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索引号:/2025-00465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成文日期:2025年12月01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01日 主题词: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白沙黎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白沙县行政区域内,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预算安排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包括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以及后续的重大设计变更审批和概算调整审批。
第四条 初步设计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初步设计审批是项目管理程序的重要环节。经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概算作为编制施工图设计、安排政府投资计划、组织工程招投标、控制工程投资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初步设计审批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设计深度要求及相关行业规定和管理办法。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章 初步设计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单位应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报审批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部门审批。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化审批程序,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各专项规划中已明确的项目;
(二)列入省、县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资金计划草案的项目。
第九条 总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十条 总投资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不含)以下,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或已颁布建设标准、设计规范的项目,除国家、省规定必须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外,审批部门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可直接编制施工图设计及预算。项目的设计方案及总投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负责审定,审批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但项目业主须将项目投资计划表报审批部门,并抄送县发改委。
第十二条 单纯设备购置类项目,项目业主应按照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直接向县财政局申请办理设备购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三章 初步设计的编制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编制,明确相应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主要材料及设备选型、主要技术设计方案等,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等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的编制深度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和规定,满足编制招标文件、施工图设计及主要设备材料订货的需要。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内容应齐全,包括设计报告(说明书)、图纸、投资概算和相关附件:
(一)设计说明书:
1.设计依据、原则、特点,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用地及建筑面积等工程概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执行情况,下阶段需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2.各专业分项说明;
3.工艺技术及设备选型;
4.节能、环保、职业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抗震、人防、绿建、安全设施等专篇或专项设计;
5.建设顺序及工期,经济(社会)效益分析及结论;
6.主要设备及材料数量、规格和参数;
7.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二)设计图纸。
(三)工程概算:概算编制说明、依据,总概算表,单项工程综合概算书,单位工程概算书,其他费用概算书等。
(四)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勘察资料。
(五)设计招标结果(非招标确定设计单位的除外)及设计单位资质。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可不提供)
(七)如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的,应附其审查意见。
(八)分管县领导签字同意报审材料。(实行代管制的项目由代管单位分管县领导签字同意报审材料)
第四章 初步设计的申报
第十七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编制完成后,项目单位应按规定程序向审批部门申请报批,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报告审批申请文件。
(二)初步设计和概算文本。
(三)初步设计和概算报批承诺书。
(四)建设项目空间准入意见。(“三合一”简化程序需提供)
(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审批申请表。(“三合一”简化程序需提供)
(六)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证明文件或项目建设配套资金落实承诺函。(“三合一”简化程序需提供)
(七)行业审查意见。审批部门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对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进行评审后形成报告,并在审批时限内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有效期为2年。
第五章 初步设计的评审
第十八条 审批部门受理初步设计审批申请后,应遵循“先评估、后决策”原则,根据《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信的投资咨询机构组织评审。
第十九条 评审机构接受任务后,应按照国家、本省及行业相关的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规范等开展初步设计评审,评审重点包括:
(一)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深度要求;
(二)总平面布置及功能布局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规划、用地、环境保护、安全、消防、抗震等要求;
(三)各专业设计内容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是否安全、可靠、可行;
(四)外部公用配套设施是否落实;
(五)投资概算的编制原则、内容、计算方法是否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规定。
第二十条 初步设计评审完成后,评审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审批部门提交书面评审报告。评审报告是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初步设计的审批
第二十一条 审批部门在委托评审的基础上,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依法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原则,实行限额设计。申报的初步设计文件投资概算原则上应控制在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内。
第二十三条 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估算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超出幅度未达到10%的,项目单位应在初步设计文件中说明具体原因并进行对比分析,经县政府同意后,向县发改部门备案。
(二)超出幅度达到10%及以上的,或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并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开展施工图设计,不得随意要求变更设计方案、增减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进行限额设计和编制施工图预算,项目预算不得超过审定的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控制价、预算建筑安装费用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中相应费用。
第二十五条 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原则上同一项目的初步设计不得拆分审批。因资金不到位需分期审批的应在可研报告中明确。
第七章 设计变更
第二十六条 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应严格执行。自批复至项目完工前,如原批复初步设计建设内容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确需重大调整的,由项目业主征求县发改委、县财政局意见,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向审批部门申请重大设计变更,不再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设计变更应按初步设计审批程序在变更工程实施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重大设计变更包括以下情形:
(一)主要工程内容、标准、功能调整;
(二)建设地点、总平面布置、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主要技术方案、工艺、材料及设备选型发生较大变化;
(四)因设计变更导致概算投资超出批准初步设计总概算10%。
第二十八条 重大设计变更应按初步设计审批程序,在工程变更实施前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九条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原则上应由原初步设计编制单位编制。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单位也可依法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三十条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应满足初步设计阶段深度要求,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申请文件;
(二)原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文件;
(三)重大设计变更材料(变更原因及依据、设计说明、图纸及概算);
(四)重大设计变更与原初步设计对比(规模、标准、工程量、概算等);
(五)其他所需材料。
第三十一条 重大设计变更引起概算变化的,应相应进行概算调整;如突破原批复总概算,项目单位应落实超概算投资的资金来源。
第八章 概算调整
第三十二条 概算经批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单位可以申请调整概算:
(一)因建设期内政策调整、设计规范、取费标准等政策变化或者价格上涨对概算影响较大的;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因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发生变化。
第三十三条 概算调整文件原则上由原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单位编制。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单位也可依法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三十四条 符合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项目单位应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概算调整申请,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审批部门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等材料进行评审并作出批复。
第三十五条 因项目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导致超概算的,界定违规超概算,申请概算调整时,项目单位必须同时提交对相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超概算投资的明确资金筹措方案。待上述意见和方案经县人民政府认可后,审批部门方可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概算调整审批。
第三十六条 项目单位向概算审批部门报送的调整概算文件,应由原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单位编制,或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依法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造价)单位承担。
第三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报批概算调整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概算及批复文件;
(二)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包括原批复概算执行情况、调整说明(分类定量说明调整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等;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变更洽商、现场签证等材料;
(四)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
(五)概算调增部分资金来源意见;
(六)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七)项目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原则上应在项目实际完成投资达到原核定概算总投资70%及以上时申请概算调整,一个项目原则上只允许调整一次。
第三十九条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原则上不予调增,确需调增的,应经相关部门或单位审核后调整。因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等单位过失造成超概算的,相关单位应依法承担责任,项目单位应依法依约追偿。因价格上涨或相关单位过失造成的超概算投资,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数。
第四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部分分项工程投资超出核定批复概算但项目总投资未超过,可使用其他分项工程结余资金或预备费解决的,由项目单位报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批复概算总投资内调剂使用,不再进行概算调整。
第四十一条 资金来源为政府投资和项目单位自筹共同解决且已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原则上超支不补。如超概算,项目单位能够自筹解决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和标准自行核定调整;确无自筹能力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经批准调整的概算作为追加下达政府投资计划和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应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未履行初步设计审批程序不得开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减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实施。
第四十四条 相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一)行业主管部门应履行监督管理责任,按照批复初步设计,在施工图设计、招标、主体结构、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加强检查,应加强对初步设计审批文件执行和概算控制的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不按批复设计施工及违规超概算行为;
(二)项目单位应在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履行业主责任,加强工程施工和概算管理,严格执行批复内容和概算,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初步设计内容造成超批复概算的,自担后果、自筹资金、自负责任。
第四十五条 设计、监理、咨询、施工等参建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切实履行相应责任。工程咨询机构、设计单位在评审和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时,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标准,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国家和本省有关行业对初步设计、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资金的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从其规定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版权所有©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 主办单位: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维护单位: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27723365 0898-12345 邮箱:bsxzfw@yeah.net
琼公网安备 46902502000101号 琼ICP备05000041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250004
电脑版|手机版
版权所有©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
主办单位: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维护单位: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27723365 0898-12345
邮箱:bsxzfw@yeah.net
琼公网安备 46902502000101号
琼ICP备05000041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250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