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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公众参与“六水共治”举报奖励办法

索引号:/2022-00005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2022年05月06日 文 号:白治水办〔2022〕15号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06日 主题词:

白沙黎族自治县公众参与“六水共治”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公众参与“六水共治”工作,营造全民共治共享氛围,特制定本举报奖励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众参与“六水共治”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是指社会公众向白沙黎族自治县治水办举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影响“六水共治”行动中涉水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奖励。

第三条对下列影响“六水共治”工作的涉水行为实行举报奖励

(一)沿河偷设、私设的排污口、暗管排污、偷排泥浆的情况;

(二)沿河洗车点、洗发店、洗浴店及其他洗涤液排污的情况;

(三)沿河餐饮业(大排档、小餐馆)废水直排的情况;

(四)农贸市场蔬菜清洗和鱼档废水、街边餐饮行业餐厨污水未经处理直排到市政管网的,未经批准小作坊加工废水直排到市政管网的;

(五)河周边存在金属表面处理、卤制品、铸造等重污染行业企业,小加工作坊(汽配、五金等)偷排漏排的情况;

(六)工业、农产品加工厂污水未处理直排到市政雨水管网或小溪河道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抽水未过滤淤泥排入市政管网或直排到河的;

(七)非法养殖点及养殖污水直排、病死动物入河等情况;

)河道周边屋前房后存在明显的洗衣、洗菜点直排污水的情况;

)河湖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非法取土(石)等行为

(十)沿河乱搭乱建违章点排放污水的情况;

(十一)对人为破坏农业生产用水的水利沟渠的;

(十二)对山体防洪设施破坏的;

(十三)自建排污废水入市政管网的;

(十四)其他行为造成本地区水环境污染的。

第四条举报人就举报事项需提供以下内容:

(一)被举报对象的名称、行为发生时间、具体位置(最好有定位);

(二)必要的佐证材料,如照片和录像等;

(三)举报人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供了解核实情况或必要时通知举报人协助调查,相关部门将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第五条举报件的受理、核查及办理:

(一)县治水办安排专人负责对群众举报的信息进行登记;

(二)接到举报信息后,县治水办按照举报问题属性,分派举报问题内容给相应部门进行核实认定,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问题认定情况书面反馈县治水办

(三)经核查情况属实的,根据责任分工,县治水办书面发“改通知书”给有行政处罚权的责任部门或乡镇,由其责令被举办人限期整改到位;

(四)将办理结果向举报人进行反馈。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的;

(二)举报人不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

(三)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或相关部门已经掌握其事实的,或者举报的事实已被查处,尚处在整改中的;

(四)举报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收回奖励。事实不实、恶意举报两次以上的,举报信息不再受理。

第七条经县治水办核查后,举报情况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500元的现金奖励。

(一)举报情况属实,且核实河道存在严重污染的,被举报人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奖励500元;

(二)举报事实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五)、(六)、(七)、(八)、(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等情形的,奖励200元;

(三)举报事实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四)、(九)及(十)项等情形的,奖励100元;

(四)对同一事件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以最早受理部门登记的时间为准);

(五)联合举报的,奖励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六)举报的事件被受理且已整改完成,再次出现反弹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核实后可再次获得奖励;

第八条 县治水办在奖金核定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一)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7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银行账户信息复印件到指定地点提交相关材料,逾期未提交材料的,视为主动放弃;

(二)县治水办在核实举报人举报内容属实会后,应在收到举报人提交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银行账户信息复印件材料之日起10个工日内向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支付相应的举报奖励。

第九条县治水办接到受理举报后,应采取有效保密措施保护举报人的权利,严禁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或泄露举报人信息。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奖励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公众参与“六水共治”举报奖励资金,保障奖励资金落实。

第十举报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电话举报:123450898-27711637

(二)邮箱举报:baishazsb@163.com(白沙县治水办)

(三)信函(地址)举报:白沙县农业农村局(水务局)二楼县治水办。

附则

第十二条 治水办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由县治水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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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治水办〔2022〕15号白沙黎族自治县治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白沙黎族自治县公众参与“六水共治”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副本).pdf
附件:白沙黎族自治县公众参与“六水共治”举报奖励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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