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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优化调整白沙县房地产调控政策 有关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774290515/2024-00049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2024年02月07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4年02月07日 主题词:

白沙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优化调整白沙县房地产调控政策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房住不炒”定位精神,提高房地产调控政策实施的精准性,更好的满足我县各类引进人才和重点企业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吸引更多人才到白沙干事创业。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优化调整部分购房政策通知如下:

一、优化调整我县住房本县居民家庭购买的限制性条件

1.我省户籍居民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可以在我县购买1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含新房和二手住房),本县居民家庭按照原购房政策执行。

2.在我县工作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购买我县商品住房的,须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我县累计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二、优化调整我县二手房交易转让年限等限制性条件

2018年3月30日后,居民家庭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购买的商品住房(含新房和二手住房),在购房合同备案满两年并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可转让。

三、优化调整我县有关产权式酒店、酒店式公寓的限购政策

限购的住房,包括商品住宅(普通住宅、高档公寓和低层住宅)、符合转让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含新房和二手住房。产权式酒店客房、酒店式公寓不再纳入住房限购范围。

四、优化调整我县存量商办类项目可产权分割销售最小单元建筑面积的规定

在坚持不得将商业、办公类项目变相开发建设成为“类住宅”项目的前提下,对于新建和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建设的项目,取消“商办类项目可产权分割销售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的限制。

五、优化调整我县住房限购两套的限购政策

多孩(未成年子女两个及以上)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的,可在我县现行政策允许购买套数的基础上增加一套。

六、优化调整我县人才购房政策

1.非本省户籍居民,属于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经公开招录、公开选调、调任、转任到我县(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的公务员,以及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我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法定机构的工作人员,已在本县城镇落户的,自落户之日起享受本县居民购房同等待遇;未在本县城镇落户的,自录用之日起,可在我县购买1套商品住房(含新房和二手住房)。

2.非本省户籍居民,属于经认定的柔性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已在本县城镇落户的,自落户之日起享受本县居民购房同等待遇;未在本县城镇落户的,聘期在三年以上的,可在我县购买1套商品住房(含新房和二手住房)。

3.非本省户籍居民,属于由省外整体迁入我县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的随迁员工;经海南省自贸区(港)招商工作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的综合性总部企业,在我县工作,符合我省规定的引进人才标准的员工;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的区域性总部、高成长型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或经联席会议审核通过的重大招商项目单位,在我县工作的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员工。已在本县城镇落户的,自落户之日起享受本县居民购房同等待遇;未在本县城镇落户的,自录用之日起(以县委人才发展局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时间为准),可在我县购买1套商品住房(含新房和二手住房)。

4.非本省户籍居民,属于其他类型的在我县城镇从业的引进人才,已在本县城镇落户的,享受本县居民购房同等待遇;未在本县城镇落户的,本人在本县累计缴纳 12个月及以上个税或社保,可在我县购买1套商品住房(含新房和二手住房)。

七、优化调整我县招商引资购房政策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后,我县重点企业的非本省户籍职工,聘期在1年以上且已在白沙服务6个月以上,其家庭成员在我省无住房或仅有一套住房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本人可在我县购买一套商品住房。一是通过县政府招商引资落地、已在我县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已按照法定程序开工建设且已形成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企业职工;二是新落户我县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热带特色高效农业,以及海南省重点培育的十二大产业类其他符合白沙准入条件的产业(教育文体产业、现代物流业、互联网产业、低碳制造业、现代金融服务业、医药产业、医疗健康产业、会展业等)产业项目,已在我县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已按照法定程序开工建设且已形成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企业职工;三是上年度在我县累计纳税额达3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投资额达500万元及以上(不含土地成本,以统计局纳统数据为准)的企业职工。

八、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发布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白沙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白沙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方式:27725202)


关于优化调整白沙县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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