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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白卫医罚【2025】06号)

索引号:/2025-00224 分  类: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5年10月13日 文 号:白卫医罚【2025】06号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13日 主题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白卫医罚【2025】06号)

当事人:白沙康民中西医结合医院                                  

地址(住址):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牙叉中路185号(白沙银行旁)      

联系电话: 1767490050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阮浩 性别: 男 民族:汉族职务: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 于 2025年7月17日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 1、《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法定代表人阮浩身份证复印件1份;4、行政管理人陈素兰身份证复印件1份;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份;7、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 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罚款人民币壹万(10000.00)元整 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白沙黎族自治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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