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沙黎族自治县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0826146-7/2024-00092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4年03月15日 文 号:白府办〔2024〕15号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15日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沙黎族自治县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通知
白府办〔2024〕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白沙黎族自治县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白沙黎族自治县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第一条 为了表彰和鼓励对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其他非本县公民授予白沙黎族自治县荣誉市民称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可以授予白沙县荣誉市民(以下简称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本县经济、社会、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贡献突出的;
(二)在本县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推动技术进步、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促进本县对外交往、扩大对外交流合作、促成国际友好城市关系方面,贡献突出的;
(四)为本县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较高社会声誉、对提高本县知名度发挥重要作用的友好人士;
(六)在本县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
(七)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荣誉市民的人选,由县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或者聘请(邀请)单位、受益单位以及其他有关组织推荐,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分别向下列部门申报:
(一)荣誉市民人选属外国国籍人员的,向县委外事办申报;
(二)荣誉市民人选属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和台湾同胞的,向县委统战部申报;
(三)荣誉市民人选属其他非本县公民,向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申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申报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五条 申报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白沙黎族自治县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申报表》;
(二)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
(三)被推荐人的主要事迹材料;
(四)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审核和决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县委外事办、县委统战部或者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推荐的荣誉市民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二)经县政府常务会评审后,作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举行荣誉市民授予仪式,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
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制作,证书由县长签署。
第八条 荣誉市民称号获得者享有受邀参加本县庆典和其他重大活动等崇高礼遇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待遇。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荣誉市民事迹的宣传工作,经常保持与荣誉市民的联系,定期向其通报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
第十条 荣誉市民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人民政府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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