众满意度。
第十九条 服务站工作考核方式为实地考察服务站、听取工作汇报、查阅工作档案、电话回访服务群众等,根据考核评分标准逐项打分,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 服务站具体考核事项按评分标准设定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考核总得分为100分(见附件6)。一级考核指标和分值设定按照全省统一标准,二级考核指标和分值由县科工信局结合本地实际设定。
第二十一条 服务站工作考核结果按得分情况评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服务站数量不超过辖区服务站总数的25%。
(一)优秀服务站的评定。考核得分80分以上的(含80分)的服务站且数量不超过本辖区服务站总数25%的,直接评定为优秀服务站;考核得分80分以上的(含80分)的服务站且数量超过本辖区服务站总数25%的,以得分高低排序,按不超过25%的比例,评定为优秀服务站。
(二)服务站经认定后正常运营未满1年的不得评定为优秀服务站。
(三)合格服务站的评定。考核得分80分以上的(含80分)的服务站,未被评定为优秀服务站的,评定为合格服务站;考核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且低于80分的评定为合格服务站。
(四)不合格服务站的评定。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服务站评定为不合格服务站。
(五)其他。未报送年终总结材料的服务站,将被评定为不合格服务站。
第二十二条 服务站年度工作考核流程:
(一)发布考核通知。县科工信局每年定期向服务站发布考核通知,明确考核要求。
(二)报送考核材料。服务站接到考核通知后,按要求向县科工信局报送年度工作考核材料(见附件7)。
(三)实施考核。县科工信局组织对本县所有服务站开展年度工作考核,对服务站作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的考核结论。
(四)考核结果公示。县科工信局完成本县所有服务站年度工作考核后,将考核结果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
(五)报备。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上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资金补助。将对服务站建设的支持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根据服务站年终考核结果,评为“优秀”的服务站由县财政给予每个服务站8万元补助,评为“合格”的服务站由县财政给予每个服务站3万元补助。
第二十四条 经费使用管理。补助经费拨付到服务站依托单位,由服务站自行管理和合理使用。依托单位为事业单位的服务站补助经费使用按财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依托单位为企业单位的服务站补助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用于服务站技术服务工具、设施设备的更新和维护费,用于服务站日常运行的通信费、网络费、水气电费、燃料动力费,用于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新型农资推广服务、新品种和新技术引进示范涉及的专家补助、差旅补助和材料费,用于服务站农业科技示范基地技术示范费用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白沙黎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农业科技110服务站认定申请表
2.新增农业科技110服务站报备表
3.农业科技110服务站事项变更报备申请表
4.撤销农业科技110服务站申请表
5.撤销农业科技110服务站报备表
6.农业科技110服务站工作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7.农业科技110服务站年度工作总结材料编写提纲
8.农业科技110服务站外观和室内规范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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