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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索引号:/2021-00052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2021年05月13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1年05月13日 主题词:

白沙黎族自治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白沙黎族自治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白沙黎族自治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5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琼府〔201798号)要求,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白府办〔2017129号)和《关于印发白沙黎族自治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白府办〔20182号),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12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普查对象是白沙黎族自治县管辖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里统一部署,全县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级普查机构认真谋划、精心组织,广大普查人员无私奉献、艰苦努力,广大普查对象大力支持、积极参与。普查以入户调查和收集资料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根据实测数据、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及综合分析结果,核算污染物产排量,普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分阶段开展质量抽查和评估。目前已完成了白沙黎族自治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摸清了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污染治理情况等,建立了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2017年,全县普查对象数量971个。包括工业源100个,农业源662个,生活源123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84,以行政区为单位的普查对象数量2个。

(二)污染物排放量

2017年,全县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3826.94吨,氨氮262.97吨,总氮1427.43吨,总磷165.22吨,动植物油48.45吨。

2017年,全县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21.85吨,氮氧化物727.16吨,颗粒物898.12吨,本次普查对部分行业和领域挥发性有机物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排放量422.96吨。

二、工业源

(一)基本情况

2017年,工业源普查对象100个。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5位的乡镇:七坊镇30、邦溪镇26、牙叉镇26、打安镇10、荣邦乡5,上述5个地区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97.00%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48、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1、农副食品加工业12,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81.00%

(二)水污染物

2017年,全县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27套,设计处理能力1.28万立方米/日,废水年处理量26.45万立方米。

2017年,全县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60.40吨,氨氮2.05吨,总氮6.66吨,总磷0.57吨。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主要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排放量为55.96吨,占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92.65%

氨氮排放量的主要行业是农副食品加工业,排放量为1.93吨,占工业氨氮排放量的94.14%

总氮排放量的主要行业是农副食品加工业,排放量为5.18吨,占工业总氮排放量的77.78%

总磷排放量的主要行业是农副食品加工业,排放量为0.49吨,占工业总磷排放量的85.96%

(三)大气污染物

2017年,全县工业企业脱硫设施13套,脱硝设施8套,除尘设施76套。

2017年,全县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62.85吨,氮氧化物64.71吨,颗粒物660.11吨,挥发性有机物1.68吨。

二氧化硫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7.08、农副食品加工业18.04吨、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7.71,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的99.97%

氮氧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9.50、农副食品加工业12.04吨、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10.02,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氮氧化物排放量的95.13%

颗粒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546.37、金属制品业63.60、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47.24,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颗粒物排放量的99.56%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0.63、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0.62吨、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0.24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88.69%

(四)工业固体废物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2017年,全县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11137.52吨,综合利用量12070.83吨(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1584.50吨),处置量619.09吨(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0吨),本年贮存量31.40吨,倾倒丢弃量0.70吨。

2.危险废物

2017年,全县危险废物产生量265.63吨,自行综合利用和处置量0.02吨,年末累积贮存量0吨。

三、农业源

(一)基本情况

2017年,全县农业源普查对象662个。其中:畜禽规模养殖场26个,橡胶初加工企业4个,规模水产养殖场632个。

农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5位的地区:七坊镇339、牙叉镇126、打安镇124、邦溪镇21、细水乡16,上述5个地区合计占农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94.56%

2017年,全县农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299.66吨,氨氮131.73吨,总氮1195.42吨,总磷145.42吨。

(二)种植业

2017年,全县种植业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氨氮100.82吨,总氮910.65吨,总磷71.31吨。

2017年,全县秸秆产生量为14.53万吨,秸秆可收集资源量13.89万吨,秸秆利用量1.74万吨。

2017年,全县种植业地膜使用量17.00吨,多年累积残留量5.15吨。

(三)畜禽养殖业

2017年,全县规模畜禽养殖场普查对象数量居前5位的地区:七坊镇15、牙叉镇5、邦溪镇3、打安镇1、荣邦乡1,上述5个地区合计占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对象总数的96.15%

2017年,全县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424.52吨,氨氮21.09吨,总氮91.97吨,总磷19.82吨。

其中,畜禽规模养殖场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643.15吨,氨氮13.71吨,总氮43.35吨,总磷9.62吨。

(四)水产养殖业

2017年,全县水产养殖场普查对象数量居前5位的地区:七坊镇322、牙叉镇121、打安镇121、邦溪镇18、细水乡16,上述5个地区合计占水产养殖场对象总数的94.62%

2017年,全县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869.43吨,氨氮7.60吨,总氮189.68吨,总磷54.11吨。

其中,规模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40.58吨,氨氮0.40吨,总氮23.65吨,总磷6.54吨。

(五)橡胶初加工企业

2017年,全县橡胶初加工企业普查对象数量居前2位的地区:七坊镇和打安镇,上述2个地区合计占农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100%

2017年,全县橡胶初加工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5.71吨,氨氮2.22吨,总氮3.12吨,总磷0.18吨。

四、生活源

(一)基本情况

2017年,全县生活源普查对象123个。其中:行政村74个,医疗机构8个,加油站9个,机动车维修企业和维修业户32个。城镇居民生活源以县城(含建制镇)为基本调查单元。

(二)水污染物

2017年,全县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466.14吨,氨氮129.00吨,总氮225.07吨,总磷19.22吨,动植物油48.45吨。

2017年,全县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630.76吨,氨氮37.29吨,总氮55.70吨,总磷6.02吨,动植物油9.85吨。

2017年,全县农村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835.38吨,氨氮91.71吨,总氮169.37吨,总磷13.20吨,动植物油38.60吨。

(三)大气污染物

2017年,全县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59.00吨,氮氧化物43.34吨,颗粒物217.13吨,挥发性有机物214.79吨。

其中,机动车维修企业和维修业户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0.10吨。

(四)危险废物

2017年,全县机动车维修企业和维修业户危险废物产生量5.80吨,自行综合利用量2.88吨,年末累积贮存量0.45吨。

2017年,全县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产生量38.47吨,自行综合利用量0吨,年末累积贮存量0吨。

五、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基本情况

2017年,全县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83个,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1个。

2017年,全县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0.74吨,氨氮0.18吨,总氮0.29,总磷2.30千克

(二)集中式污水处理情况

2017年,全县城镇污水处理厂1个,处理污水187.6万立方米;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82个,处理污水71.12万立方米。污水年处理总量258.72万立方米。

水污染物削减量:化学需氧量76.92吨,氨氮33.40吨,总氮41.52吨,总磷4.66吨,动植物油0.60吨。

干污泥产生量120.00吨,处置量120.00吨。

(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情况

2017年,全县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1个,垃圾处理量43012.00吨,其中:填埋43012.00吨。

六、移动源

(一)基本情况

2017年,全县移动源普查对象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统计汇总机动车保有量5.21万辆,农业机械柴油总动力8.29万千瓦。

2017年,全县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619.11吨,颗粒物20.88吨,挥发性有机物206.48吨。

(二)机动车污染源

2017年,全县机动车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191.92吨,颗粒物3.18吨,挥发性有机物159.76吨。

(三)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2017年,全县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427.19吨,颗粒物17.70吨,挥发性有机物46.72吨。其中:

工程机械排放氮氧化物289.73吨,颗粒物12.84吨,挥发性有机物31.15吨;

农业机械排放氮氧化物137.47吨,颗粒物4.85吨,挥发性有机物15.58吨。


注释

工业源普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41个工业大类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不包括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代码为4620)企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猪全年出栏量≥50头、奶牛年末存栏量≥5头、肉牛全年出栏量≥10头、蛋鸡年末存栏量≥500羽、肉鸡全年出栏量≥2000羽)、水产养殖业(不含藻类)、槟榔初加工和橡胶初加工企业。

畜禽规模养殖场是指生猪全年出栏量≥500头、奶牛年末存栏量≥100头、肉牛全年出栏量≥50头、蛋鸡年末存栏量≥2000羽、肉鸡全年出栏量≥10000羽的畜禽养殖场。

规模水产养殖是指所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水产养殖场和符合以下标准的养殖户:

池塘养殖:养殖面积≥5亩;

工厂化养殖:养殖水体体积≥1500立方米;

网箱养殖:养殖面积≥100平方米;

围栏养殖:养殖面积≥2亩;

浅海筏式养殖:养殖面积≥10亩;

滩涂增养殖:养殖面积≥100亩。

生活源普查范围:包括城乡居民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入河(海)排污口,民用储油库和加油站,滨海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入海排污口;床位数≥20张的医疗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和维修业户,不包括机动车专项维修、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维修。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和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

移动源普查范围: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以行政区为单位统计调查。非道路移动源包括飞机、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含机动渔船)。

工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指污染物未经处理或处理后排入环境的量。

伴生放射性矿:指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贝可/克的非铀(钍)矿。

挥发性有机物普查与核算口径:按照可统计原则,对部分行业和领域人为排放源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核算范围包括工业企业燃料燃烧及重点行业工业产品生产工艺排放;城乡居民生活燃煤、餐饮油烟、家庭日化用品、城市新建房屋装饰、沥青道路铺装,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不包括船舶);机动车维修企业和维修业户喷漆及烤漆生产工艺排放。

医疗废物产生量:包括医疗机构上年末本单位实际贮存量、本单位医疗废物产生量和接收外来医疗废物量。

公报中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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