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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第5号

索引号:00826146-7/2020-00478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0年12月31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31日 主题词: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第5号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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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白沙县实际,特发布白沙黎族自治县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期

202111日起至2021630日。

二、禁火区域

白沙黎族自治县所有林区(含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森林公园,)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期间,禁火区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1.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

2.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3.烧香、点烛、烧纸钱;

4.炼山、烧荒积肥、烧秸秆、烧田()埂草;

5.吸烟、野炊、烧烤、玩火、烤火取暖;

6.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进入禁火区域的人员和车辆应当自觉接受防火、禁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妨碍检查。

五、违反本禁火令的单位和个人,构成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禁火令行为或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报告。举报电话:森林公安局0898-27723306、应急管理局0898-27723239、林业局0898-27724875.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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