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城市更新 项目(一期)牙叉中路片区(白沙中学 右侧)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索引号:774290515/2023-00074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2023年02月23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3年02月23日 主题词:为实施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城市更新项目(一期),县人民政府决定对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为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现就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城市更新项目(一期)牙叉中路片区(白沙中学右侧)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作出如下征收决定:
一、征收目的
为实施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城市更新项目(一期)。
二、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为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确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范围
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城市更新项目(一期)牙叉中路片区(白沙中学右侧),具体征收范围以本项目规划红线为准。上述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征收签约期限
征收签约期限:2023年2月23日至2023年3月23日。
五、征收补偿方案(附件)
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事项
(一)自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违反 规定实施新建、扩建、临建超过批准期限的不予以补偿;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性质、面积进行补偿。
(二)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 作。在规定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三)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对 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有义务提供被征收房屋的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城市更新项目(一期)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3日
厅关于
报送国家档案局行政执法检查整改情况的函
关于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城市更新项目(一期)牙叉中路片区(白沙中学右侧)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pdf
附件: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城市更新项目(一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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