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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白卫传罚【2025】03号)

索引号:/2025-00218 分  类: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5年10月13日 文 号:白卫传罚【2025】03号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13日 主题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白卫传罚【2025】03号)

当事人:白沙牙叉陈奕文口腔诊所                                  

地址(住址):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牙叉镇中路临街幼儿园铺面十四号   

联系电话: 1890767999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奕文 性别: 男 民族:汉族职务:主要负责人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 于 2025年8月7日未建立消毒产品台账登记和进货验收记录 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 1、《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主要负责人陈奕文身份证复印件1份;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诊所备案凭证1份;6、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 《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 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罚款人民币壹仟(1000.00)元整 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白沙黎族自治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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