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反腐倡廉,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县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以下简称用户),使用和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以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及需要由财政负责归还的贷款)采购物资或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维护公开利益的原则,确保采购质量,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县财政部门是本县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政府采购的实施办法;
2、编制政府采购年度预算;
3、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4、审批政府采购计划;
5、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6、办理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第五条 政府采购中心是经县编委讨论同意成立的,政府采购中心为采购代理机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挂靠政府办,按照监督与执行相分离、采购与使用相分离的原则,主要任务是根据采购部门的委托,按政府采购法办理采购事宜,用户单位给予配合。履行下列职责:
1、汇总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2、根据省财政厅采购部门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组织开展集中采购业务,包括组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决标,签订采购合同,对采购货物进行验收;
3、接受用户委托代理采购;
4、审核代理招标中介机构,因采购货物有特殊要求,需招标中介机构代理的,经采购机构审核和同意,可以将临时性采购代理委托给招标中介机构承担。
第六条 采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用户的委托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采购任务。
第七条 采购资金专户管理。县政府采购资金由财政局设立专户管理,县财政局安排落实的采购资金直接划拨到采购专户,单位自筹或其他配套资金,于采购开展前划拨到政府采购专户。
第八条 政府采购业务受理。采购中心依法接受采购人的委托,政府采购范围以县财政局每年下达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为准。
第九条 市场调查。购买单位应如实详细提供所购货物的规格型号、质量性能或主要技术指标,并经过市场询价后,报政府采购中心审核,采购中心根据所接受采购项目进行市场初步调查,制定采购方案。
第十条 确认采购方式。按市场调查和采购方案确定采购方式并报县采购中心审核同意,采购方式选择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五种方式。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组织采购。严格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依法组织实施采购。具体流程是:发布采购信息—制定采购文件—审核供应商资质—开标—评标—定标。并邀请县财政局、纪检监察局派员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签订合同。采购合同由采购单位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法定程序和《合同法》规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报采购中心审核盖章确认,合同文本一式五份,其中供、需方及会计中心各执三份。
第十三条 验收。采购项目的验收由采购中心组织供、需方人员(或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验收,并开具《白沙县政府集中采购中心验收单》一式五份,由双方签名盖章,加盖单位公章和两个人以上签收后,验收合格为准。
第十四条 采购资金结算。采购中心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完成政府集中采购活动后,凭采购合同、《白沙县政府集中采购中心验收单》和供应商开出的正式发票,经会计中心审核后,直接从采购专户支付采购资金给中标供应商。
第十五条 建立政府采购档案。采购中心应及时保存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等资料,并进行归集、整理。没有原件的保留复印件,以便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