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黎族自治县森林禁火令
第 1 号
为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白沙实际,特发布白沙黎族自治县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期
自每年12月1日起至翌年5月31日。
二、禁火区域
白沙黎族自治县所有林区(含自然保护区、风景区、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期间,禁火区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1.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
2.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3.烧香、点烛、烧纸钱;
4.炼山、烧荒积肥、烧秸秆、烧田(地)埂草;
5.吸烟、野炊、烧烤、玩火、烤火取暖;
6.在林区私自穿拉电线及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禁火区内的因防治病虫害、计划烧除、在建施工项目、开采矿藏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五、进入禁火区域的人员和车辆应当自觉接受防火、禁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妨碍检查。
六、违反本禁火令的单位和个人,构成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禁火令行为或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报告。举报电话:县公安局 27723478、县应急管理局27723239、县林业局27724875。
八、本禁火令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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