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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环罚决字〔2019〕7号)

索引号:-/2019-00025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2019年08月27日 文 号:白环罚决字〔2019〕7号 发布日期:2019年08月27日 主题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环罚决字〔2019〕7号)

白沙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当 事 人:海南龙江榕辉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0090516405X

法定代表人:黄潮辉

联系电话:13876112766

地   址:白沙黎族自治县国营龙江农场卫星分场(原复混肥厂)

我局于201989日对你公司木材加工厂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木材厂加工厂生产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木屑、边角料及不合格的生物颗粒等,堆放于生物颗粒加工车间旁,虽搭建铁棚防雨,但四周无围挡,现场检查时以上固体废物有杨散、流失等现象。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我局于2019819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白环罚告字〔20196号),告知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或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鉴于你公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堆放的固体废物实际储量不足1000立方米,且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违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零肆佰元整(104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白沙县支行,户名: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9558852201000084252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或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20198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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