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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送达的公告

索引号:00826158X/2024-00201 分  类:劳动、人事、监察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2024年09月04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04日 主题词:

关于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送达的公告

白沙南大洋实业有限公司:

陈为(身份证号码:430403XXXXXXXX1559)称其为你单位职工,于2022年3月28日上午9:00在白沙南大洋实业有限公司海口办事处金东花苑5栋搬卸本公司产品时不慎从楼梯摔伤。陈为认为其所受伤害属工伤,逐向本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局依法受理。

并制定了《白沙黎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编号20240002)文。因采用派人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未果,现参照民事诉讼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你单位不认为陈为的受伤是工伤,应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不认为是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有关书面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供有效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局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我机关调查材料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滨河北路33号

联系电话:0898-27723265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4日


关于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送达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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