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海南e登记”系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操作流程
索引号:/2023-00306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3年10月16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16日 主题词:“海南e登记”系统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功能上线啦!
自2023年2月17日起
我省个体工商户可通过“海南e登记”系统申报变更经营者业务
一、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登录“海南e登记”系统线上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业务,经办人填写系统要求内容,系统会自动生成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提交清税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需到税务部门获取);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承诺书;
4.变更后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意:
因继承发生经营者变更的,仅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明材料。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已备案的家庭成员内部变更经营者的,仅提交变更后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线上平台操作步骤
1.登录“海南e登记”系统,在个体工商户变更(备案)登记中勾选“经营者变更”并保存下一步;
2.选择变更情况和填写经营者信息,并保存下一步;
*注意阅览《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法律责任提示》
3.上传材料并保存。(变更情况选择“转让”的需上传清税证明;选择“继承”的需上传继承人证明文件。)
4.生成格式化电子文档后,完成电子签名即可提交业务,等待注册专员审核。
三、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法律责任提示
(一)个体工商户经营权的转让,可以在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直接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依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二)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三)转让方和受让方为了更好地区分责任,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经协商一致,也可以采取“先注销、再设立”的方式实现经营权的转让,即:先由转让方申请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再由受让方申请设立新的个体工商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四)转让方和受让方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经营者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五)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六)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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