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索引号:/2024-00333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4年09月14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14日 主题词: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4年食品安全抽检中的不合格食品涉及白沙牙叉元昌猪肉摊销售的“ 猪瘦肉”,经抽样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21日启动核查处置,向白沙牙叉元昌猪肉摊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PC20241807)1份、《检验报告》(№: №:SPC20241807)1份,检查了该摊位经营场所,在货架上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猪瘦肉”。经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当事人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在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中路雅钗市场一楼138号摊位经营,有固定摊位但经营规模较小,属于食品摊贩。当事人于2024年5月20日从海南温氏食品有限公司处购进了上述该批“猪瘦肉”50公斤,销售人为阙林武,购进价格是16元/公斤,共计800元,上述该批“猪瘦肉”当事人销售价格是40元/公斤,共销售2.02公斤给市场局工作人员作为抽检使用,剩余47.98公斤该批次“猪瘦肉”已销售完。
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该批“猪瘦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进场登记查验详情》,该产品来自海南省儋州市市直辖那大镇温氏抱舍,由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食品公司屠宰场进行屠宰。白沙县市监局对当事人所使用砧板进行送检结果,未在砧板表面检出五氯酚酸钠成分。截至案件调查结束之日,未收到消费者食用上述批次食品后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方面的投诉举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
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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