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白沙黎族自治县19宗小型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情况的公告
索引号:/2025-00045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水务局 成文日期:2025年11月28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28日 主题词:为加强水库管理与保护,保障水库防洪、供水、生态等综合功能发挥,维护水库运行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2021〕164号)、《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有关要求,现将我县19宗小型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情况公告如下:
一、全县划定19宗小型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总管理范围6.15km²、保护范围10.26km²,总管理范围长度78.21km、保护范围长度81.94km。涉及七坊镇、打安镇、邦溪镇、元门乡、南开乡(南伟水库位于南开乡,管理权限隶属于元门乡)、阜龙乡、荣邦乡7个乡镇。具体分布范围和面积见附件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道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2.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设置拦河渔具等;
3.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以及在河道内清洗装储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器具;
4.非法采砂、取土、爆破、钻探、挖筑鱼池;
5.围河造地、围垦种植、建池养殖、家畜家禽养殖、炸鱼、毒鱼、电鱼等;
6.在堤防工程和河岸上违法建筑、种植、放牧、修建码头、从事集市贸易;
7.其他影响堤防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行为;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生产建设活动,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
1.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2.采砂、取土、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等;
3.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道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防汛备用器材、物料和河湖长制公示牌、河湖划界公告牌、界桩等。
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白沙黎族自治县19宗小型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成果统计表
2.白沙黎族自治县19宗小型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分布图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8日
附件1:白沙黎族自治县19宗小型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统计表.docx
附件2:白沙黎族自治县19宗小型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分布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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