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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白卫传罚【2025】05号)

索引号:/2025-00222 分  类: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5年10月13日 文 号:白卫传罚【2025】05号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13日 主题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白卫传罚【2025】05号)

当事人:  白沙牙叉王洪再口腔科诊所                            

地址(住址):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南路百货大楼106号商铺    

联系电话: 1300508057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洪再   性别:  男  民族: 汉族 职务:   负责人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 于2025年8月7日未建立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台账和记录  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 1、《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4、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5、授权委托书1份;6、《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8、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 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的规定。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警告   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白沙黎族自治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白沙黎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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