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白卫传罚【2025】01号)
索引号:/2025-00213 分 类: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5年10月13日 文 号:白卫传罚【2025】01号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13日 主题词:当事人: 白沙华晨医院
地址(住址):白沙黎族自治县七坊镇中石化加油站旁
联系电话: 1397693930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钟德武 性别: 男 民族: 汉族 职务: 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 医疗废物暂存间门口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医疗废物暂存间内未设置排污水设施 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 1、《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现场拍摄的照片6张 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的规定。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2000.00)元整 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白沙黎族自治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白沙黎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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