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白卫传罚【2025】02号)
索引号:/2025-00216 分 类: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5年10月13日 文 号:白卫传罚【2025】02号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13日 主题词:当事人:白沙振德堂世隆药店
地址(住址):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卫生路白沙县食品公司集资楼101号
联系电话:1390767869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川燕 性别: 女 民族: 汉族 职务: 投资人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 于2025年7月18日销售出一盒名为“蝎毒百消膏”的消毒产品已过期,经营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 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 1、《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委托人王川燕、受委托人王小燕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4、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5、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6、购销记录复印件1份;7、投诉举报件复印件1份;8、授权委托书1份;9、现场拍摄的照片5张 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七条第(五)项和《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罚款人民币贰仟 (2000.00)元整 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质资金账户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白沙黎族自治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白沙黎族自治县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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