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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沙黎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中等收人线及财产值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774290515/2025-00419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2025年11月10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10日 主题词: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沙黎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中等收人线及财产值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全力推动申请公租房“一件事”事项改革,规范白沙县公租房申请户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和认定,理顺公租房申报审核工作。根据《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沙黎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白府办〔2022〕23号)“第十二条”及“第十八条”相关规定,依照《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导则(试行)》和《海南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白沙县实际情况,并经白沙黎族自治县十六届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设定白沙黎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中等收入线及财产值标准为:

一、中等收入线以上一年度白沙黎族自治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

二、申请对象家庭人均拥有货币财产(含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互联网金融资产等)总值超过上一年度白沙黎族自治县普通商品房均价的20倍。

三、申请对象拥有机动车辆和大中型营运农机具(普通二轮、正三轮和侧三轮载客载货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价值超过15万元(含15万元)

四、申请对象名下各类企业中认缴累计出资额超过15万元(含15 万元)的。

五、申请对象名下有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类住房的。

申请对象属于以上规定之一,则视为收入及财产值超标,不得列入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予以保障,申请对象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存在隐瞒、虚报收入和财产等经济状况被驳回的,六个月内不再受理。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县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省属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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